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實施辦法
平頂山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實施辦法
河南省平頂山市人民政府
平頂山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實施辦法
平頂山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實施辦法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
《平頂山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實施辦法》已經2011年3月21日市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陳建生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平頂山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1號)、《河南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32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河南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和本辦法規定開展節能工作。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領導,推動和促進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公共機構節能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用于支持節能監督管理體系建設、節能宣傳、節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審計、先進技術及產品的推廣應用等。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全市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市委市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公室設在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縣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指導和監督下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沒有設立機關事務管理機構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負責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部門。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專門人員負責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主管部門在同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的指導下,開展本系統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上述部門應設置專門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市屬公共機構應指定有關部門和人員負責節能工作。
第五條 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負全責。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公共機構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公共機構開發和推廣應用節能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鼓勵、支持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學術團體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發揮技術咨詢服務作用。
第二章 節能規劃
第七條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和市級公共機構節能計劃。
全市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應當和國家及省、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同步進行。市級公共機構節能計劃是指市級公共機構短期節能計劃。
制定全市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或市級公共機構節能計劃應當包括編制依據、情況分析、目標任務、方法措施等內容。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每年4月1日前與縣級人民政府和市級各公共機構簽訂節能目標責任書。
第九條 縣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根據全市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會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和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計劃,并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機構節能目標和指標應按年度分解落實到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縣級人民政府各部門。
第十條 市級各公共機構根據市級公共機構節能計劃,結合本單位用能特點和上年度用能狀況,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并于每年3月1日前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第三章 節能管理
第十一條 市、縣兩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管理,建立工作部門,安排專職工作人員及辦公場所、辦公經費等,保證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正常開展。
第十二條 建立公共機構節能聯絡員工作制度。市、縣兩級各公共機構應明確專人擔任本單位節能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傳遞節能工作資料和重要信息,并按時報送能源消耗統計資料。季報不得超過次季度首月5日,年報不得超過次年3月10日。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對全市各級、各單位節能聯絡員進行業務技能培訓。
第十三條 建立全市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監測體系和信息化管理平臺。采用先進的管理系統,及時準確掌握資料信息,定期公布全市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狀況。
市、縣兩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在當地主流媒體每年公布一次本級公共機構上年度能源消耗狀況,接受輿論和群眾監督,并報送上一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建立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制度。市、縣兩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制定、發布、調整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監督各公共機構在能源消耗定額的范圍內使用能源。財政部門根據能源消耗定額確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超額部分不予核準支付。
第十五條 公共機構須在能源消耗定額范圍內使用能源,嚴格管理,控制能源消耗支出。確因工作需要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超出定額使用能源的,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向同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作出說明。
第十六條 縣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和市級各公共機構對本轄區、本系統能源消耗狀況,每半年作一次簡要分析,每年度作一次深入分析,總結經驗,查找差距,提出整改措施,并將分析報告報送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完善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優先把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列入政府采購名錄,并及時發布。
第十八條 公共機構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強制采購或者優先采購的規定,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和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名錄的產品、設備,不得采購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第十九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負責批準或者核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門,必須對公共機構建設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不得批準或者核準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項目。
第二十條 市、縣兩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同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組織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嚴格審查投資規模、節能技術應用及節能效果。
嚴禁公共機構以節能改造的名義改建、擴建辦公用房或者進行超標準裝修。
第二十一條 積極開展能源審計工作。市、縣兩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會同有關部門,對同級公共機構的用能情況進行審計。根據同級公共機構上報的年度能源消耗統計數據和監督檢查情況,定期選擇一定數量的高能耗公共機構進行重點審計。
公共機構要按照規定主動開展能源審計,對本單位用能系統和設備以及使用能源情況進行技術性和經驗性評價,并根據審計結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 公共機構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
第四章 節能措施
第二十三條 積極推進建筑節能。公共機構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應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節能建筑材料、節能施工技術及節能設備,鼓勵安裝和使用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第二十四條 積極推進辦公資源優化配置。提倡公共機構辦公用房集中管理使用,減少重復建設。加強辦公設施設備等資源的集中整合、合理配置,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條 積極推進電子政務。公共機構應加強內部信息化、網絡化建設,實行無紙化辦公,減少辦公支出。健全完善電視電話會議、網絡視頻會議等系統,合理控制實體會議數量與規模,降低運行成本和能源消耗。
第二十六條 公共機構應采取以下措施,加強用能管理,提高用能效率。(一)設置能源管理崗位,實行能源崗位責任制。(二)建立用電巡視檢查制度,制作并使用節約用電警示標牌,提高機關工作人員節約和用電自覺性。(三)加強辦公用電管理,非辦公時間及時關閉用電設備,努力減少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等辦公機具待機耗電時間。(四)嚴格執行國家關于空調室內溫度控制的規定,改進空調運行管理措施,提高空調能效水平,提倡并充分利用自然通風。(五)加強對供熱系統的運行管理和改造。集中供熱的建筑要實行分戶計量、按量收費。應對燃煤、燃油、燃氣鍋爐進行節能檢測和改造,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供熱效率。逐步取消燃煤鍋爐,實行低碳辦公。(六)加強電梯系統管理,實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設置電梯開啟的數量、樓層和時間,提倡走步梯上下班。(七)積極擴大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燈具。公共機構不得使用高耗低能照明燈具。優化照明系統設計,應用智能調控裝置,采用限時開啟、間隔開啟等方式控制電耗。充分利用自然采光,陽光充足時關閉照明燈具。嚴格控制公共建筑外部泛光照明、景觀或裝飾照明的安裝和使用;已經安裝的,只允許在重大節日或重要活動期間適當開啟。(八)加強高耗能部位的管理。對網絡機房、鍋爐房、開水間、食堂等部位實行重點監測、科學管理,在不影響正常運行的前提下進行調控,實現節能降耗。
第二十七條 公共機構應采取以下措施,加強車輛管理,降低運行成本。(一)建立公務用車編制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公務用車保有數量,不允許超標準、超數量配備公務用車。(二)建立公務用車運行管理制度。公務用車出行必須具有完備手續。嚴禁非公務用途使用公務車輛,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節假日封存、定點加油、定點維修等制度。(三)公共機構配備公務用車,必須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潔能源的車輛,提倡使用小排量汽車,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四)公共機構使用公務用車,必須嚴格執行百公里油耗分類控制標準,定期公示單車行駛里程和油耗,推行單車油耗核算和節油獎勵制度。(五)加快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積極推進公務用車服務社會化。鼓勵公務人員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或非機動車輛上下班,提倡短途不使用公務車輛,努力降低專人專車專司機的配用比例。
第二十八條 公共機構應積極推廣應用節能新產品、新設備,加快淘汰高耗低能的產品和設備。及時做好淘汰產品和設備的回收處理工作,不得交付給任何單位和個人重新使用。
第二十九條 公共機構在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時,應考察其節能管理能力。公共機構與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服務合同應載明節能管理目標的要求。
物業服務企業必須按服務合同約定,采取節能管理措施,實現預期目的。公共機構應將完成節能目標的情況作為評價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的重要內容。公共機構不得使用不具備節能管理能力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三十條 市、縣兩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制定公共機構節能考核評價辦法,建立節能考核激勵機制。除日常監督檢查外,每年2月底前應當對上一年度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第三十一條 市、縣兩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對同級公共機構節能考核評價的內容包括:(一)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的制定、落實情況。(二)能源消費計量、監測和統計情況。(三)能源消耗定額執行情況。(四)節能管理制度建立情況。(五)能源管理崗位設置及責任制落實情況。(六)用能系統和設備節能運行情況。(七)開展能源審計情況。(八)公務用車配備使用情況。(九)開展節能宣傳教育情況。(十)執行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名錄和淘汰限制使用的用能產品、設備、設施及材料名錄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 市、縣兩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對節能制度不健全、超過定額使用能源情況嚴重和在能源審計中存在重大問題的公共機構,應當進行重點督查和反復督查。
第三十三條 市、縣兩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對違反節能規定造成能源浪費的公共機構,可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公共機構應當認真整改、及時糾正。
第三十四條 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應當接受輿論監督、群眾監督和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公共機構浪費能源的行為。市、縣兩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設立舉報電話或其他舉報形式,接受社會公眾對公共機構浪費能源行為的舉報,并及時調查處理。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檢舉公共機構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六條 公共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會同或建議有關部門,視不同情況給予處分。(一)未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或者未按規定上報備案的。(二)未實行能源消耗計量制度,或未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并對能源消耗狀況未進行實時監測的。(三)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費統計制度、能源消費狀況報告制度和公共機構節能聯絡員工作制度的。(四)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或者未在重點用能系統、設備操作崗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五)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未向同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作出充分說明的。(六)未按規定進行能源審計,或者未根據審計結果采取提高利用效率措施的。(七)公共機構建設項目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即開工的,或者以節能改造名義改建、擴建辦公用房和進行超標準裝修的。(八)拒絕、阻礙節能監督檢查的。
適用(一)、(二)、(三)、(四)項者,責令其限期改正;適用(五)、(六)項者,予以通報批評;適用(七)、(八)項者,給予公共機構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公共機構未按照國家有關強制采購或者優先采購的規定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的產品、設備,或者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市、縣兩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