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聊城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聊城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
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聊城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聊城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
聊政發〔2010〕18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聊城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聊城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城市,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市科學技術獎分為市科學技術最高獎、市技術發明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和市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獎。
市科學技術最高獎和市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獎不分等級。市技術發明獎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共三個等級。
市科學技術最高獎每3年評審一次,授獎人數不超過2名(根據評審條件可空缺)。市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獎,每年度評審一次,獎勵總數每年不超過5項。市技術發明獎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度評審一次,每年授獎項目總數不超過120項。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貫徹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方針;堅持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鼓勵自主創新以及產學研結合、科技成果推廣應用;注重科學技術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識產權狀況;注重科學技術對解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做出的貢獻和取得的效益。
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管理,求真務實,注重實效,嚴格評審標準,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堅決防止弄虛作假。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其組成人員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依據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下設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獎勵辦)。市獎勵辦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高等院校、科研單位、企業等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個學科(專業)評審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評審工作。
第七條 評審專家及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中不得與申報單位、申報人單獨接觸,不得透露參評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
與被評審的個人、項目或者組織有近親屬關系或者利害關系的專家應當回避。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最高獎授予下列個人: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進全市科學技術發展方面有重大貢獻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取得重大技術發明、技術創新,創造了巨大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第九條 市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個人。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發明專利;
(二)實施后取得了顯著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經濟發展類和社會公益類。
經濟發展類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下列組織、個人:
(一)在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等方面,或者在運用先進技術改造傳統產業中,實現重大科學技術創新,取得顯著效益的;
(二)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等,取得顯著效益的;
(三)在實施管理科學項目中,明顯提高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水平,已取得顯著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的。
社會公益類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科學技術傳播、醫療衛生防疫、計劃生育、環境保護、自然資源調查與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及防治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活動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組織、個人。
第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獎授予在引進、吸收及推廣應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中,做出突出貢獻并取得顯著效益的組織、個人。
第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獎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推薦:
(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機構;
(二)縣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三)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三條 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薦:
(一)對知識產權有爭議的;
(二)對科技成果的完成單位或者完成人有爭議的;
(三)同一技術內容的項目在同一年度同時申報市技術發明獎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
(四)已經獲得國家或者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的。
(五)已經獲得市級科學技術獎勵的。
第十四條 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應當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向具有推薦資格的單位(個人)提交《聊城市科學技術獎推薦書》,并提供真實、可靠的材料。
申報市技術發明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科技成果應當經過市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組織的科學技術成果評價。單位申報的,應當申報前在本單位公示。
第十五條 推薦單位(個人)應當對市科學技術獎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將符合條件的報送市獎勵辦。
市獎勵辦應當對推薦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按照學科(專業)分組,并在市級媒體上公告。
第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組負責對本學科(專業)范圍內推薦的項目、個人或者組織進行初評,將初評結果報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
第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初評結果進行審查,提出擬授獎人選、項目、組織的獎勵建議。
第十八條 市獎勵辦應當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獎勵建議在市級媒體上公示,公示期為15日。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公示的項目、個人或者組織有異議的,自公示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市獎勵辦提出。市獎勵辦應當將公示情況及異議處理結果向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報告。
第十九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負責對獎勵建議進行審議,對異議處理結果作出最終裁定,提出獎勵意見。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獎勵意見進行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 市科學技術最高獎報請市長簽署并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
市技術發明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市科技成果轉化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最高獎的獎金為每人10萬元。
市技術發明獎和經濟發展類科技進步獎獎勵總數不超過50項,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獎金分別為3萬元、2萬元、1萬元。社會公益類科技進步獎獎勵總數不超過70項,一等獎、二等獎獎金分別為0.5萬元、0.3萬元,三等獎不頒發獎金。
市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獎獎金為每項2萬元。
市人民政府將根據科技、經濟發展的需要,適時提高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和獎金數額。
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列入市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獎獎金應當按照完成人的貢獻大小分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條 獲得市科學技術最高獎和獲得省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以上首位人員以及國家科學技術獎的首位人員,按照規定報請市勞動模范評審委員會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授予市勞動模范或者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其他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不得設立部門(單位)科學技術獎。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科學技術獎。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獎勵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五條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應當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不得在獎勵活動中收取任何費用。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的管理辦法,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榮譽證書、獎金和獎牌。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推薦單位(個人)提供虛假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勵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專家和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有弄虛作假或者與申報單位、申報人單獨接觸,透露參評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等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暫停或者取消其評審資格,對有關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5月9日聊城地區行政公署發布的《聊城地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試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