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朔州市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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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朔州市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朔州市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朔政發〔2010〕12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
現將《朔州市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印發你們,望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朔州市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我市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科學合理使用,促進全市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晉政辦發〔2008〕12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流程圖的通知》(晉政辦發〔2008〕36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煤炭開采企業依照《山西省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規定上繳的政府非稅收入中留成我市使用的資金。
第三條 基金的具體安排、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四條 基金的使用按照“規劃先行、統籌安排、分級管理、專款專用、國庫集中支付”的原則管理。
第五條 市政府為基金安排使用的主體。市財政部門負責基金的收支預算管理,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基金安排使用的綜合平衡和投資計劃管理,市相關行業、領域主管部門依據部門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項目的組織和實施。
第六條 各縣區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章 投向
第七條 基金主要用于企業無法解決的跨區域生態環境治理、支持資源型城市轉型和重點接替產業發展、解決因采煤引起的其他社會性問題。
(一)跨區域生態環境治理。主要治理內容包括:煤炭開采所造成的水系破壞、水資源損失、水體污染;大氣污染和矸石污染;植被破壞、水土流失、生態退化;土地破壞和沉陷引起的地質災害等。
(二)資源型城市轉型和重點接替產業發展。主要支持領域包括:重要基礎設施;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煤化工業、煤炭工業、裝備制造業、新材料工業、旅游業、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特色農業發展等。
(三)解決因采煤引起的社會問題。支持領域包括:分離企業辦社會;棚戶區改造;與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關系密切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就業和社會保障等社會事業發展;其他社會事業發展等。
第八條 基金用于跨區域生態環境治理、資源型城市轉型和重點接替產業發展、解決因采煤引起的社會問題三個方面的支出,原則上按50%、30%、20%的比例安排。
第三章 使用
第九條 市、縣區政府應編制基金使用規劃。市級基金使用規劃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牽頭,根據朔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組織有關部門分別制訂環境生態治理規劃、資源型城市轉型和重點接替產業發展規劃、社會事業發展規劃等,報經市政府批復后實施。縣區級規劃參照市級規劃編制,并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基金使用實行分級管理。各級分成的基金安排使用由各級政府統籌管理,納入同級年度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財政預算,按規定安排使用。
第十一條 市級基金使用實行計劃管理和預算管理制度。凡使用市級基金的項目,縣區屬項目由縣區行業、領域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計劃,報縣區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核匯總,經縣區政府同意后報送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市直項目由市直行業、領域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計劃,報送市發展和改革部門。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根據區域、行業及基金使用規劃、年度政府工作重點,按基金投向50%、30%、20%的比例綜合平衡資金和項目,提出基金安排投資計劃,經市政府審定并報市人大審議后執行。市財政部門根據煤炭產量、產能系數和征收標準編制全市和市級基金收入計劃,并根據市政府審定的支出計劃編制支出預算草案,報市人大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條 根據審議批準的基金項目投資計劃和預算,按政府投資管理程序和財政預算管理規定下達項目投資計劃和財政收支預算。對確需另文下達投資計劃的項目,在履行完相應程序后,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正式下達投資計劃。市財政部門根據項目投資計劃,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規定和政府采購程序及時撥付資金,保證基金投資計劃的落實。
第十三條 基金投資項目要嚴格履行政府投資管理程序,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制。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對基金投資項目的全過程監管。
第四章 監督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和財政預決算報告時,應當對基金收支計劃、執行情況和預決算做出報告。
第十五條 各級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基金安排使用全過程的審計監督,保證基金及時撥付和按規定使用,并對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保證基金應收盡收和嚴格預算使用,以提高基金征收和使用效益。
第十六條 市政府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應對使用基金的重大項目進行稽查,稽查結果向市政府報告。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基金安排使用管理中的違法、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舉報,全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處罰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按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對基金安排使用部門違反本實施辦法,超范圍安排使用基金的,市政府責令撤銷其做出的項目投資安排,并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對基金使用項目主管部門或單位違反本實施辦法,挪用所撥基金的,責令其改正,并全額追回所撥基金;情節嚴重的,取消本部門或單位基金使用資格,并建議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