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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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關于印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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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20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我部印發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會計制度》(財會[2010]26號,以下簡稱新制度)將于2011年7月1日起在全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施行,原《醫院會計制度》(財會字[1998]58號)屆時停止執行。為了做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新舊會計制度的銜接工作,確保新制度施行平穩、順利,我們制定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財政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10]26號)的規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將于2011年7月1日起執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不再執行原《醫院會計制度》(財會字[1998]58號,以下簡稱原制度)。為了做好新制度與原制度的銜接工作,現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行新制度的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ㄒ唬┬屡f制度銜接前的準備。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新舊會計制度銜接前,應對本單位的資產和負債進行全面清查和盤點,并按照原制度的規定將清查和盤點事項進行處理。
(二)舊賬的截止和新賬的建立。
2011年7月1日之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仍應按照原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并按照原制度的規定編制2011年上半年度 (1-6月)會計報表。自2011年7月1日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根據新制度設置新賬,將原賬中2011年6月30日的各會計科目期末余額轉入新賬并按新制度進行調整;鶎俞t療衛生機構應根據調整后的科目余額編制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中各會計科目2011年7月1日的期初余額,并按照新制度編制2011年7月1日的期初資產負債表。
上述“原賬中的各會計科目”是指原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以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參照財政部印發的相關補充規定增設的會計科目。
新舊會計科目對照情況參見本規定附表。
二、新舊會計科目銜接
。ㄒ唬┵Y產類。
1.“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其他貨幣資金”、“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醫療款”、“其他應收款”、“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和“無形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其他貨幣資金”、“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醫療款”、“其他應收款”、“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和“無形資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以上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新賬中相應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中以上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后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2.“藥品”、“藥品進銷差價”、“庫存物資”和“在加工材料”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藥品”、“藥品進銷差價”、“在加工材料”科目,但設置了“庫存物資”科目,其核算范圍包括了原賬中“藥品”、“庫存物資”、“在加工材料”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應在新賬中“庫存物資”科目下設置“藥品”、“衛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等明細科目,將原賬中“藥品”、“庫存物資”和“在加工材料”科目的明細科目余額分別轉入新賬中的“庫存物資”科目的相應明細科目;將原賬中“藥品進銷差價”科目相關明細科目的余額按照2011年6月各明細科目的藥品綜合差價率分攤后的金額,分別轉入新賬中“庫存物資——藥品”科目的相應明細科目。轉入新賬中“庫存物資——藥品”明細科目金額的合計數應等于原賬中“藥品”科目余額減去“藥品進銷差價”科目余額后的金額。
3.“應收在院病人醫藥費”、“壞賬準備”、“待攤費用”和“開辦費”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應收在院病人醫藥費”、“壞賬準備”、“待攤費用”和“開辦費”科目。轉賬時,應將原賬中的以上科目的余額結轉入新賬中的“事業基金”科目。
4.“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轉賬時,如原賬中的“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尚未按照相關規定完成批準程序,應在“其他應收款”科目下設置“待處理財產損溢”明細科目,并將原賬中的“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轉入新賬中的“其他應收款——待處理財產損溢”明細科目。按照相關規定完成批準程序后,應將新賬中的“其他應收款——待處理財產損溢”明細科目的余額結轉入新賬中的“事業基金”科目后予以核銷。
5.“對外投資”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對外投資”科目。轉賬時,如原賬中的“對外投資”科目尚未結清,應在“其他應收款”科目下設置“對外投資”明細科目,并將原賬中的“對外投資”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的“其他應收款——對外投資”明細科目。待有關對外投資收回后,將新賬中的“其他應收款——對外投資”明細科目予以核銷,投資損益直接調整新賬中的“事業基金”科目。
(二)負債類。
1.“短期借款”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短期借款”科目,但設置了“借入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短期借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的“短期借款”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的“借入款”科目。
2.“應繳超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應繳超收款”科目,但設置了“應繳款項”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中的“應繳超收款”不同。主要區別是:新制度中的“應繳款項”科目的核算范圍比原制度中的“應繳超收款”科目的核算范圍大,包括了按照規定應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的全部款項。若原賬中“應繳超收款”科目有期末余額,則應于轉賬時將其轉入新賬中的“應繳款項”科目。
3.“應付賬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賬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應付賬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的“應付賬款”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的“應付賬款”科目。
4.“預收醫療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預收醫療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有所不同,主要區別是:新制度下的“預收醫療款”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預收住院病人醫療款和醫療保險機構預付并需結算的醫療保險金。轉賬時,應將原賬中的“預收醫療款”科目中的預收住院病人醫療款和醫療保險機構預付并需結算的醫療保險金余額轉入新賬中的“預收醫療款”科目;應將原賬中的“預收醫療款”科目中的醫療保險總額預付且不需結算的醫療保險金余額轉入新賬中的“事業基金”科目。
5.“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但設置了“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轉賬時,應將原賬中“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的余額分析轉入新賬中的“應付職工薪酬”的相應明細科目。
6.“應付社會保障費”、“其他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社會保障費”和“其他應付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有所不同。主要區別是:新制度下的“應付社會保障費”科目的核算范圍比原制度規定范圍大,包括了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積金等;新制度下的“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核算范圍比原制度規定范圍小,不包括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積金、應交的各種稅金等。新制度同時增設了“應交稅費”科目。轉賬時,應將原賬中“應付社會保障費”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的“應付社會保障費”科目。應對原賬中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對于其中屬于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積金等應付社會保障費部分,轉入新賬中的“應付社會保障費”科目;對于其中屬于應交稅費的部分,轉入新賬中的“應交稅費”科目;對于其中屬于新制度“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內容的部分,轉入新賬中的“其他應付款”科目。
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如有尚未確定應上繳或留用的醫療收費,應將相關款項從原賬中的“其他應付款”等科目轉入新賬中的“待結算醫療款”科目;如有已確定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醫療收費,應將相關款項從原賬中的“其他應付款”等科目轉入新賬中的“應繳款項”科目。
7.“預提費用”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預提費用”科目。轉賬時,應將原賬中的“預提費用”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的“事業基金”科目。
8.“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科目。轉賬時,如原賬中的“長期借款”和“長期應付款”科目尚未結清,應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設置“長期借款”和“長期應付款”明細科目,并將原賬中的“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的“其他應付款——長期借款”和“其他應付款——長期應付款”明細科目。“其他應付款——長期借款”和“其他應付款——長期應付款”明細科目待有關長期借款和長期應付款償還后予以核銷。
。ㄈ﹥糍Y產類。
1.“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基金”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有所不同。主要區別是:新制度下的“固定基金”科目的核算范圍比原制度規定范圍大,包括了固定資產占用、在建工程占用和無形資產占用。轉賬時,應將原賬中的“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的“固定基金——固定資產占用”明細科目,并分別按照新賬中的“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科目余額,借記新賬中的“事業基金”科目,貸記新賬中的“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固定基金——無形資產占用”科目。
2.“事業基金”、“結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事業基金”、“結余分配”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事業基金”、“結余分配”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的以上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的相應科目。
3.“專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基金”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有所不同。主要區別是:新制度下的“專用基金”科目的核算范圍與原制度規定范圍不同,原制度“專用基金”科目包括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留本基金等,新制度“專用基金”科目包括醫療風險基金、職工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和其他專用基金。轉賬時,應將原賬中“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明細科目,對于職工福利基金中含有職工福利費的,應將其余額分析結轉入新賬中的“其他應付款”科目;應將原賬中“專用基金——修購基金”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按照地方有關規定需要繼續提取或保留住房基金和留本基金的,應將原賬中“專用基金——住房基金”、“專用基金——留本基金”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專用基金——其他專用基金”明細科目;按照地方有關規定不再繼續提取或保留住房基金和留本基金的,應將原賬中“專用基金——住房基金”、“專用基金——留本基金”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明細科目。
4.“收支結余”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收支結余”科目,但設置了“本期結余”科目。轉賬時,應將原賬中的“收支結余”科目的余額分析轉入新賬中的“本期結余”科目。
(四)收入支出類。
“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醫療收入”、“藥品收入”、“其他收入”、“醫療支出”、“藥品支出”、“管理費用”、“財政專項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由于原賬中以上收入支出科目期末無余額,不需要進行轉賬處理。自2011年7月1日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支出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并按照新制度要求設置新賬中的有關限定用途資金備查簿,即將尚未支用的財政補助資金和其他限定用途資金分析登記入“財政基本支出備查簿”、“財政項目支出備查簿”和“其他限定用途資金備查簿”。
三、新舊會計報表銜接
(一)2011年7月1日的期初資產負債表的編制。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根據上述規定轉賬并作調整后的各會計科目2011年7月1日的月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1年7月1日的期初資產負債表。
。ǘ2011年會計報表的編制。
1. 2011年7-12月會計報表。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編制2011年7-12月的月度資產負債表時,不要求填列“年初余額”欄。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編制2011年7-12月的月度、季度收入支出總表、業務收支明細表和財政補助收支明細表時,應在表中“本月數”欄之前增加“1-6月”欄,該欄數據根據2011年1-6月原賬中收支數據按新制度收支分類口徑進行調整后的數據填列(不改變原賬中收支計量口徑)。表中“本月數”欄按新制度規定的填列口徑填列7-12月各月份的數據。表中“本年累計數”欄按照表中“1-6月”欄數據加上7-12月按新制度口徑計算的數據填列。
2. 2011年度會計報表。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編制的2011年度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業務收支明細表、財政補助收支明細表和凈資產變動表。
在編制2011年年末資產負債表和凈資產變動表時,不要求填列“年初余額”欄。
在編制2011年度收入支出總表、業務收支明細表和財政補助收支明細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但應在“本年累計數”欄之前增加“1-6月”欄,該欄數據的填列方法同上述2011年7-12月報表的編制。
。ㄈ2012年度會計報表的編制。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按照新制度規定編制2012年的月度、季度、年度會計報表。在編制2012年度收入支出總表、業務收支明細表和財政補助收支明細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
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新舊會計科目對照表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4/P02011041555573308973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