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部內部審計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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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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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辦財〔2011〕62號
部機關各司局、部屬各單位:
為規范內部審計工作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強化預算約束,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并結合內部審計工作實際,我部制定了《農業部內部審計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農業部內部審計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農業部內部審計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農業部內部審計工作經費管理,強化預算約束,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部內部審計工作經費,是指由部門預算安排,用于組織實施內部審計、資金監管等工作的經常性財政專項業務經費。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設有獨立內部審計部門的有關司局和預算單位。
第四條 內部審計工作經費遵循統一管理、專項申請、逐年核定、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五條 財務司負責內部審計工作經費的預算管理。
第六條 內部審計工作經費按照項目管理程序,由有關單位根據履行業務職能的需要、本年度工作目標和主管部門下達的任務,提出預算申請,部財務司審核下達,納入單位預算管理。
第七條 內部審計工作經費的支出范圍,包括業務工作經費、審計外勤經費。
第八條 業務工作經費。用于內審部門開展日常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工作支出,包括辦公費、郵電費、交通費、差旅費、培訓費、咨詢費、委托業務費、開展境外審計發生的因公出國(境)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業務工作經費的開支標準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審計外勤經費。用于審計人員履行審計職責(含經濟責任審計、專項審計)期間發生的符合有關規定的市內交通費、中午誤餐費、加班費、差旅費。其標準參照《審計署機關及派出機構審計外勤經費管理辦法》(審辦發〔2010〕27號)執行。
第十條 內部審計工作經費不得開支編制內職工的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和福利支出,不得開支罰款、捐贈、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謀取私利。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工作經費要納入本單位財務統一核算,嚴格按照預算批復執行,專款專用。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項目,必須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經費使用單位應當遵守國家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并于每年1月向財務司報送上一年度經費使用情況總結。
第十三條 財務司應當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有效。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和財政、財務規章制度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