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配合有關部門加強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配合有關部門加強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配合有關部門加強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配合有關部門加強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電發〔2011〕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近日,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發出《關于加強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委辦〔2011〕10號),就加強汛期安全生產工作進行了部署。為有效防范自然災害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確保汛期安全生產形勢穩定,現就配合安全監管等部門加強汛期安全生產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把配合做好汛期安全生產工作擺上重要位置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汛期降水、洪水、臺風、泥石流、雷電、高溫等自然災害對安全生產工作帶來的不利影響,充分認識做好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立足于防大汛、搶大險、救大災,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積極配合安全監管等部門,加強對礦山企業督促檢查,及時發現、解決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問題,將防范、應對自然災害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確保汛期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二、積極配合開展礦山生產安全隱患排查治理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地方人民政府關于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部署,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汛期安全隱患開展拉網式排查。對排查出的隱患和問題,要配合有關部門督促礦山限期整改、治理。要密切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尾礦庫檢查、監測。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尾礦庫,要督促企業提前開展除險加固,確保安全。
三、切實增強礦山安全應急救援能力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與氣象、海洋、地震、水利等部門密切配合,建立汛期災害預報預警工作機制。要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配合安全監管等部門,監督礦山企業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完善安全措施,嚴防發生傷亡事故。要積極配合組織開展應對由自然災害引發礦山產生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練,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逐級落實應對措施,做到職責到位、思想到位、裝備到位、措施到位。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