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
汕尾市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
廣東省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汕尾市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
印發《汕尾市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的通知
汕府辦[2011]2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汕尾市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
汕尾市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加強行政執法監督,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是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其他行政執法主體通過對行政執法案卷實施檢查,對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范等情況進行評價,并對發現的問題依法予以糾正及督促整改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案卷,是指我市各級行政執法主體(包括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下同)在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給付、行政檢查等行政行為過程中形成的監督檢查記錄、證據材料、相關文書等卷宗材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各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監察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
行政執法部門具體負責本系統(本部門)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
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領導本系統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并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應當堅持發現問題與完善制度相結合,評查結果與落實責任相結合的原則,依法、客觀、公正評價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六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活動每年開展,并與行政執法檢查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及責任追究等工作結合進行。具體可以根據每年實際情況,采取選擇重點執法主體的案卷評查、全面評查或者按系統評查、組織執法主體相互評查以及隨機抽查等方法進行。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以查閱行政執法案卷為主,必要時可以結合通過召開座談會、詢問相關人員等方式進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可以隨機抽查行政執法案卷進行評查。
第七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建立和完善檔案管理制度。在具體行政行為完成后,應當依法將實施該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立卷歸檔。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上級行政執法部門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時,被評查的行政執法主體負有提供行政執法案卷的義務,被評查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按規定上報行政執法案卷,不得隱瞞、漏報、拒報案卷。
被評查的行政執法主體和相關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弄虛作假。
第九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評查原則、堅持標準、公正對待、客觀評價,不得隱瞞案卷存在的問題或篡改案卷內容。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人員調取和評查案卷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案卷的整潔和完好無缺。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人員對所評查案卷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第十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采用百分制計分方式,分解確定各項分值;案卷評查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結果納入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體系,作為依法行政評比考核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各級政府法制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評查工作小組;必要時,評查小組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行政執法主體法制機構工作人員參加,但應邀參與案卷評查的評查人員不得參與對本單位的案卷評查。
(二)聽取被評查單位自查情況匯報;
(三)評查工作小組依照本辦法從執法主體、執法對象、認定事實、收集證據、程序流程、適用法律依據、文書格式、立卷質量等方面進行檢查和評議;
(四)綜合確定評查結果。
第十三條 行政許可案卷評查的主要內容:
(一)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是否具有法定職權;
(二)行政許可項目是否具有法定依據;
(三)實施行政許可是否準確適用法律;
(四)實施行政許可是否依法履行主要程序;
(五)行政許可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六)行政許可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受理期限是否合法;
(七)依法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是否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憑證;對依法不予受理的,是否說明理由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
(八)行政許可是否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并使用合法
票據;
(九)行政許可內部審批程序是否完備;
(十)行政許可審批期限和送達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文書格式是否規范;
(十一)實施行政許可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行政處罰案卷評查的主要內容:
(一)行政處罰實施主體是否具有法定職權;
(二)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有執法資格和按規定辦理執法證件;
(三)實施行政處罰程序是否合法;
(四)實施行政處罰是否準確適用法律;
(五)實施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證據與事實是否具有關聯性;
(六)自由裁量權運用是否適當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
(七)行政處罰文書是否規范,資料或記載是否完整;
(八)是否按規定實行罰繳分離;
(九)違法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是否移送司法機關;
(十)法律文書是否在規定期限內送達;
(十一)實施行政處罰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實施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給付、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行為的案卷參照本辦法有關內容和要求評查。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案卷裝訂方面評查的主要內容:
(一)案卷是否做到一案一卷,文書格式是否統一規范;
(二)案卷封面是否按規定填寫,目錄填寫是否規范;
(三)卷內文書材料是否完整,材料排列順序是否正確,是否有頁碼;
(四)紙張是否無破損,裝訂是否整齊;
(五)書寫文書是否使用耐久的墨水。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應當反饋給被評查的行政執法主體。評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被評查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對存在問題及時整改,并將整改情況書面送交同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上級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按規定及時報送評查案卷的;
(二)不配合、拒絕接受案卷評查的;
(三)弄虛作假,制作虛假案卷的;
(四)對評查出的問題不及時整改的;
(五)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不同類別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具體內容和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制定并發布;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可以根據推進依法行政進程和規范行政執法的要求適時調整評查具體內容和標準。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紅海灣經濟開發試驗區管委會、華僑管理區管委會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行政執法主體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依照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汕尾市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