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施《工業和信息化部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有關授權審批權限問題的補充通知
關于實施《工業和信息化部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有關授權審批權限問題的補充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
關于實施《工業和信息化部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有關授權審批權限問題的補充通知
關于實施《工業和信息化部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有關授權審批權限問題的補充通知
工信部財【2011】69號
部屬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部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工作,提高國有資產處置效率,現對《工業和信息化部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財[2009]723號,以下簡稱《辦法》)中的有關國有資產處置審批權限等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國有資產處置審批權限
(一)部屬各高校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在500萬元以下(不含500萬元)的國有資產,由部授權部屬各高校進行審批。
(二)其他部屬事業單位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在300萬元以下(不含300萬元)的國有資產,由部授權部屬事業單位進行審批。
(三)國有資產在同一單位所屬事業單位之間進行無償調撥(劃撥),以及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按上述授權限額進行審批。
(四)授權審批限額以上的國有資產處置事項,按《辦法》的有關規定報部進行審批。
二、單位自行審批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有關要求
(一)各單位根據授權自行審批國有資產處置事項,應嚴格按照《辦法》中國有資產處置的有關要求,認真履行單位內部審批程序,并將國有資產處置應提交的相關材料一并存檔。
(二)各單位應于批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文件(含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一式5份)報部(財務司)備案。同時將批復文件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備案。
本補充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執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一: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1.xl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677011.files/n13676911.xls
附件二: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2.xl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677011.files/n1367691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