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統籌管理暫行辦法
百色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統籌管理暫行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統籌管理暫行辦法
百色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百色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統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百政發〔2010〕3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百色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統籌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百色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統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城鎮職工多層次醫療保險制度,解決參保人員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大額醫療費用問題,減輕參保人員個人負擔,根據《百色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加百色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單位和個人。所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含退休人員)必須同時參加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統籌。
第三條 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實行市級統籌,全市統一繳費標準和待遇支付標準,實行“三統一”,即統一籌集,統一使用,統一管理。
第四條 大額醫療費統籌費與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征繳,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籌集和管理,單獨設賬、核算、管理,每年結余滾存結轉下年使用。
第五條 大額醫療費統籌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70元,由參保個人繳納,單位負責代扣代繳,在每個參保年第一個月內一次性繳清。參保人員因各種原因終止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大額醫療費統籌也隨即終止,已繳納的大額醫療費統籌費不予退還。
第六條 籌集的大額醫療費統籌資金用于支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大額醫療費統籌資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大額醫療費統籌的支付范圍、支付比例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待遇相同。
第七條 在一個參保年度內,每一個參保人員享受大額醫療費統籌資金實際支付的住院醫療費最高限額為10萬元(不含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實際支付的最高限額)。超出最高限額以上的費用,由參保人員參加的公務員醫療補助、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或商業醫療保險解決。
第八條 大額醫療費統籌資金不予支付的費用:
(一)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
(二)住院醫療費起付標準部分;
(三)轉外就醫、異地住院應由個人先自付的醫療費部分;
(四)屬于基本醫療保險部分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由個人按比例自付的費用;
(五)使用乙類藥品,由個人按比例自付的費用。
第九條 大額醫療費統籌資金的結算方式、支付比例與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相同。
第十條 一個參保年內,參保人員的住院醫療費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實際支付限額后,享受大額醫療費統籌資金支付待遇。用人單位、參保人員或其家屬須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使用大額醫療費統籌資金的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發生在本市范圍內各定點醫療機構的大額醫療費用,由醫療機構按有關規定結算,應由參保人員支付的部分,由參保人員現金支付;應由大額醫療費統籌資金支付的部分,由醫療機構記賬,每月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發生在本市范圍以外的醫療費用,按照異地醫療費用結算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根據大額醫療費統籌資金日常業務審核和管理需要,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從籌集的大額醫療費統籌資金中提取5%的業務審核費,用于大額醫療費統籌參保征繳、待遇審核、資金管理等業務的正常開支。
第十三條 大額醫療費統籌資金收支情況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和主管部門的監督。資金不足支付的,可通過提高繳費標準來解決。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從2011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