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山東省千億斤糧食生產能力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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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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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政辦發〔2011〕11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發展改革委、農業廳、財政廳、水利廳、國土資源廳《山東省千億斤糧食生產能力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山東省千億斤糧食生產能力建設
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省千億斤糧食生產能力建設項目管理,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全面完成國家和省糧食生產能力建設規劃確定的各項任務,提高全省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新增千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安排我省的建設項目和我省千億斤糧食生產能力建設規劃確定的項目,均依據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 千億斤糧食生產能力建設項目管理的指導思想是,按照國家和省糧食生產能力規劃要求,擇優選定項目區,整合各類專項資金集中投入,建成集中連片、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設施配套、田間道路暢通、林網建設適宜、科技先進適用、優質高產高效的國家商品糧生產基地和高標準糧食生產示范區,完成糧食產能建設任務,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第二章 建設規劃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農業(農機)、水利、國土資源、農業綜合開發等部門統一編制全國新增千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省級規劃和全省千億斤糧食生產能力建設規劃,分別報經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委和省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五條 千億斤糧食生產能力建設規劃主要包括以下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千億斤糧食項目”):
(一)水利骨干工程。主要包括以發展和改善灌溉面積為主的大型和重點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重點灌排泵站更新改造、抗旱應急和新建水源工程等。
(二)田間工程。主要包括以完善糧田基礎設施配套和提高糧食生產能力為主的高產穩產糧田建設工程、中低產田改造工程;以田、水、路、林綜合整治和完善農田基礎配套設施為主的土地整理和復墾開發工程。
(三)服務體系建設。主要包括以提高糧食科研創新能力和基層服務水平為主的良種科研繁育體系;縣級農機、植保、土肥、種子質量檢測和水利等糧食生產服務體系建設工程。
(四)農業生態環境保護體系建設。主要包括水資源保護和水土保持建設工程、農業面源污染監控與治理工程。
第六條 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農業、水利、國土資源、農機、農業綜合開發等部門根據批復后的省級規劃,委托具有乙級以上相應資質單位統一編制實施期為4年的縣級千億斤糧食項目實施規劃(以下簡稱“4年期實施規劃”),逐級上報省發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有關部門批復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 4年期實施規劃要統籌協調各類項目區布局,合理配置水利骨干工程、田間工程和農技服務體系等項目,明確各渠道資金項目的建設地點、建設任務、投資規模、資金籌措方案及年度實施進度安排等。
第八條 各縣(市、區)要按照“集中連片、成片區開發、先急后緩”原則確定項目區,每個項目區規模不得低于3萬畝(可打破鄉鎮行政區域界限)。項目區要優先選擇水土資源條件好、增產潛力大、交通設施有一定基礎、資金配套有保證、干群積極性高、尚未實施過同類項目的區域。
第九條 項目區內具體建設內容要根據項目區現狀,在與縣級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規劃等各有關專項規劃相銜接的基礎上確定,避免重復建設或漏項,確保各項設施配套完善。
第三章 項目審批
第十條 千億斤糧食項目要委托具有乙級以上相應資質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按規定程序報批。田間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以項目片區為單元編制,服務體系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單個項目為單位編制。
第十一條 田間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設區的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農業、水利部門聯合報省發展改革委、農業廳、水利廳。服務體系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設區的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報省發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審查意見,省發展改革委審批。經批復后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作為申報年度項目計劃的依據。
第四章 年度計劃
第十三條 在編制年度建設項目計劃時,縣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農業、水利、國土資源、農機、農業綜合開發等部門,結合當年新增糧食產能任務,整合各渠道投資,統籌安排各類建設項目,使各類項目區集中連片,整體推進,建一片成一片,避免建設任務和投資分散。
第十四條 各市、縣(市、區)根據上級有關要求,按照資金渠道編制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報告,并逐級上報省政府有關部門。年度投資計劃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下達執行。
第十五條 年度投資計劃下達后,各市、縣(市、區)要及時將投資計劃分解下達到各項目區和單項工程建設單位,委托具有乙級以上相應資質單位編制年度項目實施方案(達到施工圖設計深度),明確項目區的建設范圍、地點、規模、任務、工程量、投資預算、建設時限和糧食增產目標等。年度項目實施方案經省發展改革委商有關部門批復后實施。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批復的年度項目實施方案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地點、建設性質、主要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等。如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須按程序報經省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 千億斤糧食項目建設資金主要包括各級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財政性資金和自籌資金等。
第十八條 各市、縣(市、區)要整合各渠道用于糧食生產發展的資金,集中投入,為千億斤糧食項目建設提供資金保障。
第十九條 千億斤糧食項目建設資金是國家、省、市、縣支持糧食生產發展的專項投資,要強化投資使用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建設資金必須嚴格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財務制度的規定使用,實行專戶儲存、專人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按部門或行業切塊,嚴禁截留、擠占、挪用。
第二十條 高產穩產糧田建設工程和農技服務體系建設中央投資補助比例為80%。中央補助投資為中央基本建設投資,地方配套資金為省、市、縣財政性資金。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政府要做好協調落實工作,確保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配套資金不到位的,適當調減下年度項目建設任務。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設的前期工作費、基本預備費和項目管理費,要嚴格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的規定計提和使用,從本級配套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發現的問題。項目管理機構和項目建設單位應自覺接受稽察和審計。
第六章 實施管理
第二十四條 千億斤糧食項目建設要嚴格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程序組織實施,全面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以下簡稱“四制”),嚴格按照技術標準和質量規范要求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
第二十五條 千億斤糧食項目建設形成的固定資產要執行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隨意變更用途或擅自處置。項目建設要建立嚴格的檔案管理制度,項目文件、表冊、圖件、技術資料、賬務資料、財產登記等要及時整理歸檔。
第二十六條 省、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項目實施的跟蹤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嚴肅處理。項目建設單位要與施工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并對項目投資額度、工程規模、技術標準、完成數量、質量和工期等內容張榜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項目竣工驗收要嚴格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程序要求組織實施,由設區的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初驗合格后申請省級驗收,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農業、水利等部門按規定組織驗收。
第二十八條 項目竣工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建設任務及投資計劃是否按批復的方案完成,是否隨意變更項目建設地點、標準和主要建設內容;
(二)工程建設是否符合設計規范要求,達到規定標準;
(三)國家投資及省、市、縣(市、區)配套資金是否按要求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四)是否建立了項目建設資金使用管理制度,建設資金是否專款專用,有無滯留、擠占、挪用資金等問題;
(五)項目建設管理職能是否落實,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執行“四制”是否到位,糧食生產和項目建設情況等文件檔案是否完備、是否按規定分類歸檔等;(六)效益指標是否達到設計要求,經營管理機制是否健全。
第二十九條 項目竣工驗收時,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項目年度實施方案及批復文件;
(二)項目建設工作總結報告;
(三)投資計劃完成報表;
(四)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五)審計部門的財務審計報告;
(六)其他有關說明材料。
第三十條 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要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明確管理主體及相應責任,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運行管理機制,確保工程正常運行,長期發揮效益。
第七章 組織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項目組織實施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二條 各市要做好項目建設總結和信息上報工作,建立健全信息統計和報送制度,定期將項目建設進度、投資計劃執行、糧食增產任務完成等情況匯總上報省發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有關部門。
第三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是千億斤糧食項目責任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各類項目的組織協調和具體建設單位確認工作。
第三十四條 在各級政府領導下,發展改革部門要充分發揮綜合平衡和組織協調作用,牽頭負責規劃、實施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報和年度投資計劃編報、下達,組織項目建設的監督檢查、竣工驗收等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農業(農機)、水利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高產穩產糧田及農技服務體系項目組織實施和建設管理工作;水利骨干工程、中低產田改造、土地整理和復墾開發項目的建設管理和竣工驗收,分別由水利、農業綜合開發和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市、縣(市、區)可依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