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機動車維修企業產生的廢棄機油桶是否屬于危險廢物以及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
關于機動車維修企業產生的廢棄機油桶是否屬于危險廢物以及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
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
關于機動車維修企業產生的廢棄機油桶是否屬于危險廢物以及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
關于機動車維修企業產生的廢棄機油桶是否屬于危險廢物以及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
環函[2011]87號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你辦《關于對相關危險廢物的環境保護管理如何具體適用法律和部門規章的請示》(津政法制〔2011〕3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機動車維修企業產生的廢機油(包括未使用完畢殘留附著在機油桶中的廢機油),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1號)所列“900-249-08 其他生產、銷售、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礦物油”。
二、機動車維修企業使用過但仍含有或直接沾染廢機油的廢棄機油桶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1號)所列“900-041-49 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容器、清洗雜物”。
三、機動車維修企業將含有或直接沾染廢機油的廢棄機油桶與非危險廢物毗鄰并列存放,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情形。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