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菏澤市失業保險基金市級統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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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菏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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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政辦發〔2010〕8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企業,各大中專院校:
《菏澤市失業保險基金市級統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菏澤市失業保險基金市級統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全市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完善失業保險制度,提高失業保險基金統籌層次,增強失業保險基金的抗風險能力和互濟功能,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山東省失業保險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失業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堅持統一籌集、統一使用、統一管理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收支掛鉤。
第三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本級失業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制,建立和完善失業預警預案,加強失業動態重點監測和失業保險監測,制定失業調控措施,確保失業保險基金平穩運行。
第四條 充分發揮金保工程信息系統的作用,進一步充實和完善基礎數據庫,盡快實現一點登陸、數據共享。
第五條 建立和完善失業保險工作目標考核機制。市政府將失業保險工作納入政府考核體系,年末對失業保險工作進行全面考核。
第二章 統籌范圍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機關中的工勤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駐菏部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中的無軍籍職工。
第七條 凡屬統籌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應依法履行失業保險參保、繳費義務。
第三章 失業保險費征繳
第八條 失業保險費仍按原渠道征收。
第九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的管理,隨時掌握參保繳費人員的增減變化,及時完成信息的采集和錄入。縣區個人繳費記錄變化情況要于月末由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上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條 失業保險繳費單位要如實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失業保險費的繳費基數不得低于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
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繳費單位和職工個人應及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按月代扣代繳。財政負擔的失業保險費要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部門于每季度末足額撥付到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戶。自2011年7月1日起,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失業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失業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失業保險費。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機關中的工勤人員以及駐菏部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中的無軍籍職工按照本單位應參加失業保險職工繳費工資總額(包括工資、津貼、獎金及各項補助)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他參保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參保職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 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根據全市經濟發展狀況、失業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高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四條縣區失業人員由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資格認定、待遇審核和發放,于當月5日前報市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市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備案情況每月對縣區正常進入失業的人員按20%以上的比例抽查,整建制破產企業或一次性集中裁員企業的失業人員按40%以上的比例抽查。
市本級失業人員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并負責待遇發放。
第十五條 失業保險待遇的發放由市、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銀行社會化發放。
第十六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組織失業人員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共同認定的失業人員戶籍所在地定點培訓機構進行免費職業培訓,并根據職業技能鑒定合格率、再就業率向定點培訓機構發放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合格率、再就業率達不到80%的,不予補貼。職業培訓補貼標準,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資金從市失業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職業培訓機構要根據社會就業需求情況和失業人員意愿設置培訓專業和工種。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依法設立的職業介紹機構免費介紹領取失業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職業介紹機構憑失業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到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介紹補貼。職業介紹補貼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資金從市失業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條 市、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會計法》、《基金財務制度》及其他有關規定對失業保險基金進行會計核算,編制預決算。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收支預算計劃,市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編制,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每年年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預決算情況將擴面征繳目標任務下達各縣區。
第十九條 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當年基金收入預算,擴面征繳任務完成情況與當期基金支出數額相掛鉤。完成擴面征繳任務且基金支出同預算基本一致的,實行統籌支出。
第二十條 應由財政負擔的失業保險費未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或雖列入財政預算但不按規定撥付的縣區和部門及失業保險費征繳工作完不成年初計劃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年終考核時不得評為全市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先進工作單位,并視任務完成情況相應扣減年末市政府對縣區政府考核時的單項目標考核分數。
第二十一條 市級失業保險基金設置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保留縣區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縣區收入戶、支出戶分別作為市級收入戶、支出戶的分戶,財政專戶只作為本縣區歷年滾存結余基金的儲存戶,待歷年滾存結余用完后,自然銷戶。
第二十二條 自2010年12月1日起,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每月將當月征繳的失業保險費于本月25日前一次性劃入市級“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戶”。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月末將縣區上解的失業保險費和市本級征繳的失業保險費劃入市級“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確保收入戶月末無余額。
第二十三條 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于每月5日前將當月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用款計劃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匯總,并于當月10日前向市財政部門申請撥付失業保險基金。市財政部門收到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報送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用款計劃后,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按用款計劃將失業保險基金從市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撥付到市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收到的支出基金3個工作日內,撥付到縣區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分戶進行發放。
第二十四條 為確保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市級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預留上月發放金額的2個月的備用金;縣區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預留上月發放金額的1個月的備用金。
第二十五條 縣區歷年滾存結余的失業保險基金屬于市級統籌基金的一部分,留存縣區代管,僅限于本縣區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積極履行繳費義務的破產企業職工和一次性集中裁員的企業職工發放失業保險待遇。確需使用時,由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同意,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批準后使用。
第二十六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進一步規范業務流程,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基金管理,嚴禁擅自擴大失業保險待遇支付范圍或提高支付標準,并定期公布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要確保專款專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對違反規定,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流失的,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管全市失業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工作。市財政部門要加強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管理和監督,市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失業保險基金的審計監督,確保基金安全運行。
第五章 失業調控
第二十九條 各縣區要依法加大失業調控力度,嚴格控制失業,把失業率控制在政府規定的范圍以內。縣區面臨破產或已經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要于法院裁定依法破產之日起15日內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凡一次性裁員20人以上或裁員人數雖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人數10%以上的企業,要說明擬裁員原因及具體人數,并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經當地政府批準,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完成年度征繳任務的縣區,由于整建制破產或一次性集中裁員,對失業保險基金首先使用滾存結余,滾存結余不敷使用的,不足部分市級統籌基金負擔30%,縣區政府負擔70%;未完成年度征繳任務的縣區,因短收或超出預算支出基金出現的缺口全部由縣區政府負擔。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未涉及事項,按照《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山東省失業保險規定》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省政策調整,按調整后的政策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