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環保廳山西省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管理辦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環保廳山西省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管理辦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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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環保廳山西省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管理辦法的通知
晉政辦發〔2010〕99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省環保廳制定的《山西省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山西省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大對環境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集中解決突出的環境污染問題,保障群眾環境權益,依據《山西省重點污染源監督條例》、環境保護部《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掛牌督辦是指省環保廳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嚴重污染環境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環境違法案件實施公開督辦,督促當地人民政府限期辦理,并將辦理過程和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環保廳實施的掛牌督辦。
省環保廳商請省監察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涉及市、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履行環保法律、法規情況實施的聯合掛牌督辦,也適用本辦法。
市、縣各級環保部門實施的掛牌督辦,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案件經省環保廳現場核實,有明確的違法主體,環境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可以掛牌督辦:
(一)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案件;
(二)造成重點流域、區域重大污染,或環境質量明顯惡化的環境違法案件; (三)威脅公眾健康或生態環境安全的重大環境安全隱患案件;
(四)長期不解決或屢查屢犯的環境違法案件;
(五)違反建設項目環保法律法規的重大環境違法案件;
(六)其他需要掛牌督辦的環境違法案件。
第五條 掛牌督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省環保廳統一組織安排,省環境監察部門對環境違法案件進行現場核查,提出掛牌督辦建議;
(二)省環保廳對環境違法案件匯總核審;
(三)制作《山西省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通知書》,并送達市、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
(四)在山西省環境保護網上公告督辦內容,向媒體通報掛牌督辦信息。
第六條《山西省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通知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案件名稱;
(二)違法主體和主要違法事實;
(三)法律依據;
(四)督辦事項;
(五)辦理時限;
(六)報告方式、報告時限;
(七)聯系人;
(八)申請解除的方式、程序。
第七條 督辦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地人民政府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二)當地環保部門責令企業限期補辦環保手續;
(三)當地人民政府責令企業限期治理或限期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四)當地人民政府責令企業關閉、取締、搬遷、淘汰落后生產工藝和能力; (五)當地人民政府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政策或文件依法予以撤銷或改正;
(六)對主要責任人進行行政責任追究;
(七)其他事項。
第八條 掛牌督辦案件的辦理時限為6個月。特別重大或復雜案件,市、縣級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經省環保廳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九條 掛牌督辦期間,省環保廳對違法主體暫停受理除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項目以外的新、改、擴建項目環評報批文件,暫停安排環保補助資金,暫停辦理上市環保核查,暫停發放、換領排污許可證。
第十條 掛牌督辦期間,由省環保廳組織對違法主體整改情況開展環境執法后督察。
第十一條 經整改后的環境違法案件按下列程序予以解除掛牌督辦:
(一)市、縣人民政府在完成督辦任務后,向省環保廳提出解除掛牌督辦的書面申請并附相關資料;
(二)由省環保廳統一組織安排,省環境監察部門進行現場核查,對違法主體的整改情況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報告;
(三)省環保廳對整改驗收合格的掛牌督辦案件匯總核審;
(四)對經省環保廳廳務會議審議通過解除掛牌督辦的案件,制作《山西省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解除通知書》,送達市、縣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
(五)定期在山西環境保護網上公告掛牌督辦案件解除情況,并向媒體通報。 第十二條 拒不辦理督辦事項,相互推諉、辦理不力以及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未按時完成督辦任務并且未書面申請延長辦理時限的,省環保廳對該地區除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項目以外的新、改、擴建項目停止環評審批,并在政府環保目標責任制和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考核成績中予以扣分,并直接辦理該案件。
第十四條 掛牌督辦的違法企業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者屢查屢犯的,依法從重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實施停電、停貸、停運等限制措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