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技興海產業示范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科技興海產業示范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海洋局
國家科技興海產業示范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科技興海產業示范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實施科技興海戰略,促進海洋高技術產業發展,加強國家科技興海產業示范基地建設和管理(以下簡稱示范基地),根據《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示范基地是指符合全國科技興海、國家海洋高技術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需求,集研發、孵化、生產、交易、培訓、服務為一體,對海洋科技成果轉化、海洋高技術產業發展具有示范、支撐和帶動作用的企事業(群)或者具有鮮明產業特色的區域。
第三條 示范基地以提高海洋高新技術產業化規模和促進產業聚集為目標,主要任務是培育和發展海洋高端工程裝備制造業、海洋生物育種與健康養殖業、海洋醫藥和生物制品業、海水利用業、海洋可再生能源電力業、海洋新材料、深海戰略資源勘探開發業和現代海洋服務業等高技術產業。
第四條 示范基地分為專業型和綜合型兩類,專業型是指基地內多數企業的生產和服務集中于某一特定海洋高技術產業領域,具有專業化特征;綜合型是指基地同時在多個海洋高技術產業領域具有國內領先的技術優勢并已形成了產業集聚。
第二章 示范基地的認定條件與評價標準
第五條 示范基地的認定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組織管理體系的獨立法人單位為組織實施單位;具有公共科技服務機構,服務內容明確、服務標準規范。
(二)具有技術優勢及人才優勢,具備海洋高技術商品化、產業化的開發能力,海洋高技術產業相對集中且有一定規模,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骨干企業。
(三)初步形成一個或多個海洋高技術產業集群,具有明確的區域,具有一定規模和行業帶動性,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具有高成長性和良好的聲譽。
(四)示范基地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發展目標。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有統籌安排和支持措施,科技興海領導機構健全;能以一定的資金作為引導資金,吸引金融資本促進示范基地的發展壯大;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上有利于示范基地發展。
第六條 示范基地的認定評價標準:
(一)產業聚集度:示范基地內現有海洋產業企業數量(已有企業數、近期擬建企業數)、企業銷售總收入、核心企業數及銷售收入等。
(二)創新能力:自主研發機構及固定研發人員數、合作研發機構數、研發經費情況、研發成果數量(包括成果鑒定或者認定數、專利申請數、專利授權數等)。
(三)產業發展環境:政府重視程度(包括是否成立科技興海領導機構、出臺相關政策、給予資金支持等);金融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海洋產業發展狀況。
第三章 示范基地的申報與認定程序
第七條 示范基地申報:
根據示范基地認定條件和要求,擬申請的示范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向屬地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相關材料,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如組織專家論證)向國家海洋局申報。
第八條 國家海洋局海洋科學技術司組織有關專家,根據示范基地的認定條件與評價標準,對申報的示范基地進行實地考察和評審。評審通過后,報國家海洋局批準認定。批準認定的示范基地,由國家海洋局授牌“國家科技興海產業示范基地×××基地(園區)”。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九條 國家海洋局是示范基地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并發布示范基地有關政策文件,指導、組織示范基地的申報、檢查、評估、認定等工作;國家海洋局海洋科學技術司是示范基地的具體管理機構;沿海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地區科技興海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示范基地進行指導、組織管理和相關政策的落實。
第十條 國家海洋局通過項目、政策等形式對認定的示范基地給予支持。鼓勵示范基地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對示范基地建設給予項目、資金、政策等支持,并吸引社會各種資本投入產業示范基地建設。
第十一條 每年2月前,示范基地應將上一年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逐級上報至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并報國家海洋局備案。
第十二條 示范基地認定后每滿3年,由國家海洋局組織專家對示范基地建設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評估,檢查評估結果將作為基地繼續認定的依據。優秀基地將推薦申報國家高技術產業化基地(園區等)。評估不合格的,責成限期改進,經整改無效的,將被取消示范基地稱號,并予以摘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海洋局海洋科學技術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