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國海監海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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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局
關于印發《中國海監海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中國海監海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國海辦字〔2010〕824號)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廳(局)、各分局、中國海監總隊:
現將《中國海監海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中國海監海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實施辦法
為規范海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進一步明確各級海監機構的區域管轄、層級管理和案件查處等問題,全面提升海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效率和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及相關政策規定,現就中國海監海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提出以下辦法:
一、區域管轄
中國海監各級機構開展海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實行區域管轄制度,各級執法機構的區域管轄范圍如下:
中國海監總隊負責我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及管轄的其他海域的海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
中國海監北海區總隊負責遼寧省、河北省、天津市、山東省管轄海域的海洋環保執法工作,同時負責上述省(市)相鄰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等的海洋環保執法工作。
中國海監東海區總隊負責江蘇省、浙江省、上海市、福建省管轄海域的海洋環保執法工作,同時負責上述省(市)相鄰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等的海洋環保執法工作。
中國海監南海區總隊負責廣東省、廣西區、海南省管轄海域的海洋環保執法工作,同時負責上述省(市)相鄰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等的海洋環保執法工作。
中國海監各海區總隊所屬的海區支隊,按海區總隊的分工,負責相關海域內的海洋環保執法工作。
各省、市、縣級海監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海洋環保執法工作。
中國海監各保護區海監機構負責本保護區內的海洋環保執法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上級海監機構可以指定下級海監機構開展特定海域的海洋環保執法工作。
二、層級管理
中國海監各級機構開展海洋環保執法工作實行層級管理制度。各級海監機構層級管理如下:
中國海監總隊負責全國海洋環保執法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檢查,制定全國海洋環保執法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重大的海洋環保執法行動,辦理有必要由中國海監總隊直接查處的案件。
中國海監各海區總隊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本轄區內各級海監機構的海洋環保執法工作,組織開展本轄區內的重大海洋環保執法行動。負責本轄區內海洋油氣勘探開發執法檢查;負責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環評的海洋工程的執法檢查;負責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100萬方以上的海洋傾廢活動的執法檢查;負責港、澳和涉外的海洋傾廢活動的執法檢查;對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的開發活動實施執法檢查。有權查處各類海洋環境違法案件。
中國海監各海區總隊所屬支隊根據海區總隊的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海洋環保執法檢查和案件查處工作,對省、市、縣級海監機構的海洋環保執法工作進行監督。
省、市、縣級海監機構負責本轄區的海洋環保執法工作,制定本轄區內海洋環保執法工作的規劃和計劃,組織本轄區內海洋環保執法檢查和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省級海監機構負責由本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環評的海洋工程的執法檢查;負責由本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100萬方以下的海洋傾廢活動的執法檢查;與保護區海監機構共同負責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的執法檢查;負責本轄區入海排污口的監督檢查。查處除明確規定由海區總隊管轄外的各類海洋環境違法案件。
地方級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的海洋環保執法檢查和案件查處工作由保護區海監機構和設立保護區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海監機構共同負責。
必要時,中國海監各級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按照效率和就近管理的原則,指定下級海監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和案件查處工作。
三、檢查內容
中國海監依法對海洋保護區、海洋工程、海洋傾廢、海洋油氣勘探開發、入海排污口等領域進行海洋環境保護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如下:
(一)海洋保護區(包括海洋自然保護區和海洋特別保護區)
1.保護區內的各類開發活動是否經有權部門批準、審核。
2.是否遵守《自然保護區條例》規定的相關內容。
3.是否遵守《海洋環境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二)海洋工程
1.是否遵守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及“三同時”制度。
2.環保設施及污染物排放等是否符合相關管理規定和要求。
3.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染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措施是否落實等。
(三)海洋傾廢
1.傾廢船舶是否取得海洋廢棄物傾倒許可證。
2.廢棄物裝載后是否報主管部門核實以及是否按規定進行記錄。
3.船舶傾廢是否到指定區域以及傾倒方式、條件等是否符合規定。
(四)海洋油氣勘探開發
1.是否遵守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及項目竣工驗收制度等。
2.環保設施及防污染措施等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
3.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報告制度是否執行。
4.溢油應急管理相關規定及應急設備是否落實。
5.平臺、管道等棄置管理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五)入海排污口
1.入海排污口的設置是否符合規定和要求。
2.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標等。
3.排污口排污對臨近海洋環境是否造成破壞。
(六)海洋生態系統
是否對紅樹林、珊瑚礁、海灣、入海河口、濱海濕地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造成破壞。
四、檢查方式
各級海監機構開展海洋環保執法工作,可采取衛星遙感、航空巡視、船舶巡航和實地檢查相結合的手段進行。必要時,應與所轄區域內的海洋監測機構相互配合,建立聯合執法檢查工作機制。根據不同領域海洋環保執法工作的特點和需要,海洋環保執法檢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定期執法檢查
各級海監機構要建立定期執法檢查制度,對于本轄區內各領域的環保執法工作,每年應開展不少于兩次全面的執法檢查,對特殊領域可聯合海洋監測機構定期開展。并將執法檢查工作的情況報上級海監機構,同時向下級海監機構通報。
(二)不定期執法檢查
各級海監機構根據海洋工程、海洋傾廢等施工運營的海洋環境保護要求及項目海域海洋環境質量狀況變化,開展不定期的執法檢查工作。不定期執法檢查主要是配合海洋環保管理部門的工作要求,立足于糾正和改進本地區比較突出的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問題。不定期執法檢查應作為各級海監機構履行海洋環保執法職能的一種常規工作形式。
(三)專項執法檢查
各級海監機構對于本轄區內比較嚴重的海洋環保事件和違法行為,可采取專項執法行動。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必須有明確的執法檢查任務,有效的組織機構,制定詳細的專項執法檢查方案并報上級海監機構備案。
(四)聯合執法檢查
各級海監機構在開展執法檢查或其他執法行動時,可采取本轄區內各級海監機構聯合執法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海監機構與其他部門聯合執法的方式。聯合執法檢查行動可以采取統一組織、統一檢查的形式進行,也可以采取統一組織、分區或分類檢查的形式進行。對在聯合執法檢查行動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可以以組織該行動的海監機構的名義查處,也可以由有管轄權的海監機構查處。
(五)應急執法檢查
對海上突發的環境污染事件,各級海監機構應在主管該事件的海監機構統一領導下啟動應急執法工作。必要時,主管的海監機構可以越級直接指揮。
五、案件查處
各級海監機構的海洋環境違法案件查處工作,實行層級管理和“誰發現誰查處”相結合的原則。除已有明確規定外,實行“誰發現誰查處”的原則,即先發現違法行為的海監機構可以直接進行查處,也可以將案件移交給有管轄權的海監機構查處。直接進行查處的,要將查處結果通報有管轄權的海監機構。對法律明確規定專屬管轄的違法案件,應移交有管轄權的海監機構進行查處。
各級海監機構查處的違法案件,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方法:
(一)移交查處:下級海監機構如認為確有必要,可以把海洋環境違法案件報請上一級海監機構查處;上級海監機構認為確有必要,可以把海洋環境違法案件移交下級海監機構查處;各級海監機構發現的不屬于中國海監管轄的違法行為,應移送給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二)指定查處:各級海監機構已立案的案件,立案的海監機構認為不宜由本級海監機構查處的,可以請求上級海監機構指定其他海監機構查處。上級海監機構認為不宜由立案海監機構查處的,可以指定其他海監機構查處。對跨轄區的海洋環境違法行為,出現管轄權爭議時,應提請共同的上一級海監機構指定管轄。
(三)掛牌督辦:對于造成惡劣或者重大社會影響的海洋環境違法行為,由中國海監總隊實行掛牌督辦。掛牌督辦案件的辦案機關由中國海監總隊指定,辦案機關必須按照中國海監總隊規定的時限等要求執行。中國海監總隊對掛牌督辦案件實行全過程的跟蹤、指導和監督,對工作不力的辦案機關要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四)案件通報:各級海監機構應加強海洋環境違法案件的通報工作,每季度將案件查處情況向上級海監機構和同級海洋環保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書面通報,重大海洋環境違法案件的處理應及時通報。對執法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有關情況提請海洋環保管理部門會商。
(五)辦案時限:海洋環境違法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需向上級海監機構書面說明理由。自立案起期滿六個月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海洋環境違法案件,上級海監機構可以要求案件承辦機構限期辦結或移交查處。
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海洋環保執法工作,加強組織和指導,落實分管領導責任制。中國海監各級機構要依據《海洋環境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明確職責與任務,加強溝通和配合,形成執法合力,切實履行好法律賦予的職責,保證各項海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