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和退出管理辦法
威海市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和退出管理辦法
山東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和退出管理辦法
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威海市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和退出管理辦法》的決定
威政發〔2011〕3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市政府決定對《威海市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和退出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二)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所有權的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小于15平方米,均未購買過房改房等保障政策性住房,申請之日前5年內均未轉讓過自有住房。”
二、將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年滿28周歲的未婚、離異或喪偶者,符合前款條件的也可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另外,對個別文字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11年1月25日起施行。《威海市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和退出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威海市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和退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和退出管理工作,完善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制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威海市區(包括環翠區和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和退出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和退出的管理工作。
市物價主管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的價格管理。
市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資格認定工作。
市監察、國土資源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和退出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價格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指導價包括基準價格和樓層浮動比例。
基準價格由開發建設單位測算,并提出書面定價申請,在銷售前報市物價主管部門,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核準。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樓層浮動比例經核準后應向社會公布。
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和樓層浮動比例公布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銷售時實行明碼標價,在銷售場所公布主管部門批準的價格及批準文號,接受社會監督。
開發建設單位預收或代收的前期物業服務費、水費、電費、燃氣費、暖氣費、有線電視費和裝修損壞修復保證金等費用,須在購房價款之外另行收取,并將收取的項目、用途和標準予以公布。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實行申請、核準和公示制度。
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應通過網站、報紙、電視等媒體,將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項目名稱、項目位置、房屋數量和申請方式等向社會公布。
應通過公開搖號的方式在取得準購資格的申請人中確定購房人和選房順序。
第三章 申請和核準
第六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取得市區城鎮居民戶口3年(含)以上(不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所有權的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小于15平方米,均未購買過房改房等保障政策性住房,申請之日前5年內均未轉讓過自有住房;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四)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年滿28周歲的未婚、離異或喪偶者,符合前款條件的也可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證》載明的為準。其中,申請人應當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證》載明的戶主。
第七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
(二)民政部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及復印件或《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證》及復印件;
(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及復印件;
(四)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每個家庭只能有一個申請人,填寫一份申請表,申購一套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成員重復提出申請或者申請表內容填寫不真實的,其申請無效。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不能同時申請。
第八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應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提出。
受理機關委托申請人所在社區居委會受理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社區居委會應查驗申請人家庭人口、經濟收入等情況,連同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送受理機關。申請人提交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條件的應通知其予以補正。
受理機關應就申請家庭是否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移交所屬區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并張榜公布。不符合條件的,應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環翠區、開發區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收到移交的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后,應在10日內完成復審。復審時,應查驗核實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的相關情況并提出復審意見。經復審,符合條件的,將申請材料和復審意見報送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不符合條件的,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應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復審意見之日起15日內完成有無自有住房和5年內是否轉讓住房等住房狀況的查驗,提出審核意見。
經審核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登記準購資格,簽發準購證明,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經公示有異議的,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應組織相應區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15日內完成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通知申請人。
經審核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準購資格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自準予登記、簽發準購證明之日起計算,期滿后需重新申請。
第四章 銷售管理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按項目建設布局、建設進度、申請人數量等因素,分期分階段組織公開銷售。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符合預售條件的可實行預售。預售前,開發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向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預售許可證。自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開發建設單位應向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具備銷售價格、預售許可、樓號室號等銷售條件后,經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同意,發布銷售公告。公告要說明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的項目名稱、樓號、套數、基準價格、銷售對象范圍、報名地點和報名時間等。同時,要在項目所在地公布小區規劃布局、公用設施位置、戶型面積、樓層浮動比例、儲藏室等附屬面積的銷售價格、預售交款數額、預定交房時間等。
第十五條 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向取得準購資格的市區居民出售。環翠區、開發區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向取得準購資格的本轄區居民出售。經環翠區政府、開發區管委同意,也可向取得準購資格的區外居民銷售。居民屬地的界定以戶籍為準。
第十六條 取得準購資格的申請人根據自身情況,選擇購房項目,持準購證明到該項目開發建設單位辦理報名手續;報名時準購證明交開發建設單位保管。
報名結束后,由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依據報名名單,組織實施公開搖號以確定購房人和選房順序。
公開搖號時,應有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監察部門等有關部門及工會、購房人、新聞記者等社會各界人士現場監督,并辦理公證。公開搖號可委托中介機構實施。
第十七條 通過公開搖號確定的購房人姓名、身份證號碼、中號順序要在銷售現場和網站公布;開發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中號名單和中號順序,定時定點分批組織選房。選房后,雙方應簽訂購房(預售)合同,并就遵守前期物業服務臨時管理規約簽署書面承諾,交納購房款和預收、代收的費用。
第十八條 確定購房人后,開發建設單位應將準購證明和銷售明細表報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未中號或中號后放棄的,準購證明退還申請人。在有效期內,申請人可繼續持準購證明報名購房。
第十九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一次性付款,也可按工程進度分期付款。購房款不足時,可以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作抵押申請貸款;已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房后應按照規定辦理房屋和土地權屬登記。
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字樣。房屋所有權證還應注明“有限產權”和購買時的經濟適用住房政府指導價。
第二十一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情況應納入住房檔案管理。
享受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隨之停止。
租住公有住房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應將租住的公有住房退還產權單位。
準購資格有效期內購買其他住房的,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資格失效。
第二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受理未取得準購資格人員的購房報名,不得將未辦理報名手續的申請人納入公開搖號范圍,不得向未取得準購資格、未參加公開搖號的任何人員以任何方式提供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向單位成批或整幢銷售經濟適用住房。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主開發和定價的商品房,不得冠以“經濟適用住房”的名稱進行銷售。
開發建設單位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由物價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進行處罰。
第五章 上市和退出
第二十三條 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自房屋所有權證發證之日起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轉讓或用于抵押、擔保、出租。滿5年的,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市場價與經濟適用住房政府指導價之間差價的60%,向市政府或環翠區政府、開發區管委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上市轉讓或用于出租、抵押、擔保。
上市轉讓時,市政府或環翠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因購房人個人的原因,未滿5年而確需提前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政府或環翠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按照屆時經濟適用住房政府指導價計算折舊后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未滿5年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須退出,由市政府或環翠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按前款規定價格回購。
市政府或環翠區政府、開發區管委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重新向具備準購資格的家庭出售。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轉讓、退出或用于出租、抵押、擔保后,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其他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的上市年限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經濟收入和住房條件等情況騙取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或環翠區、開發區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限期按屆時的經濟適用住房政府指導價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或由購房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對違法轉讓的,不得為其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 參與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和退出管理工作的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有下列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程序和條件對申請人資格進行審查的;
(二)協助當事人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違反規定辦理準購證明、預售許可證、退出或上市證明、房產證、土地證等手續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威海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我市關于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和退出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