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與香港最高法院相互協助送達民商事訴訟文書初步協議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與香港最高法院相互協助送達民商事訴訟文書初步協議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與香港最高法院相互協助送達民商事訴訟文書初步協議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與香港最高法院相互協助送達民商事訴訟文書初步協議的批復
1986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1月5日奧法〔1985〕61號報告及12月2日(85)奧法經行字第280號報告收悉。經與外交部、國務院港澳辦公室聯系研究,同意你院與香港最高法院達成的關于相互協助送達民、商事訴訟文書的7點協議。
此復
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與香港最高法院關于相互協助送達民、商事訴訟文書的初步協議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香港最高法院,就廣東省和香港互相委托送達民、商事案件訴訟文書,原則同意如下各條:
一、雙方互相委托送達民、商事案件的訴訟文書,該類訴訟文書包括:起訴狀副本、上訴狀副本、傳票、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決定書、通知書。
二、委托方要求受委托方送達上述訴訟文書,應出具蓋有委托方印章的書面委托書。委托書須寫明被送達人的名稱和詳細地址,用中、英兩種文字書寫。
三、受委托方已送達訴訟文書之憑證須交給委托方;如果無法送達,則受委托方須將無法送達的原因書面通知委托方。
四、受委托方毋須負法律責任。
五、上述訴訟文書之樣本,由雙方互相提供。
六、互相委托送達訴訟文書,均通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香港最高法院進行。
七、代為送達訴訟文書均采用雙掛號郵寄方法,不收費用;如果委托方在委托書中指定采取特殊方法送達所發生的費用,由委托方負擔。
上述各條協議的具體執行辦法,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香港最高法院的領導人指派專人進一步討論擬定,經雙方領導人交換信件確認后生效,并不遲于1986年3月1日付諸實施。
198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