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設項目聯合審批實施辦法
淄博市建設項目聯合審批實施辦法
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淄博市建設項目聯合審批實施辦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淄博市建設項目聯合審批實施辦法的通知
淄政辦發〔2011〕2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文昌湖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建設項目聯合審批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淄博市建設項目聯合審批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提高行政服務效率, 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淄政辦發〔2011〕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聯合審批,是指由市行政服務中心將建設項目審批所涉及的部門事項,按照“一口受理、抄告相關、限時辦結、一次收費、統一發證”的要求,組織各有關審批部門根據各自權限從受理到辦結實行一條龍辦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聯合審批的范圍是:市級審批權限范圍內的所有建設項目。審批內容包括立項、施工許可前所有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行政服務事項。
市級審批權限以上的行政事項上報前初審階段,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水利與漁業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局、市規劃局、市環保局、市安監局、市人防辦、市地震局、市氣象局等部門為建設項目聯合審批的主要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對參加聯合審批的部門進行調整。
第五條市行政服務中心成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辦公室,負責制定聯合審批制度及規則,組織聯合現場勘察,召集聯審會議和重大項目專家會審,對聯合審批實施全程監督協調,并在市行政服務中心大廳設立聯合審批窗口,統一受理建設項目聯合審批申請和頒發行政審批證照、批文。
第二章聯合審批工作流程
第六條聯合審批的工作流程為:
(一)一口受理。申請人向市行政服務中心聯合審批窗口提出申請,填寫建設單位概況登記表,由聯合審批窗口進行登記備案,并發放《建設項目審批手冊》。
(二)抄告相關。聯合審批窗口登記備案后,通過電子審批系統抄告相關部門窗口。申請人按規定程序將《建設項目審批手冊》和相關申請材料一并遞交相關部門窗口辦理。經相關部門窗口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按要求錄入電子審批系統,并及時反饋聯合審批窗口;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通過電子審批系統及時反饋聯合審批窗口,并在《建設項目審批手冊》中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必要時,聯合審批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專家予以評審。
(三)限時辦結。相關審批部門應自受理之日起,在規定的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或上報工作。通過電子審批系統明確具體審批意見,并反饋聯合審批辦公室。對需報省及省以上審批的事項,審批部門應按照規定時限積極做好上報工作,并將報批情況和報批所需時間反饋聯合審批辦公室。
聯合審批辦公室根據項目需要組織聯合現場勘察,召集聯審會議,對重大項目可以組織專家會審。參加聯審會議和現場勘察的部門要出具書面審查和修改意見,并注明強制性修改意見和建議性修改意見,對于強制性修改意見,要附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規范要求和條款。
(四)一次收費。對建設項目的收費實行“一費制”,由市財政局在市行政服務中心設立收費審核窗口,負責按照收費項目標準對各部門開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進行審核,確定無誤后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系統”繳入財政專戶,需減免緩的,由市財政局按照規定匯總報市政府審批后執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建設項目一次性收費節點的把關,在財政部門認可收費的基礎上印制《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五)統一發證。建設項目審批各部門將有關證照和批文送交聯合審批窗口,聯合審批窗口審核各項手續和費用后,統一發放給申請人,任何部門不得單獨發放審批證照和批文。
第三章規章制度
第七條政務公開制。凡涉及聯合審批的項目,要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印制專門的服務指南,對外公開審批依據、審批條件、審批程序、審批時限、審批結果。
第八條分工負責制。各審批部門要按照聯合審批要求,各司其職,并在部門內部建立相應的工作程序,確定專人負責,保證聯合審批有序實施。市行政服務中心負責聯合審批的工作協調和日常檢查,市監察局負責聯合審批的工作監督。
第九條服務承諾制。各審批部門要增強服務意識,主動與申請人聯系,解答有關問題,同時加強配合協調,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時限完成審批工作。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條加強聯合審批工作的協調和監督。市行政服務中心建設項目聯合審批辦公室負責審批流程的編制和管理,對聯審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進行協調,加強對聯合審批全過程的監管,督促相關部門嚴格按照流程審批。
第十一條嚴格責任追究。在聯合審批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部門和聯合審批辦公室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員口頭告誡、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其政紀或法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超職權擅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聯審和法定許可條件的項目,不予行政許可或不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無故不參加聯審會議或不接受聯審會議召集人協調,不按聯審會議安排的時間、程序進行審批活動的;
(四)無故不參加聯合現場勘察而擅自進行現場勘察的;
(五)沒有按規定要求實施一次性收費,存在亂收費或搭車收費行為的;
(六)聯審過程中存在吃、拿、卡、要、報等行為的。
第十二條建立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投訴、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關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違反第十一條規定的,有權向監察機關和行政服務中心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的,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市法制辦負責對建設項目聯合審批許可事項進行梳理,確定納入建設項目聯合審批事項目錄。市財政局、市物價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建設項目聯合審批“一費制”具體規定,并確定納入“一費制”的收費事項目錄。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