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國有建設用地批后監管辦法
棗莊市國有建設用地批后監管辦法
山東省棗莊市人民政府
棗莊市國有建設用地批后監管辦法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棗莊市國有建設用地批后監管辦法》的通知
棗政發[2011]23號
各區(市)人民政府,棗莊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企業:
現將《棗莊市國有建設用地批后監管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棗莊市國有建設用地批后監管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建設用地批后監管工作,保障用地行為依法進行,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34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08]90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建設用地批后監管,是指國有建設用地從批準供地到項目竣工驗收期間,依照國有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劃撥決定書、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等,對土地使用權人使用土地情況進行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全市國有建設用地批后監管的管理工作。
區國土資源部門具體承擔所轄行政區域范圍內國有建設用地批后監管工作。其中市中區城市規劃區內經營性國有建設用地批后監管工作、棗莊高新區所轄區域范圍內國有建設用地批后監管工作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具體承擔。
發改、經信、財政、監察、住建、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國有建設用地批后監管工作。
第四條 國有建設用地批后監管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按照規定的時限開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閑置;
(二)是否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三)是否完成規定的投資強度;
(四)改變用途、容積率的,是否辦理相關手續,補繳土地有償使用費等費用;
(五)是否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
(六)是否超期使用臨時用地;
(七)其他需要列入監管的事項。
第五條 實施建設項目用地開工、竣工申報制度。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項目開工、竣工時,向國土資源部門書面申報,國土資源部門應對合同約定內容進行核驗。
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未開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權人要在到期前15日內申報延遲原由,國土資源部門應按合同約定認真處理后,可通過增加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條款或簽訂補充協議等方式,對申報內容進行約定監管。
對不執行申報制度的,由同級政府向社會公示,并限制其在一年內不得參加土地購置活動。
第六條 建立國有建設用地批后公示制度。國有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劃撥決定書下發或有償使用合同簽訂后,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組織土地使用權人在宗地現場顯著位置設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將國有建設用地批準文號(合同號)、用途、面積、四至、容積率、開工日期、竣工日期、監管機構、舉報電話等內容進行公示,方便社會監督。
第七條 建立國有建設用地批后監管動態巡查制度。國土資源部門對已批的國有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情況實行全程動態跟蹤檢查,預防違規違約開發利用土地行為的發生。
第八條 建立建設項目竣工土地復核驗收工作制度。將土地使用權人的實際用地和履行國有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或劃撥決定書、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情況,作為建設項目竣工土地復核驗收的一項重要內容,國土資源部門出具土地利用復核驗收意見書。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項目用地面積、用途等履約情況進行復核,并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對土地出讓金收繳等情況進行復核;監察部門負責對土地批后監管過程進行監督;發改、經信部門負責對項目性質、主業產業政策執行情況及投資額、單位土地面積投資強度等指標進行復核;住建、規劃部門負責對項目規劃控制指標(包括用地性質、總建筑面積、建筑占地面積、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保障性住房戶型面積、套數及配建比例等指標)進行復核。
建立違規違約用地責任追究機制。復核驗收結果不符合出讓合同約定或劃撥決定書規定的,國土資源部門要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土地使用權人應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或劃撥決定書規定及整改意見要求,嚴格履行出讓合同約定或執行決定書規定事項。凡沒有用地復核驗收意見書或復核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閑置土地依法處置:
(一)超過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有償使用合同規定的動工開發建設期限未動工的;
(二)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未規定、有償使用合同未約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的,自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或有償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三)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用地面積占應當動工開發建設總用地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但投資額(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總投資額(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對擬認定的閑置土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查明的事實、認定依據等情況書面告知土地使用權人。土地使用權人有異議或要求聽證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作出解釋或組織聽證。
第十一條 對認定的閑置土地,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擬訂處置方案。處置方案報經原批準用地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實施。
閑置土地被認定后,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為閑置土地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出租手續,其他有關部門不得為閑置土地辦理相關批準手續。
第十二條 土地閑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必須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也應當采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納入政府儲備等途徑及時處置,以充分利用土地。
第十三條 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屬于出讓用地的,按出讓總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屬于劃撥用地的,按劃撥總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
土地使用權人未按時繳納土地閑置費的,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限期繳納;拒不繳納的,由國土資源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由規劃部門依法處理。
確需變更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積率的,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后,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簽訂有償使用合同補充協議,補繳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 國土資源部門的監督工作人員在監管工作和執法過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及其證人;
(二)現場勘測、拍照、攝像;
(三)查閱、復制土地使用權人的有關文件和資料;
(四)要求土地使用權人就有關土地利用情況作出說明;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國有建設用地批后監管工作應當予以支持與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十七條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國土資源部門責令交還土地,依法處以罰款。
第十八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國土資源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以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批后監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滕州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