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油(氣)田企業生產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費稅的通知
關于對油(氣)田企業生產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費稅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對油(氣)田企業生產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費稅的通知
關于對油(氣)田企業生產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費稅的通知
財稅[20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油(氣)田企業生產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費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對油(氣)田企業在開采原油過程中耗用的內購成品油,暫按實際繳納成品油消費稅的稅額,全額返還所含消費稅。
二、享受稅收返還政策的成品油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由油(氣)田企業所隸屬的集團公司(總廠)內部的成品油生產企業生產;
(二)從集團公司(總廠)內部購買;
(三)油(氣)田企業在地質勘探、鉆井作業和開采作業過程中,作為燃料、動力(不含運輸)耗用。
三、油(氣)田企業所隸屬的集團公司(總廠)向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統一申請稅收返還。具體退稅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