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林業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檢查驗收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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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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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造發〔2011〕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為進一步規范林業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檢查驗收工作,不斷提高基地建設水平,促進林業生物柴油原料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農業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林業局關于發展生物質能源和生物化工財稅扶持政策的實施意見》(財建〔2006〕702號)、財政部《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7〕435號),我局組織編制了《林業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檢查驗收辦法》(見附件),經商財政部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在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向我局造林綠化管理司反饋。
為引導和推動我國林業生物能源原料基地健康發展,對基地建設中涌現出來的典型樣板,我局將在嚴格檢查驗收的基礎上,確定為“林業生物能源示范基地”。
特此通知。
附件:林業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檢查驗收辦法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林業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檢查驗收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林業生物能源原料基地管理,規范檢查驗收工作,促進林業生物能源原料基地建設質量不斷提高,依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林業局關于發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財稅扶持政策的實施意見》(財建〔2006〕702號)、財政部《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7〕435號)、國家林業局《全國營造林實績綜合核查辦法》及有關技術規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林業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檢查驗收實行建設單位自查、省級核查驗收和國家抽查的方式開展。省級核查驗收采取抽查檢查方式。基地建成后,由國家林業局負責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條 建設單位自查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組織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開展,自查成果作為申報項目依據;省級核查驗收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抽查檢查;國家林業局結合日常工作、營造林實績核查等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四條 林業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檢查驗收應遵循公共道德準則,實事求是,講求誠信,堅決杜絕弄虛作假。
第二章 基地認定標準
第五條 林業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是指為企業生產生物能源產品提供原料的林業基地。基地建設要充分開發利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和邊際性土地,確保不與糧爭地,有利于生態保護,相對集中連片。
第六條 企業是林業生物能源原料基地主體。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基地面積不少于30萬畝,并持有林權證、林地租賃承包合同等權屬證明;2.有種苗繁育基地,不少于500畝;3.已根據本地林業發展規劃編制林業生物能源原料基地建設實施方案,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并報財政部、國家林業局備案。
第七條 造林樹種應具有結實早、果實含油率較高、結實量大、適應性強、利用周期長、生物柴油轉化技術相對成熟等特點。根據此原則暫定小桐子、文冠果、黃連木、光皮樹、油桐、烏桕、無患子等7個樹種為林業生物能源原料樹種。
第八條 造林密度標準
各樹種定植后株數不少于下述規定標準:小桐子64株/畝、文冠果54株/畝、黃連木56株/畝、光皮樹64株/畝、油桐64株/畝、烏桕64株/畝、無患子42株/畝,并應分布均勻。
第九條 造林合格標準
造林成活率≧95%為合格,94%~51%為待補植,≦50%為失敗。
第十條 林業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應采取人工植苗造林。經核準的現有低產林改培,并符合下述條件的,可以同樣認定為造林面積:1.立地條件較好,增產潛力較大;2.通過實施補植、間伐、施肥、修枝整形、深翻擴穴、高接換優、病蟲害防治等技術措施,能夠有效提高單位面積產量和質量;3.符合造林密度標準要求。
第三章 建設單位自查
第十一條 自查內容
自查應當在造林一年以后進行。建設單位對原料基地進行全面自查,自查內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林業生物能源原料基地建設實施方案和作業設計完成年度造林任務。
(二)造林作業面積、造林成活率合格面積、待補植面積、失敗面積等。
(三)整地方式及規格、樹種選擇及配置、栽植密度、株行距、種苗質量、栽植時間、施肥、病蟲害防治等情況。
(四)造林地的撫育管護、檔案建立等情況。
第十二條 自查方式
核實面積的自查應采用1∶5萬地形圖或GPS現地逐個小班調繪和實測、量算小班面積。小班均需留存實測的GPS控制點位的坐標或調繪的1∶5萬地形圖。
采用樣行或樣地(樣園)調查法調查株數成活率。
樣行或樣地(樣園)調查的面積比例:當小班(地塊)面積在100畝以下時,樣行或樣地面積應占小班(地塊)面積5%;100~450畝應占3%;450畝以上不少于2%。
樣行或樣地(樣園)應根據小班苗木定植情況,均勻布設在有代表的地段。
樣行調查樣地設置為帶狀,帶寬5米,機械布設,樣行數按小班應調查的樣地面積確定,每個小班不少于3行。
樣園調查應選擇具有代表性的調查點位,設置半徑為3.26米的樣園。樣園調查個數要求:小班50畝以下的不少于3個,小班面積50畝至100畝的不少于5個,小班面積100~150畝的不少于6個,小班面積150畝以上的不少于7個。
在樣行或樣地(樣園)內計數總的人工造林株數(包括死苗、缺苗)以及成活株數。
穴狀整地造林中,當每穴造林株數或成活株數多于1株時,按1株計算。
省級核查驗收前1個月內及核查工作開展后補植的苗木不計入成活株數。
自查后的結果應按統一格式填寫造林小班(地塊)卡片,分小班(地塊)、行政村(林班)、鄉鎮(林場)逐級統計、匯總至縣級單位;各項因子調查結果應當制表,一并錄入計算機,建立數據庫。小班(地塊)面積應按比例標繪在1∶5萬地形圖上,并標注小班(地塊)號,建立地理信息數據庫。
第十三條 自查報告
自查結束后,建設單位應將自查情況及時上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并申請省級核查驗收。申請省級核查驗收面積應為成活率合格面積。自查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原料基地實施基本情況。包括造林完成情況、造林質量、實施單位管理情況等。
(二)自查工作概況。
(三)自查結果。明確造林作業面積、成活率合格面積、待補植面積、失敗面積等。
(四)分析總結和評價原料基地建設過程中,建設的基本措施和經驗,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對策及建議等。
(五)圖表資料:《____年度林業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小班(地塊)一覽表》(見附表1)和造林小班(地塊)布局圖。
(六)林業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小班(地塊)地理信息數據庫。
第十四條 自查檔案管理
將林業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實施方案,項目造林作業設計及圖表,年度資金使用報告及報表,項目自查驗收報告,外業調查圖、表(含面積量算記錄)、小班調查卡、統計匯總表等有關資料按技術檔案管理規定正卷歸檔。
第四章 省級核查驗收
第十五條 核查驗收內容
在建設單位自查上報數據的基礎上進行省級核查驗收。省級核查驗收內容同自查。
第十六條 核查驗收工作量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的林業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進行核查,核查面積不少于上報總面積的10%。
第十七條 核查驗收樣本抽取
(一)省級核查驗收抽檢縣(市、區)數量原則上不少于2個,少于2個的全部檢查。
(二)省級核查驗收鄉(鎮)樣本、小班的確定。
1.核查的鄉(鎮)、行政村、小班由外業檢查人員到達抽檢縣后進行抽取。
2.各抽檢縣檢查鄉(鎮)數量原則上不少于2個。
3.按抽檢縣各鄉(鎮)基地建設保存率合格面積,從小到大依次排列,形成一個閉合環,按照規定的起始號和間隔號(起始號和間隔號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事先確定)抽取核查鄉(鎮),直至抽中鄉(鎮)的累計面積大于該縣應核查面積的90%。如抽取的核查累計面積大于應當核查面積的,最后一個被抽取的核查鄉(鎮)應當調換到累計核查面積最接近應當核查面積的鄉(鎮)。如果沒有累計核查面積在90%-120%的鄉(鎮)可以調換,將原抽中的最后一個鄉(鎮)的各行政村造林面積(不落實到村時以造林小班為單位)按照從大到小排序,按規定的起始號和間隔號,依次抽取行政村(小班),使累計面積最接近該縣應查面積。
4.如正常抽取未達到2個鄉(鎮)即因超過應查面積需要調換鄉鎮時,按照順序抽足2個鄉(鎮),按照這2個鄉(鎮)行政村造林成活率合格面積(造林面積不落實到村時以造林小班為單位)從小到大排序,形成一個閉合環,按規定的起始號和間隔號直接抽取行政村或小班,使累計面積最接近該縣(市)應查面積,如抽中的全部為同一鄉鎮的行政村或小班時也不再補抽鄉(鎮)。
5.抽取鄉(鎮)、行政村或小班時,當重復抽取的輪次中再次抽到已抽中的鄉(鎮)、行政村或小班時,順延抽取下一個單位。
6.鄉(鎮)或行政村合格面積相同時,依次按照鄉(鎮)或行政村第一字、第二字筆畫由小到大排序;小班按照縣(市)自查小班號順序由小到大排序。
7.如按照上述方法不能正常抽取核查鄉(鎮)或行政村(小班)時,核查人員應當將抽檢縣建設單位自查情況,向核查驗收工作組織單位報告,以確定核查樣本。
8.鄉(鎮)、行政村或小班一旦確定,不得隨意改動,如遇重大災情或特殊情況需要改動時,應得到核查驗收工作組織單位的批準。
9.受檢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供《年度林業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小班(地塊)一覽表》,核查人員再按照起始號和間隔號抽取檢查樣本。如提供的材料與上報的自查材料不一致時,建設單位需加蓋公章確認,然后核查人員再抽取檢查樣本。
第十八條 核查驗收方式
(一)核查驗收采取現地檢查、聽取匯報、查閱材料和座談交流等多種形式相結合的方式。
(二)對抽中的行政村或小班全部進行現場檢查。
(三)核查的行政村或小班原則上需勾繪到1∶5萬地形圖上,利用GPS定位技術,現地核對行政村(小班)位置、形狀和范圍,重新求算行政村(小班)面積。當檢查核實面積與上報面積相差在±5%范圍內時,認可原上報面積,否則以核實面積為準。
行政村(小班)采用GPS控制點與地形圖調繪相結合的方法求算面積。每個行政村(小班)均需留存GPS控制點位的坐標。
(四)采用樣行或樣地(樣園)調查法調查成活率。
(五)填寫《____年度林業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小班(地塊)核(抽)查一覽表》(見附表2)和《____年度林業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核(抽)查匯總表》(見附表3)。
第十九條 核查驗收成果
(一)省級核查驗收后,及時匯總核查結果,形成核查驗收報告,并提交核查驗收標準數據庫文件,提交成果包括以下內容:
1.核查統計匯總表。
2.核查成果報告。
(二)省級核查成果報告除應當對核查結果做出說明外,還應當著重對核查結果進行深入分析,并反映核查中所發現的問題。報告內容包括:
1.核查工作開展情況、任務量、核查單位數、工作時間,參加人員等。
2.核查結果:用文字和表格分別表述受檢單位林業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完成情況、質量狀況。
3.成績與經驗:建設單位林業生物能源原料基地建設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效和經驗。
4.問題:對在核查中發現的上報面積與核查結果相差較大的情況,要進行說明和分析。突出、有代表性問題要落實到行政村(小班)。
5.建議:包括基地建設合作單位的意見建議和核查驗收人員在核查驗收中發現問題的改進意見建議等。
第二十條 核查驗收檔案管理
省級核查驗收后,應當將核查驗收報告,外業調查圖、卡片,數據庫、統計匯總表等有關資料按技術檔案管理規定立卷歸檔,并抄送省級財政部門。
第五章 國家抽查及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 國家抽查在省級核查驗收的基礎上進行。抽查內容與自查相同。抽查面積不少于建設單位申請省級核查驗收面積的3%。抽查時樣本的抽取、抽查方式、抽查成果的報告及抽查檔案管理均與省級核查驗收相同。
第二十二條 基地建成后的竣工驗收在歷次省級核查驗收的基礎上進行,采取抽查檢查的方式,內容與自查相同。抽查檢查面積不少于建設單位“林業生物能源原料基地建設實施方案”中設計的基地建設面積的2%。抽查檢查時樣本抽取、抽查檢查方式及檔案管理均與省級核查驗收相同,但不填寫附表3。
第二十三條 抽查檢查后,及時匯總抽查檢查成果,提交《林業生物能源原料基地竣工驗收匯總表》(見附表4)和基地驗收標準數據庫文件及竣工驗收報告(內容與省級核查驗收相同),并抄送財政部。
第六章 計算方法與統計匯總
第二十四條 計算方法
造林成活率、面積核實率、面積核實合格率、造林作業設計率、管護撫育率、檔案建立率。
(一) 造林成活率(%)=小班標準地內成活株數/小班標準地內造林總株數×100%。
1.初植密度達到設計造林密度
成活率=(成活株數/初植株(穴)數)×100%。
2.初植密度達不到設計造林密度
成活率=(成活株數/設計造林密度)×100%。
3.初植密度超過設計造林密度,且死亡苗木均勻分布的成活率=(成活株數/設計造林密度)×100%計。超過100%的,按照100%計。
4.初植密度超過設計造林密度,但死亡苗木呈塊狀分布的:
成活率=(按設計的株行距調查的成活株樹/設計造林密度)×100%
(二)面積核實率。
面積核實率(%)=(∑小班核實面積/∑小班上報面積)×100%
(三)面積核實合格率。
上報面積合格率(%)=(∑合格小班面積/∑小班上報面積)×100%
面積核實合格率(%)=(∑合格小班面積/∑小班核實面積)×100%
(四) 管理指標。
1.造林作業設計率(%)=(∑作業設計合格小班核實面積/∑小班核實面積)×100%
2.管護撫育率(%)=(∑有撫育管護小班核實面積/∑小班核實面積)×100%
3.檔案建立率(%)=(∑有建檔小班核實面積/∑小班核實面積)×100%
第二十五條 省級核查驗收結果推算出上報合格面積總數。
第二十六條 省級核查驗收與建設單位自查結果誤差允許范圍。行政村或小班面積檢查允許誤差為±5%;行政村或小班造林成活率調查允許誤差為±2%,超過允許誤差時,以省級核查驗收結果為準。
第二十七條 所有面積均以水平面積計,以畝為單位,保留整數。造林成活率的百分數均取整數,其他各率的百分數均保留1位小數。造林成活率、面積核實率、面積核實合格率、管理指標等不大于100%。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