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
濰坊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
山東省濰坊市人民政府
濰坊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
濰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的通知
濰政辦發〔2010〕7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濰坊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Ο一Ο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濰坊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扎實推進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和《山東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 市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市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全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和考核。
(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全省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制定全市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并按年度將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分解落實到本級公共機構。
(二)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公共機構節能和鼓勵、支持節能產品生產企業、節能服務企業發展的政策規定,建立能耗監測、統計報告、審計等工作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制定節能宣傳培訓計劃,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提高全員節能意識。
(四)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本級公共機構辦公用房的統一建設、購置和集中管理,整合辦公用房、辦公設施設備等資源,減少重復建設,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五)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根據不同行業、不同系統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的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能源消耗定額。
(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的公共機構節能考核評價辦法,建立公共機構節能考核激勵機制。
(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八)組織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開展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公共機構的能源浪費現象和違規行為進行督促整改。
第四條 縣市區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鄉鎮(街道)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縣市區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根據全市公共機構節能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并按年度將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分解落實到本級公共機構和所轄鎮街公共機構。
第五條 分管公共機構節能的各級政府領導是本地區完成公共機構節能目標的第一責任人,承擔領導責任;各級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主要負責人負責本地區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承擔直接領導責任;各級公共機構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節能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節能指標的落實,承擔具體工作責任。
第六條 市、縣市區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安排專項經費用于開展節能活動,制定支持和鼓勵公共機構節能的資金政策,根據市、縣市區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確定的能源消耗定額制定具體的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第七條 市、縣市區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建設部門建立公共機構能耗監測體系和信息化管理平臺。
第八條 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考核評價制和行政問責制,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對公共機構主要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九條 公共機構應當根據同級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結合本單位用能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定實施方案,報本級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
第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結合本單位用能實際,建立健全節能運行管理制度和用能操作規程,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定期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崗位培訓。
第十一條 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對舉報和曝光的公共機構能源浪費現象和違規行為,市、縣市區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及時調查處理,責令被舉報或曝光的公共機構作出說明并限期整改,整改過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對節能技術研究有重大突破、節能改造效果明顯、節能宣傳工作突出等在公共機構節能管理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在能源消耗定額范圍內使用能源,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應當向本級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作出說明,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對說明事項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四條 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對實行集中辦公的公共機構進行分戶計量,對能源資源進行分類計量,對公共機構中的空調、照明、動力、信息機房、食堂等不同系統或部位進行分項計量,并確定專人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確保計量原始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發現、糾正浪費能源現象。
第十五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制度,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臺帳,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級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費狀況報告。
第十六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節能聯絡員工作制度,指定專人任節能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傳遞本單位節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時報送能源資源消費統計情況,分析匯總和及時反饋節能工作動態,提出推進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意見建議。節能聯絡員定期接受節能知識培訓。
第十七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強制采購或者優先采購的規定,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和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不得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第十八條 公共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每2年由本單位或委托專業節能服務機構進行一次能源審計,對本單位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及使用能源情況進行技術和經濟性評價,根據審計結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能源審計的內容包括:
(一)查閱建筑物竣工驗收資料和用能系統、設備臺賬資料,檢查節能設計標準執行情況。
(二)核對電、氣、煤、油、市政熱力等能源消耗計量記錄和財務賬單,評估分類與分項的總能耗、人均能耗和單位建筑面積能耗。
(三)檢查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狀況,審查節能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四)檢查前一次能源審計合理使用能源建議的落實情況。
(五)查找存在節能潛力的用能環節或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建議。
(六)審查年度節能計劃、能源消耗定額執行情況,核實公共機構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說明。
(七)審查能源計量器具運行情況,檢查能耗統計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級公共機構上報的年度能耗統計數據和監督檢查情況,定期選擇一定數量的高能耗公共機構進行重點審計。
第二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用能系統和設備的調節、維護和檢查,推行低成本、無成本節能措施:
(一)委托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
(二)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三)建立辦公設備用電巡檢制度,設置智能節能模式,及時關閉電源,減少空調、計算機、復印機等用電設備的待機能耗。
(四)空調系統夏季室內溫度設置不得低于26攝氏度,冬季室內溫度設置不得高于20攝氏度,非工作時間不開空調,中央空調系統每2年清洗一次。
(五)電梯系統實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設置電梯開啟數量和運行時間,非高峰時段減少運轉臺數,節假日和非工作時間要停開三分之二以上,高層建筑電梯分段運行,三層以下不開電梯,短距離上下樓不乘電梯。加強運行調節和維護保養,提高能效水平。
(六)公共機構辦公建筑應當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優化照明系統設計,改進電路布設和控制方式,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燈具,鼓勵使用綠色能源照明,推廣應用聲控、光控、紅外感應等智能調控裝置。
(七)庭院、道路照明和裝飾、景觀照明等應推廣利用綠色環保的節能電器產品和先進的控制技術,合理安排開關時間,雨雪天等惡劣天氣應關閉裝飾、景觀照明燈。
(八)集中供熱的建筑應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計量和按照用熱量收費。
(九)對網絡機房、食堂、開水間、鍋爐房等部位的用能情況實行重點監測,根據氣候、負荷、室內人員增減等因素合理運行耗能設備并及時維護保養,降低能源消耗。
(十)推廣使用節水技術和產品,加強給水、用水設施的維護保養,杜絕“跑冒滴漏”現象發生。
(十一)提倡采用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系統進行綠地養護,適時進行噴灌、微灌,禁止漫灌。
第二十一條 公共機構與物業服務企業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應規定具體的節能管理目標和措施。物業服務企業的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評價的重要指標。
第二十二條 公共機構實施節能改造,應當進行能源審計和投資收益分析,明確節能指標,并在節能改造后采用計量方式對節能指標進行考核和綜合評價。
第二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節約型機關建設的要求,積極推進電子政務,加強內部信息化、網絡化建設,推行無紙化辦公。合理控制會議數量與規模,健全完善電視電話會議、網絡視頻會議設施系統,提高工作效率,節約人力物力,減少、制止能源浪費。
第二十四條 公共機構新建建筑、既有建筑維修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筑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定和標準,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優先選用節能效果顯著的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安裝和使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設計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和綠色建筑。
第二十五條 公共機構的公務用車應當實行編制管理,控制車輛數量,嚴格按照標準配備。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污染或使用清潔能源的經濟環保型車輛,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公共機構應當嚴格公務用車使用管理,按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實行定點加油、定點維修、單車能耗核算及定期統計核定行駛里程、用油額度,建立運行費用支出統計報告和公布制度。
公共機構應當積極推進公務用車的服務社會化改革,鼓勵工作人員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檢查。公共機構應當積極主動配合節能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和數據。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的制定、落實情況。
(二)能源消費計量、監測、統計和報告情況。
(三)節能管理規章制度建立情況。
(四)能源管理崗位設置以及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
(五)用能系統、設備節能運行情況。
(六)能源消耗定額執行情況。
(七)公共機構建設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情況。
(八)開展能源審計情況。
(九)公務用車配備、使用情況。
對節能規章制度不健全、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情況嚴重的公共機構,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公共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并由有關機關對公共機構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將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備案的。
(二)未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或者未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并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的。
(三)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費統計制度、能源消費狀況報告制度和公共機構節能聯絡員工作制度的。
(四)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或者未在重點用能系統、設備操作崗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
(五)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未向本級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作出說明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或者未根據審計結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
(七)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公共機構建設項目,或者以節能改造的名義改擴建辦公樓和進行豪華裝修的。
(八)拒絕、阻礙節能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八 公共機構不執行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未按照國家有關強制采購或者優先采購的規定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或者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第二十九條 公共機構違反規定超標準、超編制購置公務用車或者拒不報廢高耗能、高污染車輛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由本級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車輛采取收回、拍賣、責令退還等方式處理。
第三十條 公共機構違反規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費的,由本級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公共機構要及時予以落實。
第三十一條 對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工作人員在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