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威海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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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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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政發〔2010〕59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威海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威海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市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山東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威海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威海市行政區域內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四條 市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在市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各市區、開發區和工業新區(以下簡稱各市區)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工作,并指導和監督下一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各級主管部門在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本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五條 各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知識,提高全員節能意識。
第六條 公共機構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節能管理規章制度,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崗位培訓,增強工作人員的節能意識,培養節能習慣,提高節能管理水平。
第七條 市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機構節能考核評價辦法,建立公共機構節能考核激勵機制。對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各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設立公開監督電話和信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公共機構浪費能源的行為,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節能規劃
第九條 市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節能規劃,制定全市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和市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并按年度將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分解落實到市級公共機構。
各市區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全市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結合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并按年度將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分解落實到本級公共機構和所轄鎮(街道)公共機構。
第十條 公共機構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指導思想和原則、用能現狀和問題、節能目標和指標、節能重點環節、實施主體、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內容。
第十一條 公共機構應當根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結合本單位用能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有針對性地采取節能管理或者節能改造措施,保證節能目標的完成。
公共機構應當將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 節能管理
第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能源消費計量制度,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并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及時發現、糾正用能浪費現象。
第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設置能源管理崗位,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崗位培訓,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要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臺賬,并按規定的時限和格式上報統計數據。
公共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1日前,向同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報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費狀況報告。
第十四條 各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根據不同行業、不同系統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公共機構應當在能源消耗定額范圍內使用能源,加強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出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應當向同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作出說明。
第十五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強制采購或者優先采購的規定,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和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不得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第十六條 公共機構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維修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筑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定和標準,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優先選用節能效果顯著的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安裝和使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設計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和綠色建筑。
第十七條 各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本級公共機構辦公用房的統一建設、購置、管理和使用,加強辦公用房、辦公設施設備等資源的集中整合,減少重復建設,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八條 公共機構應當對既有建筑的圍護結構、燃氣灶具與采暖鍋爐、中央空調、給水排水、電梯、配電與照明、監測與控制等設備和系統,按照國家規定的建筑節能標準和規范,進行節能改造。
第十九條 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在具備下列條件的基礎上進行:
(一)經抗震、結構、防火安全評估,建筑能夠繼續安全使用10年以上;
(二)節能改造投資回收期不超過5年;
(三)有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節能診斷報告;
(四)節能改造方案通過評審。
第二十條 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嚴格遵循項目管理程序。項目管理程序包括制定節能改造方案、委托專家論證、設計施工圖文件、施工圖審查、建設實施、竣工驗收、專業機構評價等階段。
第二十一條 公共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每2年由本單位或者委托專業節能服務機構進行一次能源審計,對本單位的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以及用能情況進行技術和經濟性評價,根據審計結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各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級公共機構上報的年度能耗統計數據和監督檢查情況,定期選擇一定數量的高耗能公共機構進行重點審計。
第二十二條 能源審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查閱建筑物竣工驗收資料和用能系統、設備臺賬資料,檢查節能設計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核對能源消耗計量記錄和財務帳單,評估分類與分項的總能耗、人均能耗和單位建筑面積能耗;
(三)檢查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狀況,審查節能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四)檢查前一次能源審計合理使用能源建議的落實情況;
(五)查找存在節能潛力的用能環節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議;
(六)審查年度節能計劃、能耗定額執行情況,核實公共機構超過能耗定額使用能源的說明;
(七)審查能源計量器具的運行情況,檢查能耗統計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
第四章 節能措施
第二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節能聯絡員工作制度,指定專人擔任節能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傳遞本單位節能工作的重要信息,協調督促按時報送能源消耗統計情況,分析匯總和及時反饋節能工作動態,提出推進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等。節能聯絡員應當接受節能培訓。
第二十四條 公共機構應當逐步實行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節能服務機構對既有建筑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共機構與物業服務企業訂立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載明節能管理的目標和要求,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評價的重要指標。
第二十六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本單位用能系統和設備的運行調節、維護保養、巡視檢查,推行低成本、無成本節能措施,加強用能管理:
(一)日常辦公應當加強用電設備的管理,建立巡檢制度,減少空調、計算機、復印機等用電設備的待機能耗;
(二)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室內空調溫度控制標準,除醫院等特殊單位外,夏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得低于26℃,冬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得高于20℃,充分利用自然通風,改進運行管理,加強維護保養,中央空調系統應當每2年清洗一次;
(三)集中供熱的建筑應當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計量和按照用熱量收費的制度;
(四)電梯系統應當實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設置電梯開啟數量和時間,加強運行調節和維護保養。提倡高層建筑電梯分段運行或隔層停開,各級行政機關辦公場所三層樓以下(含三層)原則上停開電梯;
(五)照明系統應當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燈具,優化照明系統設計,改進電路控制方式,推廣應用智能調控裝置,嚴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裝飾用照明;
(六)網絡機房、食堂、開水間、鍋爐房等部位的用能情況應當實行重點監測和科學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七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節約型機關建設的要求,積極推進電子政務,加強內部信息化、網絡化建設,推行無紙化辦公,合理控制會議數量與規模,健全完善電視電話會議、網絡視頻會議等系統,提高工作效率,減少、制止能源浪費。
第二十八條 公共機構的公務用車應當按照標準配備,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潔能源的車輛,并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公共機構應當嚴格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定節能駕駛規范,實行定點加油、定點維修、定點保養制度,推行單車能耗核算制度,科學核定行駛里程油耗、維修保養費用支出,并予以公示。
鼓勵公共機構工作人員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將公共機構節能經費納入同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預算,用于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范與推廣、節能改造、監督管理、宣傳培訓、表彰獎勵、信息服務等活動,確保公共機構節能工作順利開展。
第三十條 各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的制定、落實情況;
(二)能源消費計量、監測、統計和報告情況;
(三)能源消耗定額執行情況;
(四)節能管理規章制度建立情況;
(五)能源管理崗位設置以及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
(六)用能系統、設備節能運行情況;
(七)開展能源審計情況;
(八)公共機構建設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情況;
(九)公務用車的配備、使用情況。
對于節能管理規章制度不健全、超出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情況嚴重的公共機構,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公共機構應當配合節能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和數據,不得拒絕、阻礙。
第三十一條 公共機構違反規定使用能源造成能源浪費的,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公共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落實。
第三十二條 公共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并由有關機關對公共機構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將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備案的;
(二)未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或者未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并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的;
(三)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費統計制度,未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臺賬的;
(四)未按要求報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費狀況報告,或者未建立公共機構節能聯絡員工作制度的;
(五)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或者未在重點用能系統、設備操作崗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
(六)超出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未向同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作出說明的;
(七)未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或者未根據審計結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八)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公共機構建設項目,或者以節能改造的名義改擴建辦公樓和進行豪華裝修的;
(九)拒絕、阻礙節能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三條 公共機構違反規定超標準、超編制購置公務用車或者拒不報廢高能耗、高污染車輛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對車輛采取收回、拍賣、責令退還等方式處理。
第三十四條 公共機構不執行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未按照國家有關強制采購或者優先采購的規定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或者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第三十五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威海市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