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中等中醫類專業招生工作的通知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中等中醫類專業招生工作的通知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中等中醫類專業招生工作的通知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中等中醫類專業招生工作的通知
國中醫藥辦人教發〔20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辦公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人事)司(局):
自2007年規范中等中醫類專業招生工作以來,調整優化了中醫類專業結構,提高了中等中醫類專業生源質量,較好地解決了基層中醫藥人員不足的問題,為進一步做好中等中醫類專業招生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起,各省(區、市)可根據本省中醫人才需求實際情況,選擇1—2所中等中醫類學校舉辦中等中醫學專業繼續招生。舉辦中等中醫學專業學校原則上應為省級以上重點學校,每所學校年招生規模應控制在500人以內,招生范圍為本省生源,招生時限截止到2015年。
二、招生學校資格及其每一年度的招生計劃,須經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定同意后,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教育部備案。未經備案的學校不得招生。
三、經審批備案后招收的中等中醫類專業畢業生所取得的學歷,可作為參加中醫類別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自2011年起,除上述經審批備案招收的中等中醫類專業畢業生外,違規超過備案招生計劃招收的中等中醫類專業畢業生,或其他學校違規招生入學的中等中醫類專業畢業生,其學歷均不作為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四、中等中醫類專業畢業生考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后,須到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等基層醫療機構執業,申請到其他醫療機構執業的,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五、上述經審批備案允許招生的學校,在招生時應明確向報考學生告知該專業的培養目標和執業的醫療機構范圍。
六、民族地區的中等民族醫(藏醫、蒙醫、維醫等)類專業因地區人才需求可以保留,但須經省級中醫藥(民族醫藥)管理部門同意、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并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教育部備案登記后,方可以繼續舉辦。
七、按有關審批程序批準開設中等中醫類專業的學校,2006年底以前入學的中等中醫類專業畢業生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2007—2010年入學的中等中醫類專業畢業生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按照《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關于中等中醫類專業招生有關問題的通知》(教職成廳〔2007〕2號)要求執行。
請各地按上述規定認真執行并做好專業調整工作。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