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眉山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眉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眉山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通知
眉府發〔2011〕1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經開區和工業園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市屬以上企事業單位:
《眉山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眉山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提高服務質量,保障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乘客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客運秩序,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根據《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以及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范圍內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的經營者、乘客以及與客運出租汽車業務相關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的管理,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發展改革、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環境保護、旅游、城管、工商、地稅、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協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全市客運出租汽車按行業管理要求實行統一頂燈、統一門徽、統一計價器、統一防劫報警裝置(車載GPS終端)、統一服務證(卡)。
第五條 公民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人員和客運出租汽車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監督的權利,對其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監督部門投訴或舉報,受理投訴的部門應及時依法調查和處理。
第六條 市、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經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客運出租汽車發展規劃,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及其行業發展的規模、數量和車型實行統一管理和宏觀調控。
第七條 新增的客運出租汽車的經營權應報經省級有關部門批準后,實行有償使用。已經投放的客運出租汽車的經營權到期應提前報經省級有關部門批準后,可以實行延續有償使用。
第二章 管理機構職責
第八條 眉山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負責本市中心城區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的管理,指導全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縣道路運輸管理所負責轄區范圍內客運出租汽車管理工作。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管理需要,可設立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管理辦公室,根據管理權限行使以下管理職能: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客運出租汽車發展的規劃和運力調控。
(二)負責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業戶的資質審查,對開業、停業、歇業進行審批。
(三)負責對購置客運出租汽車(包括更新車)的申請進行審批。
(四)負責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和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從業資格證的核發。
(五)負責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規范和統一管理。
(六)協同物價部門制定客運出租汽車統一收費標準,并監督經營者嚴格按計價器收費。
(七)協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客運出租汽車計價器以及CNG壓力容器的管理使用和定期檢定。
(八)對客運出租汽車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其經營活動進行指導、協調和服務。
(九)負責處理乘客投訴。
第三章 開業、停業和歇業管理
第九條 新增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的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我市客運出租汽車的發展規劃。
(二)符合我市客運出租汽車的市場需求。
(三)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安全技術、調度、固定的經營管理場所、停車場地及信息化管理等必要的設施、資金、駕駛員和專業的管理人員。
(四)有與經營方式相配套的安全技術、財務統計、保險、勞動人事等管理制度。
第十條 申請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的業戶,其車輛必須經公安交警部門檢驗合格,并按照法定程序申請辦理客運《經營許可證》和車輛營運手續。
申請人憑《經營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在規定時間內到當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同時必須在保險公司對客運車輛足額投保交強險、第三責任險和乘座險。
第十一條 經營客運出租汽車的經營者因歇業、停業、合并、分離或者遷移的,應在30日前向原批準的審批機關書面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客運出租汽車行業應該按投資多元化、產權一體化、經營公司化、管理規范化方向發展。原有出租汽車經營期限到期或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要求下線后,逐步由企業實行公司化經營或參股經營。新增出租汽車必須實行公司化經營。
第四章 車輛、駕駛員和站點管理
第十三條 客運出租汽車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規定的車型、技術等級、環保要求、排氣量,車輛技術性能完好。
(二)符合本市客運出租汽車顏色和標識管理規定,車身兩側按規定噴印企業名稱、監督電話、車輛編號。
(三)按規定安裝、配備、使用行業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出租汽車頂燈、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合格的計價器及空車待租標志,專用座套,車載GPS終端,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車容整潔、營運標志完好、證照齊全。
(五)新投放或更新的客運出租汽車,必須是入戶新車,客運出租汽車營運年限暫定為6年。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公安交警部門核發的與所駕車型相適應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齡在1年以上,近3年每個記分周期不能有滿分記錄,近3年無較大以上責任交通事故記錄。
(二)有本地戶口或者暫住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不超過60周歲,身體健康。
(三)上崗前必須通過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的培訓,取得客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和服務證(卡),實行亮證服務。
(四)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在服務質量、安全行車、客運資格年度審核中不合格者不得繼續營運,被吊銷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5年內不得在本市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
第十五條 按城市規劃的要求,車站、碼頭、飯店、醫院、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客運集散地,應當由公安、規劃、城管、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規劃設立出租汽車停放站(點),并向出租汽車開放,進入出租汽車停放站(點)的客運出租汽車應當服從其管理人員的統一調度和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非法收費或者阻撓其正常營運。
第十六條 市、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城管等有關部門,在城市道路和繁華商業街道設置明顯標志的客運出租汽車上、下客的臨時停靠站點或專用泊車位;在沒有設置臨時停靠站點的其他城市道路上,按照不影響交通和方便乘客的原則,選擇路邊安全位置臨時停靠,上、下乘客。
第十七條 按照城市規劃,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客運出租汽車站(點)及專用泊車位,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第五章 經營行為管理
第十八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十九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加強內部經營管理。根據本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和完善客運出租汽車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一)加強對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的管理,定期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政策法規、營運知識,規范從業人員行為,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二)加強客運出租汽車車輛的管理,認真做好票務工作,建立駕駛員、車輛檔案和有關登記臺帳,依法繳納各類稅費以及上級規定應當參加的各類保險。
(三)處理投訴和經營糾紛,糾正經營中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客運出租汽車市場秩序。
(四)加強客運出租汽車安全管理,制定和完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應急救援預案,參與事故處理。
(五)積極組織開展行業文明創建工作,倡導文明服務,誠信經營并及時報送有關報表、資料,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
第二十條 客運出租汽車的運行線路和停靠,必須服從城鄉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服從公安交警部門的指揮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為乘客提供優質、高效、方便、及時、準點和安全的服務,對乘客中的老、弱、病、殘、孕、幼等應優先供車。
第二十二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物價部門制定的出租汽車運價,統一使用稅務部門印制的出租汽車專用車票,不得亂收費。
第二十三條 客運出租汽車營運駕駛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統一的出租汽車標志頂燈、空車待租標志、專用座套、計價器、車載GPS終端設備。
(二)駕駛員應衣著整潔、儀表端正、禮貌待客、文明用語。
(三)不得以不文明的方式和不正當手段招攬旅客。
(四)在車站、碼頭、賓館、醫院等公共場所和風景名勝區,應服從調派,依序候客出車,不得擅自招攬旅客。
(五)不得利用出租汽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嚴禁組織參與停運罷運、非法集會、游行,擾亂正常的經營秩序。
(六)客運出租汽車必須按照公安交警部門規定的速度行駛,嚴禁超速、超載和疲勞駕駛,不得違章隨意調頭轉向、不靠邊上下旅客等。
(七)統一噴印門徽標志,張貼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監督電話,不得私自張貼標語、廣告。
(八)出租汽車實行區域經營,不得開啟空車燈駛入其他營運區域,不得從事起點和終點均在其他營運區域內的載客業務。
(九)按照合理路線或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乘客租用出租汽車后,未經乘客同意,不得另載他人,嚴禁拒載、甩客、宰客、倒客、組客。
(十)不得擅自將車交給他人駕駛和營運。
(十一)車輛在行駛過程中應系好安全帶,不得有使用手機、吸煙等防礙行車安全的行為,不得向車外拋灑雜物。
(十二)隨時檢查出租汽車車況,定期保養,及時維修,確保車輛安全性能,設施完好。
(十三)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有義務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四條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營運時必須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計價收費,并主動出具車票,不得亂收費。下列行為屬亂收費行為:
(一)不使用計價器收費或者不按核定的運價收費的。
(二)未經乘客同意繞道行駛或途中搭乘他人的。
(三)索要高于收費標準的車費。
(四)其他亂收費行為。
第二十五條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的下列行為屬于拒載行為:
(一)所駕駛的車輛開啟空車燈標志后,在營運站內不服從調派的。
(二)所駕駛的車輛開啟空車燈標志后,遇招呼停車后拒絕載客的。
(三)所駕駛的車輛開啟空車燈標志后,在客運集散地或道路邊待租時拒絕載客的。
(四)在載客營運途中無正當理由中斷服務的。
第二十六條 乘客有以下行為之一的,駕駛員可以拒絕提供服務,已發生的客運費用的,乘客應按規定支付。
(一)不按規定支付車費和應當由乘客承擔的其他費用。
(二)夜間出城區不隨駕駛員到就近的公安值勤點驗證登記或向110指揮中心報告并登記的。
(三)讓駕駛員違反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管理規定的。
(四)污損車輛設備或營運證件、標志的。
(五)攜帶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違禁物品的。
(六)在車輛遇紅燈或禁停路段強行攔車或下車的。
(七)不告知目的地的。
(八)醉酒和精神病患者無隨車陪同監護,患有傳染病者乘車的。
(九)要求將車開往的道路如機耕道、三級以下道路且不能保證行車安全的。
第二十七條 遇下列情況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絕付費。
(一)租乘的出租汽車無計程、計價器或者不使用計程、計價器的。
(二)駕駛員不出具出租汽車統一車費發票或者預付款憑證的。
(三)未經同意搭乘他人的。
(四)租乘的出租汽車在基價里程內發生故障,無法完成約定服務的。
第六章 監督和服務
第二十八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出租汽車服務質量考核辦法。市、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客運出租汽車投訴處理制度,設立投訴受理機構,公布投訴受理機構名稱和電話號碼。
第三十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情況,不得拒絕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乘客與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因收費或者客運服務質量發生爭議,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或者價格主管部門協調處理,乘客對計價器有異議,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鑒定處理,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三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行政,公開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并接受群眾監督。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執法檢查時,應當按規定著裝、佩戴標志、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出租汽車客運是指以公司化統一管理的轎車為主,根據用戶要求的時間地點在規定的區域內行駛,按里程或時間計費的一種營運方式。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中心城區是指東坡鎮蘇祠街道辦事處、大石橋街道辦事處、通惠街道辦事處所管轄的區域。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是指依法獲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許可的企業。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眉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