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車輛購置稅用于交通運輸重點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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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關于印發《車輛購置稅用于交通運輸重點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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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建[2011]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為了加強車輛購置稅用于交通運輸重點項目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進一步促進交通運輸事業順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國發〔2000〕34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車輛購置稅用于交通運輸重點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省(區、市)財政、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結合工作實際,共同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備案。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車輛購置稅用于交通運輸重點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用于交通運輸重點項目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進一步促進交通運輸事業順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國發〔2000〕3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車購稅用于交通運輸重點項目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車購稅收入中安排的,用于地方交通運輸重點項目支出的專項資金。
第二章 使用范圍和預算管理方式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納入交通運輸行業規劃范圍的公路(含橋梁、隧道)建設、公路客貨運樞紐(含物流園區)建設、內河水運建設以及國務院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支出。
第四條 專項資金按項目管理,實行財政專項轉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一般財政預算。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項目管理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為主,資金管理以財政主管部門為主。
第三章 項目庫管理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會同財政部,按照交通運輸建設規劃及交通運輸事業發展的需求,定期聯合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各省(市)]交通運輸、財政主管部門布置項目申報工作,明確項目申報有關要求。
第七條 各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申報的有關要求組織項目申報工作,在與省級財政主管部門協商后,將符合條件并履行完畢基本建設審批程序的項目上報交通運輸部。
第八條 交通運輸部建立項目庫并與財政部共享。交通運輸部對地方上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項目庫,并會同財政部通知有關省(市)交通運輸、財政主管部門,項目庫實行滾動管理。對“十一五”期間已安排過資金的續建項目,可由交通運輸部商財政部直接導入項目庫。
各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情況逐步建立專項資金的省級支出項目庫,并實現支出項目的滾動管理,項目庫與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共享。
第九條 專項資金的補助標準原則上五年確定一次。由交通運輸部會同財政部確定補助標準的基本原則,具體各類型項目的補助標準由交通運輸部制訂,報財政部核備。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補助標準的項目,由交通運輸部商財政部結合實際情況另行確定。
第四章 資金下達
第十條 交通運輸部根據財政部下達的車購稅收支規模,提出年度各類型項目資金規模建議報財政部審定。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按照確定的各類型專項資金支出規模,結合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任務及項目前期工作準備情況,從項目庫中遴選項目,提出年度支出預算安排建議,報財政部審核。
第十二條 財政部對年度支出預算審核后,根據車購稅入庫和支出情況,結合各地施工的季節性要求,將專項資金分批下達有關省(市)財政主管部門,同時抄送交通運輸部。
第十三條 項目預算一經批準,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下達的項目名稱和預算金額執行。在預算執行中,如因項目停(緩)建等情況需要對項目預算進行調整,應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聯合財政主管部門向交通運輸部、財政部提出申請,由交通運輸部匯總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四條 各省(市)財政、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切實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專項資金得到科學、合理、安全、有效使用。具體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決算管理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部門應當按照預算安排級次和決算管理的相關規定編制專項資金年度決算,納入部門決算報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審批。
各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的要求定期向交通運輸部報送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并按要求編報資金使用情況統計表。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項目支出預算如當年未執行完畢,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專項資金結余的具體使用辦法,由各省(市)財政主管部門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用于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報批程序,由各省(市)財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駐各省(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和財務監督,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對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方針政策、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截留、挪用等行為,財政、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及時制止和糾正,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法規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商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此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