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審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審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審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審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安監總管四〔2011〕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11〕11號)精神,按照《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1〕4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深入開展全國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實施意見》(安委辦〔2011〕18號)和《全國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辦法》的要求,制定了《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審工作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抓好落實。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審工作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做好全國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審工作,加強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和評審人員(以下簡稱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和評審人員)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一、評審組織單位管理
(一)評審組織單位是指由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考核確定、統一負責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審組織工作的單位。
(二)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的評審組織單位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確定;地方安全監管部門根據工作實際自行確定安全生產標準化二、三級企業的評審組織單位,并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匯總,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三)評審組織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辦公設施,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2.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評審組織程序文件、評審單位管理流程、評審檔案管理制度等;
3.設有專職工作人員,其應具備與其承擔評審組織工作相適應的能力;
4.參加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文件和標準化等知識的培訓;
5.嚴格按照安全監管部門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規辦事,認真組織開展評審工作。
(四)評審組織單位職責:
1.配合安全監管部門做好評審工作和對評審單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對評審單位的現場評審工作進行抽查,發現抽查結果不合格的,評審組織單位應向相應安全監管部門書面提出暫停評審單位評審工作的建議;對兩次抽查結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評審單位評審工作的建議。
2.對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在頒證后半年內進行現場抽查,并將抽查情況報告相關安全監管部門。對不符合要求的達標企業,向安全監管部門書面提出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等級的建議。
3.聘請評審專家,建立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人員庫,并建立評審人員檔案。
4.經安全監管部門授權,組織評審人員的培訓和考核,承擔評審人員培訓、考核與管理等工作。
(五)評審組織單位工作程序:
1.評審組織單位收到相關安全監管部門受理的企業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合規性審查工作。文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在相應評審業務范圍內的評審單位名錄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評審單位,將申請材料轉交評審單位開展評審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評審組織單位函告相關安全監管部門和申請企業,并說明原因。
2.評審完成后,評審組織單位對評審單位的評審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向相關安全監管部門提交評審報告和評審評分表等材料。
3.經安全監管部門公告的企業,由評審組織單位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的有關規定頒發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和牌匾。
(六)評審組織單位要自覺接受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認真做好各項評審組織工作。
(七)評審組織單位應填寫《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組織單位登記表》(見附表1),報相應的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二、評審單位管理
(一)評審單位是指由安全監管部門考核確定、具體承擔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評審工作的單位。
(二)評審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沒有違法行為記錄;
2.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辦公設施,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3.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評審程序文件、評審檔案、質量控制體系、管理制度和評審人員檔案等;
4.有10名以上通過評審組織單位組織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文件和標準化等知識的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評審員;
5.有與相應評定標準專業技術要求相符、滿足評審工作需要、取得評審組織單位頒發聘書的評審專家;
6.配備負責安全生產標準化相關日常管理工作的專職工作人員;
7.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及評審組織單位考核合格。
(三)評審單位開展評審工作時,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1.評審單位不得自行或以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名義或以欺騙手段到企業招攬業務;
2.與申請企業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堅持依法經營,遵守市場競爭規則,不采取欺詐、惡性競爭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利益;
4.做到廉潔自律,堅決杜絕商業賄賂和其他形式的經濟違法犯罪行為;
5.加強評審人員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保證評審結果的科學性、先進性和準確性,不剽竊、不抄襲他人成果;
6.評審單位技術服務收費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的規定,并與申請企業簽訂技術服務合同,出現違法違規亂收費行為的,取消評審單位資格,并依法追究責任;
7.評審工作資料、申請企業現場勘查記錄、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應及時歸檔,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協議;
8.認真接受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社會監督,配合評審組織單位的日常管理及檢查;
9.落實評審單位責任,積極服務于基層安全生產工作,幫助企業開展隱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隱患,為推動和規范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積極獻計獻策。
(四)評審單位應建立評審人員檔案,并將下列材料匯總后報評審組織單位備案:
1.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人員登記表(見附表3);
2.學歷和專業技術能力證明;
3.評審員培訓合格證書;
4.其他相關材料。
(五)評審單位應按照以下流程開展評審工作:
1.評審單位收到評審組織單位授權和轉交的申請材料后,應在現場評審前進行文件審查,并完成文件審查報告;與申請企業確定現場評審時間,函告申請企業,并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評審對象、范圍,以及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
2.現場評審時,按照申請企業評審的評定標準中的管理、技術、工藝等要求,配足相應的評審人員,組成評審組。評審組至少由5名以上評審人員組成,其中至少包括2名由評審組織單位備案的評審專家;指定1名評審員擔任評審組長,負責現場評審工作;現場評審采用資料核對、人員詢問、現場考核和查證的方法進行;現場評審完成后,向申請企業出具現場評審結論,并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完成時間,評審組全體成員須在現場評審結論上簽字。
3.申請企業整改完成后,評審單位依據整改情況的實際需要,進行現場或整改報告復核,確認其整改效果。若整改符合相關要求,評審單位形成評審報告,由評審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后,向評審組織單位提交評審報告、評審工作總結、評審結論原件、評審得分表、評審人員信息等相關材料。
(六)評審工作應在接到評審組織單位授權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不包括企業整改時間);集團公司企業一次申請評審企業較多的,由評審組織單位根據申請數量情況批準適當延長評審時間。
(七)填寫《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單位登記表》(見附表2),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及評審組織單位備案。
三、評審人員管理
(一)本辦法所稱的評審人員,包括評審單位的評審員和評審組織單位聘請的評審專家。
(二)評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評審單位的正式職工;
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以上(含大學)學歷,且具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或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3.熟悉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和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評定標準等,掌握相應的評審方法;
4.通過評審組織單位組織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文件和標準化等知識的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并按時接受復訓。
(三)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生產經營單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機構、社會團體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身體狀況良好,能勝任評審工作;
2.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關專業技術或安全管理現場工作經歷,并經所在單位推薦確認;
3.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以上(含大學)學歷,且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4.具有與評審工作要求相適應的觀察、分析和判斷能力,能夠協助或獨立開展對申請單位的文件評審和現場評審等工作;
5.參加評審組織單位組織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文件和標準化等知識的培訓;
6.取得評審組織單位頒發的聘書。
(四)評審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和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評定標準;
2.評審前主動向評審單位公開與申請企業的利害關系,不隱瞞任何有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信息;
3.僅參加相關專業領域的評審工作,遵守現場評審工作秩序,認真完成對申請單位的文件審查和現場評審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現場評審報告等資料,并對作出的文件審查和現場評審結論負責;
4.嚴格遵守公正性與保密承諾,在從事合規性審查、文件審查和現場評審時,不得泄露申請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5.認真完成安全監管部門或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安排的其他任務。
四、附則
1.本辦法適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審工作。
2.評審組織單位管理適用于各級安全監管部門。
3.評審單位、評審人員管理適用于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所確定的冶金等工貿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的評審單位和評審人員管理。省、市(地)級安全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本部門實際,創新工作方法,自行制定評審單位、評審人員管理辦法。
4.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評審人員要按照“服務企業、公正自律、確保質量、力求實效”的原則開展工作,為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推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作出貢獻。
5.經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評審組織單位確定的評審人員,可參加安全生產標準化二、三級企業評審工作。
6.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評審單位受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及評審組織單位委派,可承擔安全生產標準化二、三級企業評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