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提高成品油價格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提高成品油價格的通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提高成品油價格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提高成品油價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根據現行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結合近一段時間國際市場油價變化情況,決定提高成品油價格。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國內成品油價格
(一)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供軍隊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家儲備用汽、柴油(標準品,下同)供應價格每噸分別提高500元和400元,調整后的汽、柴油供應價格分別為每噸8580元和7730元。其他成品油價格相應調整。調整后的成品油標準品價格見附表一。非標準品價格由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確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專項用戶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等額提高。調整后的汽、柴油標準品最高供應價格每噸分別為8980元和8130元。非標準品最高供應價格由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確定。其中,供鐵道、漁業、林業、農墾用汽、柴油價格暫按供軍隊用油價格執行。
對符合資質的民營批發企業最高供應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扣減400元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對民營批發企業的供應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價差不小于400元。
具體供應價格可在不超過最高供應價格的前提下,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等額提高。調整后各省(區、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水平見附表二。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品質比率調整汽、柴油非標準品最高零售價格。
成品油零售企業可在不超過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體零售價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發價格等額提高。合同約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業的,最高批發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倒扣300元確定;合同未約定配送的,最高批發價格由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在300元的基礎上,再考慮運雜費因素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批發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批零價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品質比率制定非標準品最高批發價格。
成品油批發企業可在不超過最高批發價格的前提下,與零售企業協商確定具體批發價格。
(五)液化氣最高出廠價格按照與供軍隊等部門用90號汽油供應價格保持0.92:1的比價關系確定,供需雙方可在不超過最高出廠價格的前提下協商確定具體價格。
(六)調整后的價格自2011年4月7日零時起執行。
二、做好相關配套工作
(一)控制成品油調價連鎖反應
1、成品油價格提高后,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鐵路客運、城市公交、農村道路客運(含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價格不作調整。
2、成品油價格調整對出租車行業的影響,各地可采取調整出租車運輸價格或收取燃油附加的方式進行疏導,在疏導措施出臺之前繼續采取發放臨時補貼的方式穩定出租車從業人員的收入水平。
3、成品油價格調整影響公路客運增加的成本支出,各地可以按油運價格聯動機制規定,采取調整運價或燃油附加的方式適當疏導。
4、對已經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公路貨運和水運價格,各地要加強監測,防止不合理漲價。
5、各地要嚴格貫徹落實綠色通道等有關政策,加強市場價格的巡查和監測,堅決制止搭車漲價行為,努力穩定糧食、食用油、豬肉、蔬菜等副食品價格。
(二)落實好各項補貼措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體生活。成品油價格調整,對種糧農民、漁業、林業、城市公交、農村道路客運、出租車等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的影響,按既定補貼機制由中央財政繼續給予補貼,具體補貼方案由財政部另行下達。
各地要切實落實各項補貼政策,及時足額將補貼資金發放到補貼對象手中。同時,要統籌考慮成品油、液化氣等調價和市場物價變動因素,繼續做好城鄉低保對象等困難群體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發揮石油企業內部上下游利益調節機制作用,保障成品油市場供應。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要充分發揮已經建立的“石油企業內部上下游利益調節機制”作用,采取多種措施,平衡好內部利益關系,緩解煉油企業困難。同時,要統籌調節好汽、柴油比較效益,保證成品油特別是春耕期間柴油市場供應。
(四)關注行業動態,維護好正常經營秩序。各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成品油市場及交通運輸等相關行業的監測分析工作,密切關注相關行業動態,及時研究解決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維護好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和社會秩序。
(五)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管,組織好價格監督檢查
1、石油生產經營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自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2、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大成品油市場監督檢查力度,嚴厲打擊利用價格調整之際搶購、囤積的行為,打擊造謠惑眾、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穩定。
各省(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要在4月7日18:00前將調價方案的執行情況、市場價格情況和存在問題報告我委價格司(傳真電話:010-68502194)
附:一、成品油供應價格調整表
二、各省區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表一
成品油供應價格調整表
單位:元/噸
品種
調整前供應價格
調整后供應價格
供軍隊等部門用90號汽油(Ⅱ)(標準品)
8080
8580
供軍隊等部門用0號柴油 (標準品)
7330
7730
供軍隊用燈用煤油
7370
7770
供軍隊用海軍燃料油
5280
5570
航空汽油(標準品)
9550
10140
附表二
各省區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表
單位:元/噸
90號汽油(Ⅱ)
90號汽油(Ⅲ)
0號柴油
一、實行一省一價的地區
北京市
9780
9000
天津市
9335
8485
河北省
9335
8485
山西省
9405
8540
遼寧省
9335
8485
吉林省
9335
8485
黑龍江省
9335
8485
上海市
9760
8970
江蘇省
9390
8525
浙江省
9390
8540
安徽省
9385
8535
山東省
9345
8495
湖北省
9360
8510
湖南省
9400
8570
河南省
9355
8505
海南省
9480
8620
重慶市
9550
8695
廣東省
9415
9645
8555
廣西自治區
9480
8620
寧夏自治區
9340
8485
甘肅省
9320
8505
新疆自治區
9115
8380
二、暫不實行一省一價的地區
呼和浩特市
9350
8500
福州市
9390
8530
南昌市
9355
8505
成都市
9555
8720
貴陽市
9515
8645
昆明市
9545
8675
西安市
9320
8495
西寧市
9300
8530
注:1、表中除北京、上海市外,汽油(Ⅱ/Ⅲ)是指符合GB17930-2006《車用汽油》質量要求的車用汽油;
2、表中北京市和上海市汽、柴油為質量符合車用汽、柴油北京市地方標準(DB11/238-2007,DB11/239-2007)和上海市地方標準(DB31/427-2009,DB31/428-2009)的油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