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晉中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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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晉中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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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晉中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政發〔2011〕9號
各縣(區、市)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晉中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晉中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有效保護和利用城鄉建設檔案,充分發揮城鄉建設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活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山西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山西省檔案管理條例》、《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包括城市各類開發區)的城鄉建設檔案的形成、報送、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建設檔案,是指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四條 各縣(區、市)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等派出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的領導,把城鄉建設檔案事業的發展和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的建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建設事業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人員編制和經費適應城鄉建設檔案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五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實行集中統一領導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保證城鄉建設檔案信息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鄉建設檔案的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城區(市城區派出機關除外)內城鄉建設檔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對建設單位城建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縣(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等派出機關應當設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城建檔案管理人員,負責本轄區內城鄉建設檔案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縣(區、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內的城建檔案業務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鎮建設檔案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配備專(兼)職檔案管理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收集、保管本單位的城鄉建設檔案,并按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八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紀守法,具備城鄉建設檔案專業知識,并按照規定取得檔案崗位資格證書。
第九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接收下列城鄉建設檔案:
(一) 各類城鄉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
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
5.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
6.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8.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 各類地下管線(包括城鄉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工業等地下管線)以及相關的人防工程檔案。
(三) 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檔案和業務技術檔案。
(四) 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過程中形成的業務管理檔案和業務技術檔案。
(五) 反映城鄉建設的科學研究成果、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六) 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城鄉建設檔案。
第十條 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收的城鄉建設檔案,其形成單位按照下列時限移交:
(一) 各類城鄉建設工程檔案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移交;
(二) 各類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移交;
(三) 建設、規劃各專業管理部門的業務管理檔案和業務技術檔案,具有永久和長期保存價值的,在本單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及時移交;
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
建設單位被撤銷的,應當及時整理城鄉建設檔案,通知并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保管。
(四) 縣(區、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城鄉建設檔案總目錄;
(五) 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地下交通、人防等專業管理單位,應當每年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地下管線現狀圖和資料;
(六) 其它城建檔案的管理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移交的建設工程檔案必須符合下列規定要求:
(一)檔案材料應當是原件,內容真實、完整、準確、系統;
(二)建設工程竣工圖應當與工程實體相符,并加蓋竣工圖章,簽字手續完備;
(三)建設工程在移交紙質檔案的同時,還應當按規定移交相關的電子檔案和聲像檔案;
(四) 技術整理符合本市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要求。
第十二條 列入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收范圍的工程檔案,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前,要與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建設工程檔案移交責任書》。同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檔案內容和要求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并根據工程進度情況對工程檔案進行業務指導。
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檔案移交責任書》。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提出預驗申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收到建設單位預驗申請后,對建設工程紙質檔案、聲像檔案、電子檔案進行專項預驗收,且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預驗收審核意見書。對建設工程檔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對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要求進行編制、補充、完善。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后,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時,應當查驗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核發的《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重大建設項目檔案的驗收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一套符合規范要求的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原件。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收到符合規范要求的建設工程檔案后,向移交單位核發《建設工程檔案移交合格證》。
第十五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設施等隱蔽工程檔案,取得該施工地段地下管線、設施等隱蔽工程現狀資料。
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測繪單位進行竣工測繪,形成準確的竣工測繪數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繪圖,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城鄉建設檔案管理的要求。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現未建檔的地下管線,應當及時通過建設單位向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查明未建檔的管線性質、權屬,責令地下管線產權單位進行補測補繪,并在15日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工程跟蹤測繪或者補測補繪竣工驗收后15日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其測繪成果。
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當將更改、漏測、廢棄部分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及時修改補充,并在15日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未移交以及未按時移交測繪成果,或者移交的測繪成果資料不齊全、不準確,致使其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因無法查閱有關資料或者查閱的資料內容不準確造成施工損壞地下管線工程的,地下管線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地下管線普查結束后15日內,普查單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其普查成果。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合同中向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提出編制、報送建設工程檔案的要求,明確檔案套數,明確專人負責工程檔案的管理工作,做到建設工程檔案的收集、編制與工程建設同步,保證建設工程檔案的完整。
第二十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城鄉建設檔案的各項管理制度。對接收進館的城鄉建設檔案及時登記、整理,編制檢索工具,實行科學規范管理;配置適宜保管、利用城鄉建設檔案的專門庫房和必要設施;采用先進技術,防治有害物質,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確保檔案的完整與安全;對破損或者變質的檔案,應當及時搶救、修復;需要永久保存的城鄉建設檔案,應當轉換為電子檔案或利用其它現代化技術手段備份保存。
第二十一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城鄉建設檔案管理系統,對城鄉建設檔案進行動態管理,實現城鄉建設檔案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和現代化。
第二十二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檔案用品和裝具。
第二十三條 保管城鄉建設檔案必須有專用庫房。庫房內應當保持適當的溫度和濕度,有防盜、防火、防水、防強光、防潮、防塵、防污染、防有害氣體和有害生物等措施,并具有相應的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災害的能力。庫房面積應當符合有關部門制定的城建檔案工作業務規范的要求。
新建或者改建的城建檔案庫房,應當執行《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
第二十四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城鄉建設檔案信息資源,建立城鄉建設檔案資料信息庫、目錄庫,匯編城鄉建設檔案綜合信息,為社會提供城鄉建設基礎數據、信息服務和技術咨詢,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有償服務。
第二十五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館藏結構、案卷目錄信息,以方便社會公眾利用;對涉及秘密或者公開后危害國計民生和社會穩定的城鄉建設檔案信息,應當執行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凡需要利用城鄉建設檔案的單位和個人,需持單位介紹信或其它有效證件,方可按規定到城建檔案管理部門辦理查詢手續,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要為單位和個人查找利用城鄉建設檔案創造條件,并及時做好城鄉建設檔案利用效果的統計、分析和編研工作。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已開放的城鄉建設檔案,須持有介紹信、身份證等合法證件。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利用開放的城鄉建設檔案,應當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檔案,應當遵守查閱檔案的有關規定,不得涂改、摧毀、丟失、偽造。利用未開放的檔案,不得擅自抄錄和復制。
第二十九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的載有本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或者印章標記的縮微品以及其他復制形式的城鄉建設檔案,具有與城鄉建設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一) 在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或者理論研究中成績顯著的;
(二) 搶救或者捐贈珍貴城鄉建設檔案資料的;
(三) 同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依據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 無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規定歸檔、報送的;
(二) 涂改、偽造、損毀、丟失城鄉建設檔案的;
(三) 檔案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第三十三條 在利用城鄉建設檔案過程中,損毀、丟失、涂改、仿造或擅自抄錄、復制城鄉建設檔案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的城鄉建設工程檔案,工程已竣工驗收的,由建設單位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一個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