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家電下鄉產品標識卡申領管理辦法》的通知
商務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家電下鄉產品標識卡申領管理辦法》的通知
商務部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商務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家電下鄉產品標識卡申領管理辦法》的通知
商務部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家電下鄉產品標識卡申領管理辦法》的通知
商建發[2011]1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加大家電下鄉產品標識卡監管力度,規范標識卡申領、發放,商務部會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家電下鄉產品標識卡申領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商務部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家電下鄉產品標識卡申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家電下鄉產品標識卡監管力度,規范標識卡申領、發放,依據《關于加強家電下鄉產品標識卡管理的通知》(商建函[2010]798號),制定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實施。
第二條 家電下鄉產品中標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月標識卡基礎額度為該企業上年度月均標識卡銷售錄入數量的120%,企業可通過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自動申領。
第三條 企業因季節性備貨或其他原因導致當月標識卡數量不足時,可將當年其它月度的標識卡額度轉移至當月使用(2011年度只可轉移5月至12月之間的額度)。當月剩余的標識卡額度,也可截轉至以后月度使用。
第四條 企業提前用完其全年的標識卡額度,仍無法滿足正常的生產需求,可提出標識卡超額申領。
企業應按月需求量進行申請,每次申請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五條 企業超額申領標識卡的流程為:
(一)企業應于每月5日前將申請材料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材料應包括:企業申請書、申領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對企業的申請進行審核,于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對通過初審的企業以正式文件報商務部。企業申請書作為附件同時上報。
(三)商務部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上報的請示后,會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于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要求的企業發放超額申領標識卡。
第六條 企業超額申領標識卡審核原則為:企業標識卡錄入率(錄入率=已錄入的標識卡數量/已激活的標識卡發貨數量)為60%(含)-85%之間,可超額申領標識卡為企業上年月均銷量的2倍。企業標識卡錄入率高于85%(含)的,可超額申領標識卡為企業上年月均銷量的3倍。
第七條 企業生產出現重大調整,上年的銷售情況無法真實反映當年的生產及銷售狀況的,可申請調整標識卡基礎額度。標識卡基礎配額調整后,當年不得再次調整額度。
第八條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可申請調整標識卡基礎額度:
(一)參與2010年節能惠民工程的空調生產企業。
(二)產能有較大幅度擴張的企業。
(三)目標市場發生變化,導致家電下鄉產品生產大幅增加的企業。
(四)中標型號及區域大幅增加的企業。
(五)商務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 申請調整標識卡基礎額度的企業,應當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書面申請;
(二)企業承諾嚴格按照相關管理規定使用標識卡的書面承諾函;
(三)申報理由的相關證明文件;
(四)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企業申請調整標識卡基礎額度的流程為:
(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接到企業申報材料后,會同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材料進行初審,核查相關證明文件有效性。對通過初審的企業以三個部門正式文件的方式報商務部,報告中須包括省級商務、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規范申領、使用標識卡承擔監管責任的承諾。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作為附件一并上報。
(二)商務部收到省級主管部門的申請文件后,會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相關文件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企業,在系統中調整其標識卡基礎額度。
第十一條 超額申領標識卡及調整標識卡基礎額度的企業將被列為重點監督管理企業。省級商務、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每季度對此類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調整了標識卡基礎額度的企業本年度內不得申請超額申領標識卡。
第十二條 超額申領標識卡及調整標識卡基礎額度的企業在標識卡申領、激活、使用等過程中,如有違規情況出現,依據家電下鄉相關管理規定從嚴從重處理。同時,系統將強制注銷企業所申領標識卡。由此產生的損失,由企業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