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
濟南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
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政府
濟南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南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的通知
濟政發〔2011〕1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濟南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濟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濟南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工作,明確審批權責,提高審批效率,根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不論投資主體、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投資規模,都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三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分級審批權限,原則上按照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和備案權限及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性質和程度確定。
第四條實行審批制、核準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分別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實行備案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登記備案后和項目開工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
第五條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除依法應由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以外,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一)化學原料、石油化工、釀造、酒精生產、染料、農藥生產、印染、電鍍、垃圾處理、淀粉制造及深加工、新建廢鉛酸蓄電池鉛回收項目、新建和擴建鉛酸蓄電池生產等污染較重的建設項目;(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以及放射源、射線裝置;(三)省政府及省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房地產項目以及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四)市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項目;(五)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國家、省確定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六條市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委托該建設項目所在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ㄒ唬稘鲜心喜可絽^保護與發展規劃》范圍外,總投資20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
(二)《濟南市南部山區保護與發展規劃》范圍外,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下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保部令第2號)中需要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且按規定由市環保局審批的建設項目。
第七條鍋(窯)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仍按《濟南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凡涉及省、市級各類保護區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市及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在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前,應征求省、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本部門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委托該建設項目所在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委托機關應當對受托機關實施的審批行為進行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對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發展的能耗物耗高、環境污染嚴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條件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得受理和審批。
第十一條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決定,有權予以撤消或者責令限期糾正。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4月11日市政府印發的《濟南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濟政發〔2008〕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