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運城市失業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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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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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政辦發〔2010〕17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和空港新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運城市失業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運城市失業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失業保險應對失業風險的能力,切實發揮失業保險保生活、促就業、防失業的作用,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經濟和失業保險事業健康發展,著力提升失業保險管理工作的科學性、合理性,提高失業保險基金統籌層次,按照《失業保險條例》和山西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失業保險基金市級統籌的實施范圍為我市行政區域內各縣(市、區)及各開發區。
第三條 全市失業保險工作實行業務分級承辦,基金統一管理的模式。
第四條 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駐本轄區內各應參保單位的業務經辦工作,其中駐鹽湖區行政區內的市屬及市屬以上各應參保單位的業務經辦工作,由市失業保險管理服務中心承辦。
第二章 參保與征收
第五條 全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和有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國家機關及其職工應按照《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到所在行政區經辦機構進行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和繳費申報,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各用人單位為參保繳費責任主體,各支付工資機構為代扣代繳職工個人失業保險費的責任主體,按規定履行參保繳費義務。
第六條 各經辦機構應按勞動部《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山西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保險登記管理工作制度》之規定,及時辦理各參保單位的失業保險登記、變更登記,并實行失業保險登記年檢制度。
第七條 各經辦機構應按《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之規定,做好繳費申報審核工作,并及時予以征收。繳費基數核定,由所轄區經辦機構按照《失業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核定。單位繳費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其中有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國家機關的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按其勞動合同制工人的應發工資總和計算)的2%核定繳納,個人繳費按照本人工資的1%核定繳納。
第八條 各經辦機構應建立失業保險費征收臺賬,做好單位繳費及欠費記載,為應收盡收和征收統計提供可靠的依據;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建立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的通知》(勞社部函[2002]69號)、運城市失業保險管理服務中心《關于實行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制度的通知》(運市失字[2003]第13號)規定,認真建立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準確反映其繳費情況,為參保人員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轉移參保關系提供詳實的依據。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將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按規定列入各單位經費預算,以保證事業單位、國家機關按規定履行參保繳費義務.凡未列入預算導致本轄區不能按規定足額征收和按規定完成失業保險費征繳任務的欠費,由縣級財政部門從相應費用中予以補足。
第十條 建立失業保險費征繳激勵約束機制。各經辦機構應加大失業保險費征收力度,努力做到應收盡收。各縣(市、區)每年的失業保險征繳工作目標任務,由市政府按照省下達我市的目標任務,結合我市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實際情況分解確定,每年市政府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簽訂目標責任書。按照年初下達的失業保險工作任務建立起以失業保險費征繳為主要指標的工作目標責任制和指標考核體系,全市根據上年度失業保險費征收額度的2%—3%設立獎勵基金,從上年度超收基金中支付,撥入市經辦機構,用于對完成和超額完成工作目標任務的經辦機構進行獎勵和工作經費補貼。
第三章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管理
第十一條 各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待遇管理,要加強失業人員管理,積極開展失業人員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多渠道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做好跟蹤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各經辦機構要按照國家和省失業保險制度的實施時間,依據失業人員參保繳費年限,嚴格審核,認真計算確定失業人員享受各項待遇的期限和標準,及時辦理失業人員登記接收手續,按時足額為符合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和提供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建立失業保險金領取臺帳。
第十三條 各經辦機構所接收失業人員由所轄區經辦機構審核認定,審核認定情況于每月25日前報市經辦機構備案批復;批復后由所轄區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接收手續,審核發放失業保險金及支付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所需的各項失業保險待遇支出及各項促進就業支出應按月上報市經辦機構審核批復。
第十四條 全市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金以及農民合同制工人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統一按省規定的各類區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由各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失業人員于每月1日至5日到所在地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簽領手續,各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十六條 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按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為失業人員免費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服務補貼辦法和標準的通知》(晉勞社發[2003]261號)和《關于加強失業保險管理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再就業功能的意見》(晉勞社廳發[2007]138)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失業人員在本市范圍內跨縣(市、區)轉移時,只變更失業保險關系,不轉移失業保險基金;在跨統籌地區轉移時,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各級人社部門和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完善失業調控機制,建立裁員報告制度,積極參與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和改組改制工作,嚴格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審查職工安置方案,無障礙接收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各經辦機構要建立失業人員預警報告制度,定期對當地失業人員的增減變化情況做出預測,準確掌握失業動態,確保本轄區經濟社會的穩定。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九條 全市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分級征收、全額繳撥、集中管理、分縣考核、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辦法。各縣(市、區)原結余的失業保險基金除留足一個月的支付準備金外,在本辦法實施30日內全額劃轉到市經辦機構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專戶,由市經辦機構轉入市財政局失業保險基金戶。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經辦機構為市級經辦機構報賬單位,設立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和支出分戶。征繳的失業保險費于每月25日、26日由各經辦機構從征收過渡戶全部上劃到市經辦機構基金收入專戶,市經辦機構負責分賬記錄并全額上繳市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二十一條 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分戶征收與支出臺賬。全市失業保險基金的支付,應與各經辦部門征收失業保險費任務完成情況相對應。對于已按規定的標準征收和完成上年度下達基金征收任務的縣(市、區),當年發生的基金支出,按其實際需要,從全市失業保險基金中全額予以支付;對于未能按規定標準征收或未能完成上年度下達的失業保險基金征收任務的縣(市、區),當年所需基金支出與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實際征收額相抵后,所形成的支付缺口,依照其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任務完成率,從全市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剩余缺口由其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
第二十二條 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支出分戶需留存1個月正常支出量的失業保險準備金。各經辦機構于每月5日前,向市經辦機構申報當月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支出計劃,市經辦機構匯總審核后于每月10日前報市財政部門復核,復核無誤后,于每月15日前將所需基金劃入市經辦機構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市經辦機構收到撥款后及時將基金撥付至各經辦機構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分戶。
第二十三條 失業保險基金預、決算編制。縣級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和時限要求及時編制本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收支決算,經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市經辦機構匯總。市經辦機構編制本年度全市失業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預、決算包括市級匯總預、決算和各縣(市、區)單列預、決算。預、決算編制完成后,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送市財政部門復核,再報送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四條 市級統籌工作實行全市統一管理、政事分離的原則。人社部門負責行政管理,經辦機構負責具體業務經辦,人社、財政和審計部門負責對基金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實行市級統籌后,各經辦機構統一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優化失業保險經辦業務流程指南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24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失業人員管理工作操作規程的通知》(晉勞社失[2003]9號)的規定要求經辦各項失業保險業務,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在登記、申報、征收、待遇審核、支出等環節的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內控機制,公開辦事程序,實行科學規范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加快失業保險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實現全市聯網,健全完善全市統一的失業保險信息網絡和數據中心,實現失業保險業務經辦和管理服務的信息化、規范化、制度化。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未涉及到的問題,按《失業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人社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