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消防聯席會議制度
菏澤市消防聯席會議制度
山東省菏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菏澤市消防聯席會議制度
菏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菏澤市消防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
菏政辦發〔2010〕8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企業,各大中專院校:
根據政府機構改革有關部門職能調整情況和工作需要,現將修訂后的《菏澤市消防聯席會議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菏澤市消防聯席會議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市消防工作的領導和協調,明確部門職責,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和《山東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消防聯席會議是市人民政府監督、協調全市消防安全的非常設工作機構。
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長為市消防聯席會議召集人,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秘書長為副召集人,市發改委、經信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安監局、規劃局、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文廣新局、衛生局、團市委、市婦聯、人防辦、工商局、質監局、旅游局、市供電公司、市廣播電視臺、菏澤日報社、市消防支隊、市人民財產保險公司、中國石油菏澤分公司、中國石化菏澤分公司、中國移動菏澤分公司、中國聯通菏澤分公司、中國電信菏澤分公司等單位明確一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為聯席會議成員。
市消防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公安消防支隊,承擔市消防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第三條 市消防聯席會議的職責主要有:
(一)在市政府的領導下,研究、統籌、協調、指導全市消防工作;
(二)定期分析消防工作形勢,研究制定消防工作對策和措施,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三)協調制定全市消防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建設和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重大火災隱患整改等工作;
(四)協調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開展消防工作,并對各有關部門、各地區的消防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五)提請市政府與各部門、各縣區定期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并承擔每年全市的消防安全考評工作,負責向市政府報告考評工作情況;
(六)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務。
第四條 市消防聯席會議由聯席會議召集人召集召開,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適時召開全體會議或由有關成員單位、有關部門參加的專題會議。
市消防聯席會議成員應按時出席會議,如不能出席,應向聯席會議召集人請假,并安排本單位其他相關負責人代為參加。
聯席會議議題主要根據全市火災形勢和上級的工作部署以及消防工作存在的重大問題確定,研究制定具體對策和貫徹落實上級部署的計劃、方案。
市消防聯席會議辦公室應安排專人做會議記錄,會后形成會議紀要。聯席會議決定的全市性消防工作部署,各成員單位必須認真落實,工作情況及時書面報市消防聯席會議辦公室。
市消防聯席會議每季度向市政府書面匯報一次全市火災形勢和全市消防工作開展情況。
第五條 建立市消防聯席會議聯絡員制度。各成員單位要明確一名消防安全保衛科室負責人為聯席會議聯絡員,協助完成消防聯席會議部署的相關工作,負責消防聯席會議信息上傳下達,匯總本系統、本單位消防工作情況。各成員單位聯絡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人員調整時應及時報告市消防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六條 市消防聯席會議成員應按照聯席會議部署開展工作,認真遵守聯席會議制定的各項制度,帶頭執行聯席會議作出的各項決定,做好本部門、本系統及下屬單位、管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時,分別承擔以下職責和任務:
(一)市發改委:執行《消防法》第二、三、十六條等規定,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做好有關消防設施等建設的立項工作。
(二)市經信委、安監局:執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條等規定,指導、協調、督促安全生產管理中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協同開展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15號)(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運輸和建筑施工等企業,安全監管部門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市教育局:執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條等規定,在學校、幼兒園中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將消防知識納入中小學教育內容;根據《意見》要求,對消防安全條件未獲得公安消防部門審查通過的擬開辦的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等公共場所,不予批準。
(四)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隊:執行《消防法》等規定,依法對市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遵守執行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規范情況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消防違法違章行為。根據《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消防法律、法規監督指導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協調與有關部門的關系,共同做好消防工作;落實聯席會議召集人交辦的工作。
(五)市民政局:執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條等規定,抓好社區消防建設工作。根據《意見》要求,對未依法辦理消防審批手續的養老院、福利院等不予辦理營業許可。
(六)市財政局:執行《消防法》第二、三、十六條等規定,做好有關消防經費的計劃、規劃工作,確保消防投入和經濟發展同步增長。
(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執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條等規定,將消防知識納入職業培訓等內容,對重點崗位和工種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素質提出相關要求,檢查監督重點崗位和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組織開展農民工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八)市規劃局、市城鄉建設局、市水利局:執行《消防法》第二、八、十二、十六、二十九條和《意見》等規定,對不符合城鎮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設項目,規劃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建筑工程消防設計未經審核合格的,城鄉建設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城鄉建設局、水利局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和維護。
(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執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條等規定;根據《意見》要求,對建筑工程消防設計未經審核合格的,房產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照國家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中沒有消防驗收合格文件的,房產管理部門不予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十)市城市管理局:執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條等規定,在職責范圍內及時拆除影響占用消防通道的違章建筑,清理占道經營的個體攤販,確保消防通道暢通。
(十一)市交通運輸局:執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條等規定,利用本系統場所、交通工具進行社會消防公益宣傳。
(十二)市文廣新局:執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條等規定,與有關部門配合,督促公共娛樂場所、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網吧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接受消防安全培訓;根據《意見》要求,對消防安全條件未獲得公安消防部門審查通過的擬開辦的文化場所,不予批準。
(十三)市衛生局:執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條等規定,動員系統內醫院定期開展火災隱患自查;對系統內醫院消防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對拒不整改的單位和個人及時做出處理;根據《意見》要求,對消防安全條件未獲得公安消防部門審查通過的醫療機構,不予批準。
(十四)團市委、市婦聯:執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條等規定,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公益宣傳;團市委組織好消防青年志愿者活動;市婦聯做好婦女、兒童和弱勢群體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十五)市工商局:執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條等規定,特別是協助督促商場、超市、室內市場和公共娛樂場所、旅館、飯店、營業性餐廳等人員密集場所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督促商場、市場等有關單位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
(十六)市質監局:執行《消防法》第二、十六、二十五、二十六等規定,加強消防產品的質量監督。
(十七)市旅游局:執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條等規定,督促所管轄賓館、飯店等單位整改火災隱患。根據《意見》要求,對消防安全條件未獲得公安消防部門審查通過的賓館,不予(上報)批準星級。
(十八)市人防辦:執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條等規定;根據《意見》要求,做好人防工程消防設施建設工作,督促管轄單位整改消除火災隱患。
(十九)市供電公司:執行《消防法》第二、十六、二十九、六十六條等規定,開展經常性的社會消防公益宣傳,在截斷供電線路可能影響消防部隊滅火救援時,要事先通知公安消防部門。
(二十)市廣播電視臺、菏澤日報社:執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條等規定,根據《意見》要求,普及消防法律、法規,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廣告,義務宣傳消防知識,尤其要加強重大節日期間的消防宣傳。
(二十一)市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執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條等規定,做好公共場所、易燃易爆場所公眾責任保險。
(二十二)中國石油菏澤分公司、中國石化菏澤分公司:執行《消防法》第二、十六、十七條等規定,認真落實《易燃易爆場所消防建設標準》。
(二十三)中國移動菏澤分公司、中國聯通菏澤分公司、中國電信菏澤分公司:執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十七條等規定,開展經常性的社會消防公益宣傳;定期向用戶發送實用消防知識警語。
第七條 本制度由市消防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