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先進實用技術重點推廣指導目錄管理辦法
水利先進實用技術重點推廣指導目錄管理辦法
水利部
水利先進實用技術重點推廣指導目錄管理辦法
關于征集2011年度水利先進實用技術重點推廣指導目錄技術的通知
水技推[2011]13號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各有關單位:
為擴大水利先進實用科技成果宣傳,推動其盡快轉化為現實生產力,鼓勵、指導水利行業積極采用先進實用技術,切實提高行業科技水平,促進水利事業發展,我中心依據《水利先進實用技術重點推廣指導目錄管理辦法(暫行)》,連續四年組織開展了《水利先進實用技術重點推廣指導目錄》的征集、評審和發布工作,并向列入目錄的技術持有單位頒發了《水利先進實用技術推廣證書》。
2007年至2010年,共有179項水利先進實用技術和產品列入指導目錄,頒發的推廣證書成為水利建設與管理部門采用先進技術的重要依據。列入指導目錄的技術和產品推廣應用得到加強,一批先進實用水利技術成功進入水利建設主戰場。部分優秀成果獲得省部級推廣計劃的支持,并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好評。
為做好《2011年度水利先進實用技術重點推廣指導目錄》的評審發布工作,現根據管理辦法開展相關技術征集活動。本年度列入指導目錄的技術在頒發推廣證書的基礎上,將在部級科技推廣規劃編制、科技推廣項目立項、科技成果示范、培訓與宣傳推廣等方面加大對其扶持力度,F將目錄征集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要求
1.申報材料
提交紙質材料(申報書及相關材料)一式四份,具體要求見《水利先進實用技術重點推廣指導目錄管理辦法(暫行)》(附件1),另需提交申報書(附件2)電子版。
2.文檔下載
文檔電子版從“中國水利科技推廣網”(www.cwsts.com)下載。
二、聯系方式
受理單位:水利部科技推廣中心
聯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玉淵潭南路3號C座905室
郵 編:100038
聯 系 人:陳梁擎
聯系電話:010-63205470 手機:13161322468
傳 真:010-63205467
E-mail: chenlq@mwr.gov.cn
三、申報截止時間
受理申報的截止時間為7月31日,以材料到達北京的郵戳日期為準。
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
附件:
水利先進實用技術重點推廣指導目錄管理辦法(暫行)
水利先進實用技術重點推廣指導目錄申報書
http://www.mwr.gov.cn/slzx/tzgg/tzgs/201105/P020110513336652960184.doc
附件1
水利先進實用技術重點推廣指導目錄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擴大先進實用水利科技成果的宣傳,推動其盡快轉化為現實生產力,鼓勵、指導水利行業積極采用先進實用技術,切實提高水利行業科技水平,促進水利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水利建設需求和科技發展水平,按照技術先進、經濟實用的原則遴選水利新技術、新產品和新材料,編制、發布《水利先進實用技術重點推廣指導目錄》(以下簡稱《指導目錄》)。
第三條 《指導目錄》的產生、實施與管理,應公開、公正、公平,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指導目錄》每年發布一次。
第二章 申報與評審
第五條 凡與當前國民經濟、社會和水利發展水平相適應,涉及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等領域的實用新技術、新產品和新材料均可申請列入《指導目錄》。
第六條 受水利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委托,水利部科技推廣中心(以下簡稱推廣中心)負責《指導目錄》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流域機構水利科技主管部門為申報技術的推薦單位,對所屬單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推薦。
水利部直屬單位及水利行業外的國內外機構可直接申報。
第八條 申報的技術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
(二) 工藝成熟、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三) 具有國內應用實例,應用時間達一年以上;
(四) 技術適應性強,推廣應用前景廣闊;
(五) 知識產權權屬明確。
第九條 申報單位應為具有獨立企事業法人資格的技術持有單位。
第十條 推廣中心受理材料申報的截止時間為每年7月31日,材料要求一式五份,分別裝訂成冊,內容包括:
(一) 申報書;
(二) 專利證書或其它知識產權證明文件;
(三) 具有相關資質的部門出具的技術性能、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四) 驗收報告、鑒定報告、獲獎證明及其它必要的技術資料;
(五) 申報單位工商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證書復印件。
第十一條 《指導目錄》實行專家評審制。
第十二條 推廣中心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
專家委員會由技術、經濟、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不少于9人。
第十三條 推廣中心依據專家評審結果,于9月30日前通過中國水利科技網、中國水利科技服務網對《指導目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推廣中心在公示期內受理異議申訴,進行異議核查。
第十五條 《指導目錄》于10月31日前發布。
推廣中心根據《指導目錄》向技術持有單位頒發《水利先進實用技術推廣證書》(以下簡稱《推廣證書》)。
第十六條 《指導目錄》發布的信息包括技術名稱、主要性能指標、適用范圍以及技術持有單位名稱等內容。
第三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七條 《推廣證書》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滿后,技術持有單位可重新向推廣中心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指導目錄》與《推廣證書》作為該項技術推廣采用的重要依據,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引導推動工程業主、設計、施工等相關單位選用列入《指導目錄》的技術。
第十九條 列入《指導目錄》的技術將被優先推薦申報有關部門的推廣計劃。
第二十條 用戶采用列入《指導目錄》的技術,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與技術持有單位簽訂合同。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取消該項技術列入《指導目錄》的資格,收回《推廣證書》,并予以公告:
(一) 在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
(二) 技術持有單位不能按照合同規定的性能指標要求提供技術服務的;
(三) 利用《指導目錄》進行虛假宣傳的;
(四) 經查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五) 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偽造、假冒《指導目錄》和《推廣證書》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三條 從事《指導目錄》組織管理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科技推廣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