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產權案件有關政策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產權案件有關政策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產權案件有關政策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產權案件有關政策問題的批復
1986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并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5)湘法民請字第10號《關于審理房屋產權案件有關政策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我院1963年8月28日《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幾個問題的意見(修正稿)》中,有關“地主、富農在土改時應沒收而被遺漏的房屋,應當按照土地改革法予以沒收,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的規定,是根據當時的情況作出的。20多年來,我國的政治、經濟形勢發生了重大變化,黨的工作重心已經轉移,因此,該規定不應當再繼續適用。
附: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產權案件有關政策問題的請示 (85)湘法民請字第10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審理一件房屋產權糾紛案中,有一個政策問題需要請示您院明確。即最高人民法院1963年8月28日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幾個問題的意見(修正稿)(二)房屋糾紛問題1、對土改遺留問題的處理中明確規定,關于“地主、富農在土改時應沒收而被遺漏的房屋,應當按照土地改革法予以沒收,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但在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就沒有該項內容了。不知1963年的上述規定精神,至今我們在審理此類案件中是否仍可繼續貫徹執行?特此報告,請予指示。
198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