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實施辦法
德州市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實施辦法
山東省德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德州市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實施辦法
關于印發德州市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德政辦發〔2011〕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德州市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德州市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實施辦法
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國務院令第559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要求(魯政辦發〔2010〕66號),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市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下稱綜合性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稱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二條 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對規劃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評價篇章(說明)或環境影響報告書。
編制綜合性規劃,應當根據規劃實施后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編寫環境影響評價篇章或者說明。編制專項規劃,應當在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編制完成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編寫環境影響評價篇章或者說明。
以市政府、縣(市、區)政府名義組織編制的規劃,由具體承擔編制任務的有關部門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需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范圍,按照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印發<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規劃的具體范圍(試行)>和<編制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的規劃的具體范圍(試行)>的通知》(環發〔2004〕98號)執行。
第三條 綜合性規劃和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可由規劃編制單位自己組織編制,也可委托專門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編制;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規劃編制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編制。
第四條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應按照《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試行)》(HJ/T130-2003)的要求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五條 須報請國務院或國家有關部委、省政府或省有關部門以及由市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的綜合性規劃(含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專項規劃的審查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2010〕66號)要求進行。
對由市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并自行印發、不需報請上級政府或部門審批的規劃,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評價篇章或者說明的,應連同規劃草案一并報送市級環保部門征求意見,環保部門應當自收文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應連同規劃草案一并報送市級環保部門組織審查,環保部門應當自收文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第六條 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的綜合性規劃(含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的環境影響篇章(說明)的審查,由規劃審批機關在組織審查規劃時一并進行。審查時,必須有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環境保護專家參加。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專項規劃,在規劃草案報批前,規劃編制機關應將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連同規劃草案一并報送市級環保部門組織審查,其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按《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辦法》(原國家環保總局令第18號)執行,環保部門應當自收文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對于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并自行印發、不需報請上級政府或部門審批的規劃,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評價篇章或者說明的,應連同規劃草案一并報送市級環保部門征求意見,環保部門應當自收文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應連同規劃草案一并送市級環保部門組織審查,環保部門應當自收文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第七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環境影響評價專家庫,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選專家參加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審查,選定專家人數不得低于參加審查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八條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通過審查的,應重新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經審查提出修改意見的,應按照審查意見進行修改。規劃編制單位應根據修改后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及審查意見要求對規劃草案進行修改。
規劃審批機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認真審查申報材料的合法性和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及審查意見采納落實情況,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規劃審批機關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及審查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逐項就不予采納的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并存檔備查,同時通報原組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的環保部門。
第九條 報批規劃應同時上報以下材料:(一)綜合規劃、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文本、編制說明、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篇章(說明)及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意見。(二)專項規劃文本、編制說明、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意見、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及審查意見采納情況的說明。(三)規劃審批應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對未按規定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的綜合性規劃草案,以及未按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并提交環保部門審查的專項規劃草案,規劃審批機關不得予以審批。
第十一條 規劃草案通過審批或審查后,若規劃文本有重大調整,規劃編制機關應組織編制環境影響評價補充文件。
第十二條 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費用納入規劃編制經費預算,嚴格支出管理,接受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規劃實施區域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總量控制指標的,應當暫停審批該規劃實施區域內新增該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四條 在規劃審批和規劃環評文件的編制、審查中存在以下行為的,將依照《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三十三條、三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理。(一)規劃審批機關未按照《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和本辦法要求對規劃審批材料進行審查,予以審批的。(二)規劃環評審查小組召集部門在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時弄虛作假或者濫用職權,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三)規劃環評審查小組的專家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中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四)規劃編制機關在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機構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嚴重失實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