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第75號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0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張兵生
2011年 1月 6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
決定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精神,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對現行有效的47件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7件政府規章予以廢止,對29件政府規章予以修改。
一、決定廢止的政府規章(7件)
序號
名稱
發布文號和時間
廢止理由
1
太原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規定
第20號令
2001.4.27
已經不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現執行建設部《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內需搞活流通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和文件。
2
太原市違法建設查處辦法
第24號令
2002.2.6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不相符。現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
3
太原市體育場地建設和管理辦法
第43號令
2004.6.4
已被地方性法規《太原市體育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取代。
4
太原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46號令
2004.11.25
已經不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現執行建設部《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等規定。
5
太原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
辦法
第51號令
2005.11.28
已經不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要求,F執行建設部《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規定。
6
太原市公園管理辦法
第55號令
2006.11.3
已被地方性法規《太原市公園條例》取代。
7
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
第63號令
2008.5.16
已被地方性法規《太原市排水管理條例》取代。
二、決定修改的政府規章(29件)
(一)太原市人事爭議仲裁辦法(第18號令)
1.將第五十一條修改為:“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在仲裁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仲裁委員會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一)干擾仲裁活動,阻礙仲裁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
“(二)拒絕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的;
“(三)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對仲裁工作人員、仲裁參加人、證人、協助執行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2.將第五十四條修改為:“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二)太原市土地儲備實施辦法(第19號令)
1.將第一條修改為:“為盤活存量土地資產,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2.將第三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政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法定程序,對通過收回、收購、置換和征收等方式(以下簡稱收購)取得的國有土地進行前期整理或開發,并依據土地利用和城市總體規劃配置土地資源!
3.將第六條修改為:“集體所有土地需要儲備的,必須依法辦理土地征收手續!
4.將第七條修改為:“市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商務、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財政、房產、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儲備相關工作。”
將該規章其他條款中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表述作相應修改。
5.將第九條(五)修改為:“政府征收的;”
6.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使用權不明的土地、政府征收的土地和依法沒收、收回的土地,直接由市土地儲備中心進行儲備!
(三)太原市戶外廣告陣地有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25號令)
1.將標題修改為:“《太原市戶外廣告陣地有償使用管理辦法》”
2.將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本市戶外廣告設置和管理,規范戶外廣告陣地有償使用活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3.將第三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鄉規劃局負責本辦法的具體組織實施。市工商、市容環衛、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園林、公安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本辦法實施工作。”
將該規章其他條款中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表述作相應修改。
4.刪除第十八條第四款。
(四)太原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第27號令)
1.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和規范太原市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太原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相關技術規定、規范,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2.將第四十五條修改為:“本規定的具體應用由太原市城鄉規劃局負責解釋!
(五)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辦法(第29號令)
將第五條修改為:“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法制、財政、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工作!
(六)太原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第33號令)
1.將第一條修改為:“為轉變工作作風,堅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確、及時、公正、高效實施行政管理,防止和糾正行政過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2.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
將該規章其他條款中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表述作相應修改。
(七)太原市取締亂涂亂寫和規范張貼戶外小廣告的管理辦法(第34號令)
將第一條修改為:“為杜絕城市亂涂、亂寫、亂張貼戶外小廣告行為,營造優美、整潔、文明、衛生的生活環境,塑造現代化城市形象,鞏固我市綜合整治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太原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八)太原市社會用字管理辦法(第38號令)
將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教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工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系統的社會用字管理!
(九)太原市群體性防礙公共秩序事件處置辦法 (第40號令)
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維護省城社會穩定,保障正常的公共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十)汾河太原城區段風景區管理辦法(第41號令)
1.將第一條修改為:“為改善生態環境,提高人居質量,加強對汾河太原城區段風景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景區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2.將第五條修改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汾河景區重點保護區的行政主管部門。汾河景區管理機構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重點保護區的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太原市城市雕塑管理辦法(第42號令)
1.將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城市雕塑管理,提高城市文化品位,促進城市雕塑建設健康發展,使其與城市整體環境相協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2.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教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市容環衛、城管、園林、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雕塑管理工作!
(十二)太原市產權交易管理辦法 (第44號令)
將第一條修改為:“為規范產權交易行為,推動產權制度改革,優化資源配置,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太原區域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十三)太原市燃煤污染防治規定(第45號令)
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質監、工商、煤炭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燃煤污染防治的有關工作!
(十四)太原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47號令)
將第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城鄉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五)太原市市容環境門前責任管理辦法(第48號令)
將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規劃、環保、公安、工商、城管、園林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市容環境門前責任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六)太原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不作為問責辦法(試行)(第49號令)
將標題修改為:“《太原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不作為問責辦法》”
(十七)太原市政府重大事項決策聽證辦法(試行)(第50號令)
將標題修改為:“《太原市政府重大事項決策聽證辦法》”
(十八)太原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損害政務環境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第52號令)
1.將標題修改為:“《太原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損害政務環境行為責任追究規定》”
2.將第十條中(一)修改為:“各級行政機關設立責任追究審定組織,下設辦事機構。
“責任追究審定組織由領導班子成員、監察、法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負責人共同組成。主要職責為:決定是否進行核查、審議核查或者審理核查報告、做出處理決定;
“辦理機構由監察、法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為:受理投訴、檢舉、控告;核查損害政務環境行為;草擬核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
3.將第十三條修改為:“本規定具體運用中的問題由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十九)太原市設立大型商業網點聽證實施辦法(第53號令)
將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政府規劃擬設立大型商業網點的,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聽證,適用《太原市政府重大事項決策聽證辦法》!
(二十)太原市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發布管理辦法 (第56號令)
將第七條中(一)修改為:“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供有關企業生產、經營許可、投資行為及其他獎懲記錄等信息;”
(二十一)太原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第58號令)
將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規劃、房產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筑節能管理工作!
(二十二)太原市城市道路井具設施監督管理辦法 (第59號令)
將第四條修改為:“市城鄉管理主管部門負責井具設施的監督管理。
“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井具設施的監督管理!
將該規章其他條款中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表述作相應修改。
(二十三)太原市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61號令)
1.將第四條的第三款修改為:“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城鄉管理、衛生、市容環衛、商務、公安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開展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工作!
2.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飲食娛樂服務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排污申報登記,領取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向市城鄉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排水許可登記,領取排水許可證,并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種類、濃度和數量排放污染物。”
(二十四)太原市散狀物料密閉運輸管理規定 (第62號令)
將第五條修改為:“從事運輸車輛密閉化改造的企業由市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標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二十五)太原市廣播電視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第64號令)
將第三條第三款修改為:“發展改革、財政、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園林、物價、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二十六)太原市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第69號令)
將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城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二十七)太原市非本地戶籍人口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70號令)
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非本地戶籍人口到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計劃生育、工商、衛生等政府有關部門辦理相關事項時,應當主動出示居住證!
(二十八)太原市綠色轉型促進條例實施辦法(第71號令)
1.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編制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時,應當突出可再生能源規;瘧眉爸黧w多元化、能源多結構,鼓勵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2.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市農業、科技、經濟和信息化、國有資產、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等部門,應當圍繞構建綠色產業體系、培育綠色消費方式,制定農業、工業、建筑業、服務業以及園區和企業的綠色轉型標準。”
3.將第十七條修改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衛生、旅游、文物、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圍繞建立政府綠色管理等要求,制定綠色機關、綠色信訪、綠色采購、綠色辦公、綠色醫院、綠色旅游、綠色文化、綠色服務等綠色轉型標準。”
將該規章其他條款中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表述作相應修改。
4.將第五十一條修改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根據《太原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不作為問責辦法》、《太原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其相關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九)太原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辦法(第72號令)
將第六條修改為:“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房產、城管、財政、園林、水務、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宗教、民政、旅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
將該規章其他條款中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表述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