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數字聊城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使用管理辦法
聊城市數字聊城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使用管理辦法
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聊城市數字聊城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使用管理辦法
聊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聊城市數字聊城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聊政辦發〔2011〕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聊城市數字聊城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聊城市數字聊城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府各部門及應用服務主體之間的信息共享與交換,提高基礎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程度和網絡化服務水平,避免重復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管理規定》、《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公布管理規定》、《地理空間框架基本規定》及相關法律、規章規定,結合聊城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數字聊城地理空間框架是聊城空間信息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數據體系、目錄與交換體系、政策法規與標準體系、組織運行體系和公共服務體系等構成。
第三條 數字聊城地理信息公共平臺是數字聊城地理空間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其他專業信息空間定位、集成交換和互聯互通的基礎。
第四條 數字聊城地理空間框架由市政府統一組織建設,市政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根據權限共享使用。
第五條 數字聊城地理空間框架的建設、管理、維護與應用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六條 數字聊城地理空間框架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框架建設的協調工作,組織市政府各部門共同參與框架建設與完善。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與市政府各部門的溝通、協調工作,及時解決項目建設與完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確保項目的順利實施及不斷完善。
。ǘ┴撠燀椖拷ㄔO設計方案、實施方案及相關標準規范的審定,確保框架建設的實用性與合理性。
。ㄈ┴撠煹乩硇畔⒐步ü蚕碚叽胧┖拖嚓P制度的制定,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
。ㄋ模┴撠熃M織項目評審與項目驗收工作。
。ㄎ澹┴撠煍底至某堑乩砜臻g框架的培訓、指導工作。
第七條 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數字聊城地理空間框架項目的總體建設與推廣應用工作。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的綜合協調,并在政策措施、共建共享、應用服務等方面做好支撐工作。
第八條 市國土資源局是項目牽頭單位,負責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數字聊城地理空間框架公共服務平臺的管理與日常維護工作。
。ǘ┴撠熑谢A地理信息數據集的編目、管理與更新維護工作。
。ㄈ┴撠熑械乩砜臻g框架數據集目錄的注冊、發布與更新維護。
。ㄋ模┴撠熑械乩砜臻g框架數據集目錄內容的分發、管理與更新維護,并提供社會化服務。
第九條 使用或擁有地理空間信息資源的單位共同參與框架建設及完善工作,負責提供本單位政務空間專業信息數據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單位專業信息數據集信息資源的編目。
。ǘ⿲Ρ締挝坏膶I信息數據集資源目錄內容設置使用權限。
。ㄈ┘皶r提供本單位專業信息數據集并負責定期更新。
第十條 市國家保密主管部門、國家安全主管部門負責對數字聊城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的安全保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與監督檢查,確?蚣芙ㄔO符合國家安全保密相關規定與要求。
第三章 框架建設與管理
第十一條 標準體系建設。
。ㄒ唬⿺底至某堑乩砜臻g框架必須嚴格遵照聊城市地理空間框架標準體系進行建設,保證信息共享與整合利用。
。ǘ⿺底至某堑乩砜臻g框架標準規范體系的制訂應根據國家、行業和山東省頒布的相關標準規范和技術規程,在對聊城實際情況進行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綜合考慮用戶需求、技術需求、應用需求等方面的因素進行修訂完善,確保所建規范標準的客觀性、科學性和實用指導性。
第十二條 數據集建設。
。ㄒ唬⿺底至某堑乩砜臻g框架數據集建設采用集中建庫管理、分工更新維護的方式,整體信息資源體系建設由市國土資源局集中統一管理,各單位專業信息數據由各單位根據權限進行更新維護。
。ǘ⿺底至某堑乩砜臻g框架數據集包括四個層次,分為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公共管理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公共管理信息圖層數據集、公共服務地理信息數據集。
1.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是城市最齊全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集合,包括定位基礎、水系、居民地及設施、交通、管線、境界與政區、地貌、植被與土質等基礎數據和地名數據、數字正射影像數據等數據內容,是城市地理空間框架的數據基礎,通過數據交換方式提供給對地理信息有深入應用的市政府各部門在涉密網上使用。
2.公共管理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包括水系、居民地及設施、交通、境界與政區、植被與土質等基礎數據和地名數據、數字正射影像數據等數據內容,是通過數據提取、保密、美化等加工之后形成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的子集,通過電子政務網的網絡服務方式提供給市政府各部門及企事業單位使用。
3.公共管理信息圖層數據集包括市政府各部門及企事業單位可共享的各類專題數據,是市政府各部門基于地理空間框架公共服務平臺將行政調查、行政辦公的數據進行空間化之后形成的公共管理地理信息成果,可在市政府各部門之間通過電子政務網共享使用,也可在經過處理之后提供給社會公眾使用。
4.公共服務地理信息數據集包括水系、交通、植被、地名數據、數字正射影像等基礎地理數據和部分公共管理信息圖層數據,是通過對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圖層數據集進行數據提取、保密、美化等操作之后形成的融合產品,通過互聯網以網頁瀏覽或網絡服務方式提供給社會公眾使用。
第十三條 數字聊城地理空間框架由市國土資源局按照“數字中國”、“數字山東”地理空間框架的統一部署與要求進行建設,實現全市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交換與整合利用。
第十四條 數字聊城地理信息公共平臺是我市唯一的、統一的、權威的基礎地理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市政府各部門都必須在該平臺下開展本部門的專業應用,不得重復建設。
第四章 信息更新與運行維護
第十五條 市國土資源局要在公共財政支持下,按照定期與動態相結合原則,利用現代化技術手段進一步增強地理信息采集、處理、存儲和分發服務功能,統一組織實施基礎地理信息的定期更新與分發服務,確保地理信息資源的權威性、標準性和現勢性。
第十六條 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由各數據生產單位按照數字聊城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的標準規范與數據更新頻度要求,以文件交換的方式提供給市國土資源局統一進行數據更新維護。公共管理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由市國土資源局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的基礎上,經過數據加工和保密處理后,在聊城市電子政務網上進行更新發布。公共管理信息圖層數據集,由市政府各部門按照“權威數據來自權威部門、權威部門負責更新維護”的原則進行數據更新和維護。市政府各部門應按照數字聊城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的標準規范與數據更新頻度要求,通過共享交換平臺對專題業務信息進行更新發布,實現全市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與整合利用。
第十七條 各類地理信息資源的提供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和規范,做好共享信息的采集、更新、匯總、發布工作,包括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的更新維護及相關專業、專題、共享信息數據集的更新維護。在信息更新維護過程中,須保證數據的準確性與及時性,并符合數字聊城地理空間框架的整體數據采集標準、數據質量標準和數據交換標準。
第五章 數據共享與使用
第十八條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為國家秘密信息,只限于在涉密網上共享使用或根據實際情況以文件交換方式提供使用,在使用過程中應確保使用環境與互聯網物理隔離。市政府各部門需要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使用目的和范圍必須符合國家保密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嚴格按照《山東省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暫行規定》(魯國土資發〔2007〕237號)的審批程序執行。
第十九條 公共管理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圖層數據集數據經保密處理后,可通過聊城市電子政務網提供給各級政府部門作為一般電子政務應用,在使用過程中必須保證使用環境與互聯網物理隔離。市政府各部門可通過地理信息公共平臺,在權限范圍內獲取基礎地理信息。
第二十條 公共服務地理信息數據集,經保密處理并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國家保密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審核批準后,可提供給社會公眾在互聯網應用。
第六章 推廣應用與服務
第二十一條 數字聊城地理空間框架通過接口式、搭建式、嵌入式和在線服務等方式在電子政務網和公眾互聯網上為市政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應用支撐服務。
第二十二條 數字聊城地理空間框架依托聊城市地理信息數據庫,為政府及部門用戶提供在線調用、零碼封裝、在線服務、二次開發等多種形式的地理信息服務,滿足不同部門、不同用戶的多樣化需求。各類用戶可根據本部門或單位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應用模式。
第二十三條 數字聊城地理空間框架基礎地理信息管理系統是聊城市唯一的基礎地理信息管理系統,所有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全部納入其中進行管理,市政府其它部門不再單獨進行基礎地理信息管理系統的開發建設,以充分保證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源的一致性。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在進行政務信息系統和公眾服務信息系統建設時,涉及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應用服務的,應在數字聊城地理空間框架的基礎上,采用數字聊城地理空間框架信息資源進行開發建設,避免重復投入。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部門應用信息系統要通過二次開發接口與數字聊城地理信息公共平臺實現對接和互聯互通,通過公共平臺加載最新測繪成果,逐步統一到數字聊城地理信息公共平臺上來;尚未開展或正在開展應用信息系統建設的部門,要結合公共平臺進行開發應用,避免重復建設。
第七章 監督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未按規定提供基礎地理信息、政務專業信息內容及其目錄的,由數字聊城地理空間框架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改正。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擅自向國(境)外提供未公開的基礎地理空間信息或者泄漏涉密數據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及其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市政府各部門使用財政資金進行地理信息應用系統建設,未經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市政府批準,進行重復建設,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數字聊城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擅自對外提供涉密信息或者在數字聊城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