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城鄉困難居民臨時生活救助辦法
甘孜藏族自治州城鄉困難居民臨時生活救助辦法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甘孜藏族自治州城鄉困難居民臨時生活救助辦法
甘孜藏族自治州城鄉困難居民臨時生活救助辦法
政府令第17號
《甘孜藏族自治州城鄉困難居民臨時生活救助辦法》已經2011年1月 5日十屆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州長:李昌平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城鄉困難居民臨時生活救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妥善解決城鄉貧困居民遭遇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進一步健全社會救助體系, 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民發〔2007〕92號)、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意見》(川委發〔2005〕9號),結合甘孜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生活救助是指對城鄉困難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種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給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甘孜州城鄉困難居民實施的臨時生活救助。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困難居民臨時生活救助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負責轄區內城鄉困難居民臨時生活救助申請的受理、審核及申請人家庭生活狀況的調查。
財政、審計、監察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鄉困難居民臨時生活救助工作。
第五條 臨時生活救助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救急救難”的原則;
(二)實事求是的原則;
(三)公開、公平、公正,接受社會監督的原則;
(四)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五)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醫療救助制度等救助政策相銜接的原則;
(六)政府救助與社會互助、自力更生相結合的原則;
(七)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臨時生活救助對象、范圍及條件
第六條 臨時生活救助對象為具有甘孜州戶籍的常住城鄉居民,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即家庭人均收入高于當地低保標準但低于低保標準2倍(含2倍)范圍內的生活困難家庭;
(三)當地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
第七條 臨時生活救助范圍:
(一)家庭成員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障報銷救助部分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后,因個人負擔的醫療費數額較大,直接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
(二)家庭成員遭遇火災、溺水、礦難、車禍、人身傷害(無賠償責任人的或雖有賠償責任人,但賠償責任人無能力賠償的)等突發事件,在獲得各種賠償、保險、救助等資金后,個人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
(三)城鄉低保家庭和當地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子女被國家部、省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含職業中專)錄取的和就讀高中階段的,經各種救助措施幫扶后,家庭無力支付入學報到費用和教育費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經其他救助措施幫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難以維持的;
(五)家庭成員遭遇特大事故,如遭遇重病、車禍、火災、人身傷害(無賠償責任人的或雖有賠償責任人,但賠償責任人無能力賠償的)等突發事件,或者由于子女就讀大、中專院校和高中等家庭支出驟然增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生活救助: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且具有勞動能力,經有關機構提供兩次就業機會而拒不就業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村(居)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性服務勞動的;
(三)贍(撫、扶)養人具有贍(撫、扶)養能力,而不履行贍(撫、扶)養義務的;
(四)因打架斗毆、交通肇事、酗酒、賭博、吸毒、賣淫嫖娼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五)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的;
(六)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
(七)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八)無理取鬧,謾罵、侮辱和威脅工作人員的;
(九)當地政府認定的其他不予實施臨時生活救助的。
第三章 臨時生活救助程序
第九條 申請臨時生活救助,以戶為單位向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一)戶籍證明;
(二)縣民政部門核發的《甘孜藏族自治州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三)當年被國家部、省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含職業中專)統招錄取的通知書和相關學校證明;
(四)所在單位及相關部門出具的收入證明;
(五)財產證明;
(六)所在單位及相關部門出具的困難情況證明材料;
(七)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條 申請臨時生活救助的家庭收入核定與計算,城市參照《甘孜藏族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甘孜藏族自治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農村參照《甘孜藏族自治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調查、收入核定和村(居)民代表會議評議后,將初審情況張榜公示10日以上。無重大異議的,上報所屬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自收到村(居)民委員會上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對材料不齊全的應要求補充材料,對初審意見有疑義的,應再次詳細審查,并簽署意見上報縣民政局。
第十三條 縣民政局應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審批工作,對未發現問題的在一定范圍內公示10日以上,公示結束后無重大異議的,方可審批。有條件的地區實行社會化發放,完備發放手續。
第四章 救助標準和資金籌措
第十四條 臨時生活救助標準由各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自行制定和調整,報州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并隨著當地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臨時生活救助屬一次性救助,根據申請人家庭實際困難程度確定,原則上一個家庭一年內只能申請獲得一次臨時救助。
第十六條 臨時生活救助資金通過政府投入和社會資助等方式籌集。
臨時生活救助資金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通過各級財政預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和社會捐助等辦法籌措。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社會臨時救助需要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并隨著社會救助的發展逐年提高籌資標準。州、縣人民政府應將臨時生活救助資金與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一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項目。州級財政按民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計劃進行預算安排,縣級財政部門按城鄉低保上年度支出資金總和的1%進行預算安排,財政實行專戶管理, 專帳核算,及時按規定撥付,加強對資金的監督管理,嚴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年度結余資金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縣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應公開臨時生活救助制度的申請、審核、審批程序,公布臨時生活救助對象及救助情況,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應嚴格執行臨時生活救助上報、審核、審批、發放制度,完善手續,規范管理。
第十八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臨時生活救助金的當事人,一經查實,除收回救助款外,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十九條 對從事城鄉困難居民臨時生活救助審核、審批的工作人員,若有玩忽職守、循私舞弊,或貪污、挪用、扣押、拖欠城鄉困難居民臨時生活救助金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臨時生活救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各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臨時生活救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救助資金正確使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甘孜州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