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
自貢市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
四川省自貢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自貢市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
自貢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自貢市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
自府辦發〔2011〕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修訂后的《自貢市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自貢市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自府辦發〔2008〕33號文印發)同時廢止。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自貢市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并參照《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四川省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考核的企業負責人是指市政府確定的由自貢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第三條 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實行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統一、考核結果與獎勵相掛鉤的考核制度。
第四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由市國資委組織實施。
第五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股東價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
(二)按照企業所處的不同行業、資產經營的不同水平和主營業務等不同特點,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實行科學的分類考核。
(三)按照權責利相統一的要求,建立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同激勵約束機制相結合的考核制度,即業績上、薪酬上、業績下、薪酬下,并作為職務任免的重要依據。建立健全科學合理、可追溯的資產經營責任制。
(四)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推動企業提高戰略管理、價值創造、自主創新、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水平,不斷增強企業核心競爭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五)按照全面落實責任的要求,推動企業建立健全全員業績考核體系,增強企業管控力和執行力,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層層落實。
第二章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
第六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公歷年為考核期。
第七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的單位名稱、職務和姓名;
(二)考核內容及指標;
(三)雙方的權利和責任;
(四)考核與獎懲;
(五)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六)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八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
(一)基本指標包括年度利潤總額和凈資產收益率指標
1.年度利潤總額是指經審計核定后的企業合并報表利潤總額。利潤總額計算可加上經核準的當期企業消化以前年度潛虧和經認定的視同利潤部分(視同利潤認定辦法詳見附件1),并扣除通過變賣企業主業優質資產等取得的非經常性收益。
2.凈資產收益率是指經審計核定后的企業考核當期凈利潤同平均凈資產的比率,計算公式為:
凈資產收益率=(凈利潤÷平均凈資產)×100%。其中:凈資產中不含少數股東權益,凈利潤中不含少數股東損益。
平均凈資產=(期初凈資產+期末凈資產)÷2。
(二)分類指標包括5項,其中4項由市國資委根據企業所處行業特點,綜合考慮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確定;1項由被考核企業負責人根據企業特點和階段性重點工作等因素自行設定并報市國資委,由市國資委核定。具體指標在市國資委與企業簽訂的年度責任書中明確。
第九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按下列程序簽訂:
(一)報送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每年1月底,企業負責人按照市國資委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對照同行業國(。﹥认冗M水平,提出本年度擬完成的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并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市國資委?己四繕私ㄗh值原則上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或前3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市國資委根據“同一行業、同一尺度”的原則,結合宏觀經濟形勢、企業所處行業發展周期、企業實際生產經營狀況等,以上年實際完成值為基礎,原則上按不低于企業上一年度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或按不低于企業前3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確定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
企業要求降低年度考核指標目標值的,需將必要的說明材料報市國資委,涉及基本指標下降的,企業負責人績效薪金基數原則上同比率下浮。
(三)由市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同企業法定代表人簽訂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
第十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基本指標在考核時采用縱比和橫比相結合的評價方式?v比是指標實際完成值與目標值的比較,占60%;橫比是指標實際完成值與國務院國資委公布的全國同行業同類型企業績效評價標準值的比較,占40%。
第十一條 市國資委通過企業財務快報、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和董事會工作報告等資料對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監控。
(一)建立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報告制度。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簽訂后,企業負責人應于每年7月底前將責任書的執行情況及相關說明材料報送市國資委,同時抄送市國有企業監事會。
(二)建立企業重要事項報告制度。企業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環境污染事故和質量事故,重大經濟損失,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重大投融資和資產重組等重要情況時,企業負責人應當立即向市國資委報告,同時向市國有企業監事會報告。
第十二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完成情況按下列程序進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以前,企業負責人依據經審計的企業財務決算數據,對上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并將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報送市國資委,同時抄送市國有企業監事會?偨Y分析報告的主要內容為:
1.企業資產、經營管理及實際繳納稅收情況;
2.考核指標(基本指標、分類指標)目標完成情況及說明;
3.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4.解決問題的措施。
企業報送的利潤總額、凈利潤、凈資產收益率等數據必須真實、準確。
(二)市國資委依據經審計并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企業負責人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并聽取市國有企業監事會對企業負責人的年度評價意見,對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形成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
(三)市國資委將形成的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各企業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可及時向市國資委反映。市國資委將最終形成的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報市政府審定。
第三章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
第十三條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以3年為考核期。
第十四條 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的單位名稱、職務和姓名;
(二)考核內容及指標;
(三)雙方的權利和責任;
(四)考核與獎懲;
(五)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六)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分類指標。
(一)基本指標包括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和任期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
1.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是指企業考核期末扣除客觀因素(由市國資委核定)后的國有資本及權益同考核期初國有資本及權益的比率。計算方法為:任期內各年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的乘積。企業年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以市國資委確認的結果為準。
2.任期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是指企業負責人任期內連續3年主營業務的平均增長情況,計算公式為:
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 ×100%
(二)分類指標包括5項,其中4項由市國資委根據企業所處行業特點,綜合考慮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技術創新能力、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水平、可持續發展能力及核心競爭力等因素確定,1項由被考核企業負責人根據企業特點和任期內的重點工作等因素自行設定并報市國資委,由市國資委核定。具體指標在市國資委與企業簽訂的任期責任書中明確。
第十六條 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按照下列程序簽訂:
(一)報送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考核期初第1年1月底,企業負責人按照市國資委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對照同行業國(。﹥认冗M水平,提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并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送市國資委。考核目標建議值原則上不低于上一任期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或不低于上一任期考核指標目標值和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
企業要求降低任期考核指標目標值的,需將必要的說明材料報市國資委,涉及基本指標下降的,企業負責人延期績效薪金原則上同比率下浮。
(二)核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市國資委根據“同一行業、同一尺度”原則,結合宏觀經濟形勢、企業所處行業發展周期及企業實際經營狀況等,以上一任期實際完成值為基礎,原則上按不低于企業上一任期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或按不低于企業上一任期考核指標目標值與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確定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
(三)由市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同企業法定代表人簽訂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
第十七條 市國資委通過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和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等資料對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年度跟蹤檢查和動態監控,并及時對企業進行提示。
第十八條 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業負責人對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并將總結分析報告報送市國資委,同時抄送市國有企業監事會?偨Y分析報告的主要內容為:
1.企業資產、經營管理及實際繳納稅收情況;
2.考核指標(基本指標、分類指標)完成情況及說明;
3.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4.解決問題的措施。
企業報送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任期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等數據必須真實、準確。
(二)市國資委依據任期內經國家審計機關審計的企業財務決算數據及相關審計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總結分析報告并聽取市國有企業監事會對企業負責人的任期評價意見,對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形成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
(三)市國資委將形成的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各企業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可及時向市國資委反映。市國資委將最終形成的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報市政府審定。
第四章 獎 懲
第十九條 市國資委依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獎懲,并把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作為企業負責人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對企業負責人的獎勵分為年度績效薪金獎勵和任期延期績效薪金獎勵。
第二十一條 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分為基薪和績效薪金兩部分。基薪由市國資委另行確定(基薪確定辦法見附件2)。
績效薪金以上一年績效薪金為基數,與年度考核指標綜合完成率掛鉤。
年度考核指標綜合完成率是年度基本指標、分類指標完成率的加權平均值。其中:兩項年度考核基本指標完成率權重各占30%,5項年度考核分類指標完成率權重各占8%。
年度考核指標綜合完成率為100%時,績效薪金即為上一年績效薪金;年度考核指標綜合完成率大于或小于100%時,分段計算績效薪金:在100%—120%(含120%)和100%—80%(含80%)之間,每增加或減少1個百分點,績效薪金增加或減少1個百分點;在120%—130%(含130%)和80%—70%(含70%)之間,每增加或減少1個百分點,績效薪金增加或減少0.5個百分點; 在130%—150%(含150%)和70%—50%(含50%)之間,每增加或減少1個百分點,績效薪金增加或減少0.3個百分點;在150%以上和50%以下,每增加或減少1個百分點,績效薪金增加或減少0.1個百分點。
第二十二條 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應與職工工資保持合理差距,職工工資不增長,企業負責人薪酬不得增長。同時,企業工資總額的增長幅度應低于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工資的增長幅度應低于企業勞動生產率的增長幅度。
第二十三條 企業負責人任期獎勵與任期考核指標綜合完成率掛鉤。任期獎勵以企業負責人任期內積累的延期績效薪金為基數。
任期考核指標綜合完成率是任期考核基本指標和分類指標完成率的加權平均值。其中:兩項任期考核基本指標完成率權重各占30%,5項任期考核分類指標完成率權重各占8%。
任期考核指標綜合完成率為100%時,任期獎勵即為任期內積累的延期績效薪金。
任期考核指標綜合完成率在100%的基礎上每增加1個百分點,獎勵任期內積累的延期績效薪金的1%,超額獎勵上限為30%;任期考核指標綜合完成率以100%為基礎,每減少1個百分點,扣減任期內積累的延期績效薪金的1%。
任期考核指標綜合完成率大于100%,但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未完成的,任期考核指標綜合完成率按100%計算。
第二十四條 被考核人擔任企業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的,其分配系數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數由企業根據各負責人的業績考核結果,在0.6—0.85之間確定,報市國資委審核后執行。
第二十五條 績效薪金的60%在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束后當期兌現;其余40%待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束后與考核結果掛鉤兌現。
第二十六條 任期獎勵在任期結束后,根據任期考核結果當期兌現;任期內離任的,在離任審計后,根據離任審計結果、任期考核結果和任職期限兌現。
第二十七條 任期屆滿后,市國資委通過任期審計、清產核資等,發現由于企業負責人任期內的生產經營活動對下一任期內形成不良資產的,市國資委將按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任期內的考核指標進行追溯,重新核定企業負責人考核結果,調整薪酬。
第二十八條 實行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談話制度。對于年度考核結果較差或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重大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嚴重違規經營和存在重大經營風險等情形的企業,經市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批準,市國資委會同相關部門與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幫助企業分析問題、改進工作。
第二十九條 企業負責人違反廉潔從業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有關規定,受到責任追究的,由市國資委根據具體情節決定減發、停發其薪酬。
第三十條 企業負責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虛報、瞞報財務狀況的,由市國資委根據具體情節決定扣發薪酬;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調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不認真履行職責,導致發生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重大環境污染責任事故、重大違紀和法律糾紛損失事件、重大不穩定事件等,給企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由市國資委根據具體情節決定扣發薪酬;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調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對于在考核期內企業發生清產核資、改制重組、主要負責人變動等情況的,市國資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更經營業績責任書的相關內容。
第三十三條 各區縣政府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企業經營業績考核視同利潤項目認定辦法
2.基薪確定辦法
附件1
企業經營業績考核視同利潤項目認定辦法
一、在考核當期企業如因執行市委、市政府決定而增加支出減少企業利潤的和因政策性補貼未到位的,由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并同時附上相關證明材料,經市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并報市政府批準后視同實現利潤計入年度利潤總額。
二、在考核當期企業如因執行市國資委協調意見而增加企業支出減少企業利潤的,由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并同時附上國資委協調意見的相關材料,經市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并報市政府批準后視同實現利潤計入年度利潤總額之中。
附件2
基薪確定辦法
國有企業負責人年度基薪由市國資委實行一年一定,其確定計算公式為:基薪=(上年全市全部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上年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70%)×倍數。倍數依據企業類型、經營難度、行業特點等因素在4—6倍的范圍內確定(工業企業在5—6倍的范圍內確定;公用企業在4—5倍的范圍內確定)。市國資委在未確定之前,企業負責人基薪可采取按不高于上一年基薪的月平均標準由企業按月預支,待考核兌現時一并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