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應對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隊伍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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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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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政辦發〔2011〕3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山西省應對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隊伍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山西省應對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隊伍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最大限度減少遭受地震災害的人員生命財產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山西省防震減災條例》和《山西省地震應急救援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救援隊是指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各單位和各企業專(兼)職的應急、救援、搶險、搶修、救護、醫療、防疫、通信等各類隊伍。 本辦法所稱調用是指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抗震救災指揮部調動使用各部門、各單位、各企業的應急救援隊。
本辦法所稱應急救援是指應對地震災害的搶救、搶修、搶通、防控和消除危害等應急行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依法組建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隊。 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本級政府的地震應急預案中職責分工,依法組建具有本部門、本單位專業特色的應急救援隊。
各企業要依法組建具有本企業特色的專職或兼職搶險、搶修、救護、救援等應急救援隊伍。
各應急救援隊的主管人民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要為其配齊救援裝備、設備;在培訓、訓練、演練中要增加有關地震搶險救援的方法和技能,做到“一隊多用,一專多能”;要為隊員購買人身保險。
第四條 各部門、各單位、各企業要將各自應急救援隊的基本情況、專長、搶險救援能力、隊伍名稱、隊伍所在地址和通信聯絡等信息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各市、縣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要及時匯總本行政區應急救援隊伍數據和信息,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每年12月10日前,各應急救援隊要向本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報送本年度變化情況;以確保各級抗震救災指揮部隨時掌握各隊的真實、準確信息。
第五條 為應對地震災害緊急調用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本省或支援外省地震應急救援和抗震救災工作。
(一)當本省發生5.5-5.9級地震災害后,災區的市轄區內各應急救援隊伍要迅速做好參與救援準備;按照本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調用命令,立即趕赴災區現場,開展地震應急救援行動。
根據災情和救援工作需要,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調用有關應急救援隊進行支援。
(二)當本省發生6-6.9級地震災害或鄰省發生地震致使我省遭受破壞時,災區的各應急救援隊要立即全力投入搶險救援行動;按照邊行動、邊報告的原則,向本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本隊出動力量和所在的搶險救援現場情況。 災區以外的省內各應急救援隊要迅速作好參與救援準備;在接到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調用命令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各企業要立即派出應急救援隊迅速趕赴地震災區。
(三)當本省發生7級以上地震災害后,全省各應急救援隊應立即趕赴災區,按照先行動、后報告的原則,報本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和各自主管部門、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本行政區出動的救援力量和救援能力。
災區的各應急救援隊立即就近開展應急救援行動;災區以外的各應急救援隊根據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命令和部署,開展應急救援行動。
(四)當省外發生7級以上地震災害后,全省各應急救援隊立即做好參與救援準備;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派遣命令,實施支援行動;到達災區后服從國務院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并服從災區省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管理。
第六條 到達地震災區的各應急救援隊,要向負責處置本次地震災害事件的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到,領受任務,服從其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并服從應急救援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管理。
應急救援應堅持“救人第一、安全救援、科學救援”的原則。對次生災害應先采取控制措施,防止蔓延擴大,并盡快消除危害;盡快搶修、搶通各種生命線設施及設備功能,確保暢通。
第七條 當完成一個場點的應急救援任務后,應急救援隊要向原下達任務的抗震救災指揮部和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如有新的命令或任務,要盡快轉場實施應急救援。
各應急救援隊完成在地震災區所承擔的應急救援任務后,要向負責處置本次地震災害事件的和原派出的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申請撤離,批準后,方可撤回。
第八條 參加5.5-5.9級地震災害應急救援的應急救援隊,要攜帶3天以上的生活必需品;參加6.0-6.9級地震災害應急救援的應急救援隊,要攜帶5天以上的生活必需品;參加7級以上地震災害搶險救援的應急救援隊,要攜帶10天以上的生活必需品。
災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要負責各應急救援隊的后勤保障。
第九條 交通部門應調集車輛協助運送應急救援隊伍和裝備、物資;開啟抗震救災綠色通道;準許執行地震應急救援任務的車輛在收費公路上免費通行。
公安交管部門應允許并協助執行地震應急救援任務的車輛優先通行。
各應急救援隊在實施應急救援需要當地協助時,當地政府、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單位要積極協助、支持和配合;根據應急救援行動的需要,可請求當地政府征用必需的物資、裝備、大型工程機具和占用場地,使用完畢及時歸還;若有損壞、滅失、損毀的,應及時告知當地人民政府。災后由當地人民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賠償或補償。
第十條 各應急救援隊撤回后,要及時總結本次應急救援行動的經驗教訓并寫出書面總結報告,提出獎懲建議,報原下達調用命令的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
若參加搶險救援的隊員有致殘或傷亡的,屬于公職人員的由本部門、本單位按規定給予優待、撫恤;屬企業人員的報企業駐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優待、撫恤。
第十一條 各應急救援隊參加地震應急救援行動所開支的費用,先由本部門、本單位、本企業墊支。待救援行動結束后,對所有開支和裝備、設備的損耗情況進行統計,列出財務支出報表;報本級人民政府或下達調用命令的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批準,從抗震救災專項經費中予以列支,并撥付修復與補充購置裝備、設備的費用。
第十二條 當本省發生5.5級以上地震災害后,災區的駐軍部隊應邊行動、邊報告上級主管機關和本地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本省境內非災區的解放軍、武警、預備役等部隊應立即作好應急救援準備,當接到省人民政府的請求,立即組織部隊趕赴災區實施應急救援。
解放軍、武警、預備役部隊在災區應服從負責處置本次地震災害事件的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現場指揮部的領導和指揮;服從應急救援現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管理,并由該指揮部負責部隊后勤保障。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實施。各市、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