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漯河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漯河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漯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漯河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的通知
漯政辦[2011]2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西城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直屬及駐漯有關單位:
《漯河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漯河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積極引導和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流轉),優化配置農村土地資源,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漯河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農村土地流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第四條農村土地流轉應當在堅持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和穩定農村土地承包使用關系的基礎上,遵循平等協商、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
第五條農村土地流轉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產業布局規劃,不得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六條農村土地流轉應當規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轉關系依法受到保護。
第七條市、縣(區)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本區域內農村土地流轉管理工作,加強對農村土地流轉工作的指導和監督?h(區)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流轉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工作,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負責流轉合同鑒證、流轉檔案管理、糾紛調處等工作。
第八條各縣(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托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成立縣(區)、鄉(鎮)兩級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為流轉雙方提供政策法律咨詢、流轉信息發布、土地收益評估、合同簽訂、糾紛調處等服務。
第二章流轉當事人
第九條承包方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依法取得《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合同書》和《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第十條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轉、流轉對象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其承包土地。
第十一條承包方自愿委托發包方或中介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簽名或蓋章。
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土地。
第十二條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也可以是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生產經營能力。
第十三條農村土地流轉的方式、期限和具體條件,由流轉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農村土地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繳!
第三章流轉方式
第十五條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包、出租、入股、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并簽訂書面流轉合同。
。ㄒ唬┺D包。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受讓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原承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ǘ┏鲎。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ㄈ┤牍。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自愿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成立農村土地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股份合作終止時入股土地應當退回原承包農戶。
(四)互換。因土地集中連片規;洜I等需要,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承包戶之間,自愿將承包土地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手續。
。ㄎ澹┺D讓。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后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第十六條除原流轉合同另有規定外,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再流轉。受讓方將承包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受讓方通過轉讓、互換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依法登記、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方可依法再流轉。
第十七條流轉土地上農業生產設施的經營權可以隨土地承包經營權一同流轉,其價值由流轉雙方根據設施的面積、構造、使用效益等協商確定,也可經評估認定!
第十八條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集體土地、水面、荒地、荒坡、荒溝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可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發包,并可依法流轉承包土地。
第四章流轉合同
第十九條土地流轉當事人應當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使用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提供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的標準合同文本,簽訂書面流轉合同。
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條農村土地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p方當事人的姓名、住址;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四至、面積、質量等級及地上附著物的情況;
。ㄈ┝鬓D方式;
。ㄋ模┝鬓D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ㄎ澹┝鬓D土地的用途;
。╇p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ㄆ撸┝鬓D價款及支付方式;
。ò耍┝鬓D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ň牛╇p方當事人約定的其它事項;
。ㄊ┻`約責任;
(十一)爭議解決的方式。
第二十一條流轉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流轉合同時,可以向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申請對合同進行鑒證。
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不得強迫流轉當事人接受鑒證。
第二十二條在農村土地轉包、出租、入股合同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的,雙方可協商終止合同,土地歸還原承包方耕種。流轉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流轉雙方應當對國家各項惠農補貼受益進行協商處理,協商結果在流轉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四條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經雙方簽訂后,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章流轉管理
第二十五條農村土地流轉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ㄒ唬┕拘畔。有流轉意愿的承包方、受讓方可到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登記公示流轉土地、本人信息等基本情況,也可委托發包方進行登記公示。
(二)協商。承包方與意向受讓方應就流轉方式、期限價格和具體條件等進行自愿、平等協商,達成流轉意向。發包方受承包方書面委托,也可代表承包方與受讓方進行協商。
。ㄈ┩恋卦u估。流轉雙方當事人可以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流轉土地進行評估。
。ㄋ模┖炗喓贤。流轉雙方協商達成初步意向后,將受讓方資質、注冊地址、信譽度、資金實力、技術水平、經營管理能力和履約能力等相關資料報送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由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提供土地流轉合同格式文本,流轉雙方簽訂正式流轉合同。
流轉當事人約定公證的,流轉合同應當進行公證。
。ㄎ澹┖贤鏅n。流轉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流轉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合同及其他資料報發包方和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存檔。
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完善檔案管理,按照“一社一冊、一戶一頁、一地一格”的要求,建立土地流轉臺賬,加強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條農村土地流轉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的,在流轉合同簽訂前,出讓方可申請發包方農村土地流轉服務機構提供協助,對受讓方的農業經營能力、資信情況、履約能力進行核查。
第二十七條承包方采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發包方應當自收到承包方書面申請后十五日內作出意見;逾期不作出的,視為同意。
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
承包方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第二十八條承包方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合同證書的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準確記載土地流轉情況。在指導流轉合同簽訂或流轉合同鑒證、備案中,發現流轉協議有顯失公平的,應當建議流轉協議當事人對協議進行修訂,對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約定,要及時給予糾正。
第三十條依法從事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的中介組織,應當向所在地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其指導,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提供流轉中介服務。
第三十一條建立農村土地流轉履約保證金制度。農村土地流轉的當事人按照自愿原則,可以在流轉合同中約定履約保證金數額、保管單位等。
第三十二條農村土地流轉發生爭議或糾紛,當事人應當依法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縣(區)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無效:
。ㄒ唬┮婪☉斀洶l包方同意而未經其同意擅自流轉的;
(二)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ㄋ模⿵娖瘸邪竭M行流轉的;
(五)擅自改變流轉土地性質和農業用途的。
第三十四條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責任:
。ㄒ唬┙枇鬓D之機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土地的;
。ǘ⿵娖然蛘咦璧K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
。ㄈ┘俳枭贁捣䦶亩鄶得x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
。ㄋ模┮詣澐帧翱诩Z田”和“責任田”等為由違法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的;
。ㄎ澹┣终、截留、扣繳承包方土地流轉收益的;
。┢渌趾r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受讓方違法將承包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受讓方對流轉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破壞耕作層的,發包方有權制止,并有權要求受讓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集體土地、水面、荒地、荒坡、荒溝等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可以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其流轉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所稱承包方是指依法從集體組織獲得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農戶;發包方是指擁有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組織;出讓方是指依法取得土地承包權的農戶或依法擁有土地經營權的個人或經濟組織;受讓方是指依法經土地流轉而擁有土地經營權的經濟組織或個人。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