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試行)
贛州市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試行)
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贛州市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試行)
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贛州市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試行)的通知
贛市府辦發〔2010〕17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贛州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屬、駐市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和推進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贛州市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贛州市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做好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贛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行政機關,是指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會上傳播和散布的,與行政機關行政職責相關,與事實不相符,不準確,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依據職責承擔相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義務,并遵循發現及時、落實責任、處置迅速、控制得當的原則做好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級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導、督促和檢查。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發現和確認機制,及時發現和確認涉及本行政機關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
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短信等信息媒介的主管部門應當強化對所管轄信息渠道的監督管理。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接受公眾反映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制定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預案。發現涉及本行政機關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關規定,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短信、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和渠道,及時發布準確完整的政府信息。對會造成較大不良影響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及時報告本級黨委宣傳主管部門及政府辦公廳(室)。
第八條 突發事件信息發布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贛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外,還應按下列程序進行審批:
。ㄒ唬┮愿骷壢嗣裾x進行澄清的,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ǘ┮愿骷壢嗣裾鶎俨块T名義進行澄清的,須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工作內容的,須事先征得相關部門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對未及時澄清本行政機關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對社會穩定、社會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贛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贛州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責任追究制度(試行)》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十一條 對傳播和散布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政府派出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十三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通信、郵政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澄清關于社會公共服務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