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技術創新提升工程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菏澤市技術創新提升工程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山東省菏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菏澤市技術創新提升工程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菏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菏澤市技術創新提升工程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菏政辦發〔2010〕7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企業,各大中專院校:
《菏澤市技術創新提升工程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菏澤市技術創新提升工程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技術創新提升工程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據《中共菏澤市委菏澤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技術創新提升工程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決定》(菏發〔2010〕10號)精神,參照國家和省有關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創新提升工程專項資金是指菏發〔2010〕10號文件中所規定的“市財政三年內安排專項經費1億元,縣區財政資金3億元”。專項資金由市、縣區財政分別籌集,分年度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立足我市產業和資源優勢,以培育新型化工、生物醫藥、新材料、新能源、先進制造及節能環保等新興產業為主攻方向,以加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特色產業園發展為重點,以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為主體,促進企業自主創新及成果轉化,促進創新平臺和人才隊伍建設,促進優勢產業集群發展,增強區域自主創新能力。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導、企業主體,突出重點、集成創新,專款專用、增強效能”的原則。支持對象主要是在菏澤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及相關科技人員。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菏澤境內注冊,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或與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有穩定的合作關系;
(三)資產及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較高的資信等級,自籌經費能滿足項目實施需要。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使用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技術創新提升重大專項、重大創新服務平臺建設和重點創新創業補貼獎勵。列入國家支撐計劃、省重大科技專項的項目,按照合同要求匹配相應資金。
市、縣區專項資金配套聯動,縣區按照市級支持資金1:1的比例匹配,匹配資金到位后,市級資金予以撥付。
第六條 技術創新提升重大專項。
(一)自主研發重大專項是指圍繞重點產業、新興產業進行的重大科研、中試和新產品開發項目。技術行業領先,產品替代進口,填補國內空白以及重點節能減排關鍵技術。 采取無償資助的方式予以支持,每個項目市級資金資助80—100萬元。
(二)成果引進轉化重大專項是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水平國內同行業領先,已完成中試,產品附加值高、產業帶動性強、能夠快速形成較大產業規模的重大成果引進轉化項目。 采取無償資助的方式予以支持,每個項目市級資金資助80-200萬元。
對產業具有巨大促進作用,能迅速實現產業化的成果引進轉化或工業化裝置試驗項目,采用一事一議的辦法確定支持額度。
(三)技術提升改造示范專項是指運用行業領先技術對高新技術產品的生產工藝技術進行重大提升改造的項目。申報項目產品,利稅率較高,上年度銷售收入不低于2億元。項目實施期2—3年,完成后能夠實現產值、利稅雙倍增長。 采取貸款貼息的方式予以支持,每個項目市級資金貼息額度為80—200萬元。
第七條 技術創新重大專項審批按照專家評審、現場核審、綜合會審,并報市技術創新提升工程聯席會議批準程序進行。
(一)專家評審:委托省以上科技評估中介機構,組織國內行業專家主要對申報項目的立項必要性,項目創新性,技術可行性,預期效益性等立項依據進行評審。
(二)現場核審:由市技術創新提升工程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組織專業人員現場考察,主要對承擔單位的承載基礎、創新能力、管理水平、資金籌措等實施條件進行審核。
(三)綜合會審:由市技術創新提升工程聯席會議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進行政策相符性、實施風險性會審,對節能降耗、環境保護等問題實行一票否決。結合縣區推薦意見,進行綜合評價。
(四)批準立項:由市技術創新提升工程聯席會議辦公室依據上述項目三審得分情況排出名次,提出擬立項項目及支持額度,公示后報市技術創新提升工程聯席會議審批。
(五)合同簽定:項目承擔單位與市、縣區科技局、財政局簽訂技術創新提升行動計劃實施合同和專項資金使用責任書。
第八條 重大創新服務平臺建設項目。
(一)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指企業與大學、科研機構合作,圍繞產業技術創新的關鍵問題,開展技術合作,突破核心技術,形成產業技術標準;建立公共技術平臺,實現創新資源的有效分工與合理銜接;實施技術轉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業化運用;聯合培養人才,提高產業整體競爭力而形成的聯合開發、優勢互補、利益共享、風險同擔的技術創新合作組織。 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予以支持。國家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市級資金支持300萬元,省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市級資金支持100萬元。
(二)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孵化器):指專門為初創期的高新技術企業提供孵化場地和公共服務的機構、場所。能夠為入孵企業提供研發中試和生產經營的場地,提供政策、法律、融資以及企業經營管理培訓等方面的咨詢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降低企業的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初創企業的成活率和成功率。 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予以支持,按每10000平方米市級資金給予100萬元補助經費。
(三)重大產業創新服務平臺:指依托技術裝備、科技資源和場地設施等科研基礎條件,為科技創新和科技產業化提供共性技術服務、創新資源共享服務以及其它基礎性服務的平臺。 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予以支持,每個項目市級資金給予100萬元補助經費。
第九條 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經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驗收認定;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和重大創新服務平臺由市科技局組織有關專家驗收認定。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驗收的重點是基礎設施齊全、孵化功能配套、服務管理規范等;重大創新服務平臺驗收的重點是基礎條件齊備、技術裝備先進、創新資源整合服務渠道暢通等。驗收合格的,市技術創新提升工程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支持額度,公示后報市技術創新提升工程聯席會議審批。
第十條 重點創新創業補貼獎勵。
(一)企業引進的技術帶頭人是指著名專家學者或高層次工程技術人才,掌握相關產業的關鍵核心技術,能為企業組建創新團隊,創造較大的經濟效益。每年在受聘企業工作三個月以上。 由受益財政根據創造效益的情況一次性給予50萬—100萬元的獎勵。
(二)知識產權補貼獎勵是指對規模以上企業的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年費給予補貼,對重要技術發明專利給予獎勵。
(三)其它創新獎勵補貼的支持范圍和方式按照菏發〔2010〕10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重點創新創業補貼獎勵由市技術創新提升工程聯席會議辦公室按照文件標準要求,對申報單位和個人條件真實性審查核實,公示后報市技術創新提升工程聯席會議審定。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管理監督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實行屬地管理。重大專項和平臺建設項目,申報單位依據項目指南,向所在縣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會同財政部門審查篩選,由縣區政府行文推薦,報送市技術創新提升工程聯席會議辦公室。創新獎勵補貼項目,取得相應資質后,于次年元月份分別經縣區科技、財政、經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質監、工商、知識產權等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書面意見,由縣區政府統一上報市技術創新提升工程聯席會議辦公室。市直單位、個人提報的項目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請,由市科技局會同財政部門審查篩選后,向市技術創新提升工程聯席會議辦公室申報。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負責行動計劃項目的組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研究提出項目年度支持重點和項目指南,統一受理項目申請,組織項目評估、考察和論證,編制工作計劃,提出年度支持項目及經費安排建議,跟蹤管理項目實施過程,包括項目的合同簽訂、統計調度、驗收和績效考核。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監管。其主要職責是:編制資金年度預算及經費安排意見,依據項目合同及實施進度撥付項目經費,對使用資金項目進行績效評價,依據創新獎勵文件撥付獎勵資金,定期監督、檢查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十四條 市直有關部門(單位)、縣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為項目組織單位。其主要職責是:根據項目指南與申報通知篩選和審查項目,落實項目配套條件和政策措施,組織項目實施,配合做好項目調度、監管、驗收和績效考評,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協調處理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對專項資金要單獨設賬,與自籌資金、配套資金實行統一預算管理和核算,合理安排、有效使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對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挪用或擠占資金的,采取通報批評、停止并追回撥款、終止項目等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項目驗收時,要提交項目經費決算報告或審計報告。
第十六條 項目實行年度考核。依據項目合同書確定的年度計劃目標和任務進行,主要考核項目進展情況、預定目標的實現程度、完成效果與影響、經費投入和使用情況、組織管理等內容,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應書面說明原因,限期改進;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的,撤消項目,追繳專項支持資金,并追究項目承擔單位及負責人責任。
第十七條 項目驗收。凡專項資金資助的重大專項,必須在項目執行期結束三個月內,向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驗收申請,逾期仍未提出驗收報告或未通過驗收的,將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并取消其三年內申報項目資格。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承擔單位應提前三個月申請延期,經批準后按新方案執行。
第十八條 建立資金跟蹤問效制度。市財政局要對項目資金進行財政評審和監督檢查,對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挪用或擠占專項資金的,由市財政局和相關項目主管部門采取通報批評、停止并追回撥款、終止項目、取消申報資格等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技術創新提升工程聯席會議每年度應將專項安排、資金使用和項目效益情況向市政府作專題匯報。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