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參加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出庭應訴辦法
麗水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參加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出庭應訴辦法
浙江省麗水市人民政府
麗水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參加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出庭應訴辦法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參加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出庭應訴辦法的通知
麗政發〔2010〕1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參加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出庭應訴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麗水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參加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出庭應訴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浙江省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意見>》,強化行政機關的法制觀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指導意見》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以市政府工作部門(含垂直管理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以下統稱為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或被告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包括:
(一)市政府工作部門;
(二)受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門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三)受市政府委托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是指本辦法第三條所列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及行政分管負責人。
第五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參加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出庭應訴是指行政機關的負責人親自參加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活動或按照行政訴訟的要求親自參加庭審活動。
第六條 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行政復議案件審理和行政訴訟案件出庭應訴的第一責任人,應自覺接受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實施的監督,依法履行參加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職責。
第七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全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參加行政復議審理和出庭應訴的組織協調和監督工作。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參加行政復議案件審理和行政訴訟庭審活動:
(一)本年度涉訴的前二件行政訴訟案件;
(二)行政機關以市政府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
(三)原告為10人以上的群體性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
(四)一審行政機關敗訴的二審行政訴訟案件;
(五)復議機關采用聽證方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
(六)本市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
(七)人民法院或者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參加審理和出庭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
(八)其他重大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
行政機關年度內行政訴訟案件達到5件的,出庭不得少于3件,總體出庭應訴比例不低于60%。
第九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確因工作原因,不能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參加行政復議審理和出庭應訴的,應書面向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說明情況,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報請市政府同意后,可由本單位的法制人員代為參加。
第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行政起訴狀副本、判決(裁定)書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書面備案,并報送司法文書復印件一份。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對參加行政復議審理和行政訴訟應訴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認真研究,及時整改,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行政機關對政府和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復議建議和司法建議,應當及時整改,并及時反饋處理情況。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參加行政復議審理和行政訴訟庭審活動,或行政機關未按規定報送備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建議,監察部門依法追究有關領導的行政責任。
第十三條 市政府每半年通報行政機關負責人參加行政復議審理和出庭應訴情況,并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參加行政復議審理和出庭應訴工作列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具體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實施。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政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麗政發〔2007〕89號《麗水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