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務加強風險管理的通知(2011年3月)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務加強風險管理的通知(2011年3月)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務加強風險管理的通知(2011年3月)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務加強風險管理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1〕55號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依法妥善處理個人住房貸款中出現的問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風險管理、規范業務發展,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已與借款人簽訂不可撤銷的書面合同,且該合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及時發放個人住房貸款。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已受理并同意借款人的貸款申請,且在個人住房貸款合同面簽過程中,借款人已單方在貸款合同上簽字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確認貸款合同沒有法律瑕疵、收益能夠覆蓋風險、符合貸款條件的前提下,原則上應繼續簽訂合同并按合同約定執行。
三、委托中介機構與借款人簽訂貸款合同或代收貸款合同是嚴重違規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開展自查,并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妥善處理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
四、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印發前受理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按照國發〔2010〕10號文、《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完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0〕275號)等規定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以及當地行政限購規定辦理業務,并根據風險狀況合理確定首付比例、貸款利率等。
五、國辦發〔2011〕1號文件印發后受理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執行“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貸款利率不低于基準利率的1.1倍”的規定,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嚴格執行當地政府的限購政策并做好溝通解釋工作。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要堅持面談、面簽和必要的居訪,保證貸款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并尊重客戶自愿選擇,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委托中介機構代簽代收貸款合同、亂收費等違規行為。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堅決貫徹落實國家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繼續做好住房金融服務。要從維護自身聲譽、履行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的高度出發,妥善處理個人住房貸款中出現的問題和糾紛。各銀監局要加大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住房貸款合規情況的檢查力度,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各城市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含外國銀行分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以及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法人機構。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