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東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黔東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黔東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黔東南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黔東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縣市人民政府,凱里經濟開發區和黔東循環經濟工業區管委會,州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黔東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11年2月27日州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黔東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貴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州人民政府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中共黔東南州委的指示、決定,貫徹執行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第三條 州人民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州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于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五條 州人民政府實行州長負責制,州長領導州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州長協助州長工作。州長因公出州、出省和出國(境)期間,由州人民政府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州長主持州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六條 副州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州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州人民政府出席外事活動。
第七條 秘書長在州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州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協調落實州人民政府決定事項和州長交辦事項。
第八條 州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實行委員會主任、局長、辦公室主任負責制。委員會主任、局長、辦公室主任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九條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條 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宏觀調控政策,緊緊抓住國家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機遇,以加速發展、加快轉型、奮力趕超、推動跨越為主基調,重點實施工業強州、城鎮帶州和旅游活州戰略,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更好更快發展。
第十一條 強化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范市場執法,鼓勵創業、創新、創優,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努力建設誠信黔東南、開放黔東南、法治黔東南。
第十二條 強化社會管理,促進就業創業,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社會管理體制,依法妥善處理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努力建設和諧黔東南。
第十三條 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不斷提供更多的社會公共產品,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努力建設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的黔東南。
第十四條 按照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原則,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簡政放權,提高效率。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五條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規則和程序,完善公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第十六條 全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財政預決算,州級經濟發展、社會事務、文化事務管理、自治州單行條例草案、重大政策規定、重大建設項目等重大決策事項,由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第十七條 各部門提請州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經過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論證;涉及其他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各縣市區的,應事先征求有關縣市區的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第十八條 州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基層群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條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強化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加強依法行政的組織領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條 州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修訂情況和我州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提出提請州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修改或廢止自治州單行條例的議案,適時制定、修改或廢止州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決定。擬訂自治州單行條例草案和制定州政府規范性文件,原則上都要公布草案文本,向社會征求意見。各部門或州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起草的自治州單行條例草案和州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要注重質量,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律,符合黔東南實際,充分反映人民意愿,有利于推動我州經濟社會加快發展。各部門提請州人民政府討論的自治州單行條例草案和審議的州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
第二十一條 以州人民政府及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制定規范性文件,文件草案應交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經本部門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州人民政府和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長為5年,5年屆滿后仍需繼續實施的,應公布繼續實施的文件目錄。各部門和各縣市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按規定呈報州人民政府備案。有關備案審查工作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第二十二條 完善行政執法體制和機制,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落實執法責任制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政府重要決策、重要工作、重要事項進行法律論證的程序和工作機制,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工作。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四條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大力推進政務公開,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眾對政府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并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
第二十五條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的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負責依法做好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州人民政府信息管理辦公室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州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二十六條 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要及時公開。
第二十七條 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堅持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定期、不定期召開政府新聞發布會。
第二十八條 按照統籌規劃、整合資源、服務應用、確保安全的原則,加強政府網站建設,大力推行電子政務,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改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二十九條 州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及時辦理省、州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自覺接受州政協、各民主黨派和群眾團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提案和建議案。
第三十條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自覺履行司法機關生效的判決和裁定,按照司法建議改進有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逐步完善州級電子監察系統功能。各部門要認真執行州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和監察部門的監察決定、審計部門的審計決定,按照有關監督意見組織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向州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二條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州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三條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州人民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
第三十四條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創造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第三十五條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三十六條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屬單位和各地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三十七條 州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中央、省委和州委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九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八條 州人民政府實行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州長辦公會議和州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第三十九條 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州長、副州長、秘書長、委員會主任、局長、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州長召集和主持。副秘書長列席會議,并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決議、決定;
(二)討論決定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
第四十條 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州長、副州長、秘書長組成,由州長或州長委托州人民政府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州長召集和主持。副秘書長列席會議,州政府法制辦作為專門席位列席會議,并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自治州單行條例草案、審議州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
(三)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視議題情況召開。
第四十一條 州長辦公會議由州長、副州長、秘書長組成,由州長或州長委托州人民政府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州長召集和主持。副秘書長列席會議,州政府法制辦作為專門席位列席會議,并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州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處理州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決定其他事項。州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
第四十二條 州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州長、副州長、秘書長,或州長、副州長委托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會議。
州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研究協調州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體問題,處理具體業務。州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可根據需要隨時召開。
第四十三條 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州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提出意見后報州長確定,或者由州長根據工作需要提出議題。州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的議題由州長、副州長、秘書長確定。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提請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州長辦公會議審議的議題及其附件材料,應于會議召開前5個工作日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統籌安排。參加和列席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州長辦公會議的人員對會議議題有不同意見的,應于會前向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提出,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后向會議召集人報告,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州長辦公會議和州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議題和有關會議文件一般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第四十四條 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州長辦公會議紀要,一般由州人民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根據議題內容進行審核,由州長或常務副州長簽發;專題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審定后報分管副州長簽發。
第四十五條 州人民政府領導不能出席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州長辦公會議,應向會議召集人請假。其他參加和列席會議的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會議的,須向秘書長請假,并將安排參會的其他負責人的職務、姓名向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報告。
第四十六條 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州性會議,不邀請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州人民政府批準。全州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各部門召開的業務性工作會議,州人民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參加,但應對緊急突發事件的業務性工作會議除外。
第四十七條 應由部門召開的會議,不以州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確需以州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州性會議,必須提前15天上報會議方案,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審核提出意見后報州長決定。
第四十八條 通過部門商洽在我州召開的全省性會議,有關部門需提前報告州人民政府,經同意后方可答復和安排。
第十章 請示報告和督促檢查
第四十九條 州人民政府在處理政府工作事務中,有關全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預算的確定和調整,須經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提請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州人民政府各項工作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各工作部門的設立、撤銷和合并,涉及全州范圍和廣大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重要外事活動以及按組織原則需由州委決定的,應提出意見報請州委審定。
第五十條 各部門對于主管業務的重大決策,實施前應向州人民政府報告。各部門受州人民政府委托向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報告稿應先經州人民政府有關會議討論或經州長、分管副州長審核。各部門分別按半年和全年書面向州人民政府報告工作情況,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適時通報重要工作情況。
第五十一條 各部門要切實加強政務信息工作,及時向州人民政府報告政府工作及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情況,為州人民政府領導科學民主決策提供依據。州人民政府信息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政務信息的收集和編輯上報工作。
政務信息報告的主要內容為:
(一)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及其領導重要指示、批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全州經濟社會運行中的重大動態,事關全局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
(四)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州的政策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建議;
(五)創造性開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經驗;
(六)國家有關部委和省政府各部門重點工作、重大情況的分析預測和政策建議;
(七)其他地區可供借鑒的工作新思路和新舉措;
(八)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檢查組,州人民政府復議決定,審計和監察部門有關監督文書和司法建議要求整改事項的整改情況;
(九)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要求報送的其他政務信息。
第五十二條 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州人民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州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全州政務督查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州人民政府領導對事關全局的重要工作要親自組織督查,以督查抓工作,以督查促落實。
第五十三條 對州人民政府的重要決策和州長、副州長重要批示件,各部門要明確相關負責人負責落實,辦理完畢后向州人民政府報告辦理情況,辦理過程中的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
第五十四條 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圍繞以下內容開展督查工作:
(一)黨中央、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委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門要求貫徹執行或回復的事項;
(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領導指示州人民政府研究辦理的事項;
(三)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州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情況;
(四)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州人民政府文件中明確規定需要各部門和各縣市區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事項;
(五)州人民政府重要會議需要貫徹落實的事項;
(六)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州人民政府領導批示要求查辦落實并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
(七)州人民政府交辦的需要各部門和各縣市區進行督查的事項;
(八)群眾反映強烈、領導十分關注的問題;
(九)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十五條 收到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人民政府領導和州委、州人民政府領導的批示件,州人民政府辦公室要立即送呈有關領導閱批,按照分工轉有關部門辦理或直接組織辦理,除有規定時限要求的以外,一般應在10天內辦結,并上報辦理情況。
第十一章 公文審批
第五十六條 各部門和各縣市區報送州人民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貴州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和《黔東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公文運轉和辦理辦法》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各部門和各縣市區報送州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照州人民政府領導分工呈批,并根據需要由州人民政府領導轉請其他州人民政府領導核批,重大事項報州長審批。除州人民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緊急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人民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州人民政府領導收到直接報送的要求審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應交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審核、運轉。州人民政府領導批示的公文,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統一轉辦、處理。
第五十八條 各部門報送州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要一事一報,不多頭主送。屬于各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不報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報送州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要提前做好調研和協調工作。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第五十九條 各部門和州政府辦公室要提高公文辦理效率,公文運轉的各個環節都要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對屬于急件的公文,即到即辦。各部門對州人民政府批辦和州人民政府辦公室轉辦并屬于職權范圍的公文,有明確時限要求的,要在時限內辦理完畢并回復辦理結果,沒有明確時限要求的,辦理完畢后要及時回復辦理結果,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第六十條 州人民政府領導審批公文,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
第六十一條 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向州人民代表大會或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州長簽署。
第六十二條 州人民政府黔東南府發、黔東南府呈、黔東南府任、公告文件均須經州長簽發,或經州長授權的副州長簽發;州人民政府黔東南府函文件由分管副州長簽發,涉及全局性重大問題的,由州長簽發。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黔東南府辦發、黔東南府辦函、黔東南府辦呈文件由分管副州長或秘書長簽發;涉及面較寬的,由常務副州長簽發;涉及全局性重大問題的,由州長簽發。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機關黔東南府辦閱文件均須經秘書長簽發,或經秘書長授權的副秘書長簽發。
第六十三條 行文應確有必要,注重實效,嚴格控制公文規格和發文數量,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可以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的不以州人民政府名義行文;屬各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不由州人民政府發文或州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
第十二章 紀律和作風
第六十四條 州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工作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五條 州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州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應當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在州人民政府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州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州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州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州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六條 各部門發布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州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十七條 州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規、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六十八條 州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六十九條 州人民政府領導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搞邊界迎送。調研活動的新聞報道要突出主題,簡明扼要,具有針對性和指導性。各部門也要根據各自的工作重點制定每年的調研計劃,認真抓好調研工作的落實。
第七十條 除州委、州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重要活動外,原則上州長、副州長不參加商務洽談、接見、合影、剪彩、典禮、首映首發式等活動;一般不出席各部門和各縣市區召開的各類表彰會、紀念會、座談會,確有需要,應由會議組織單位按規定程序報批;不為各地、各部門的會議活動題詞、發賀信、賀電,因特殊情況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第七十一條 州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各部門正縣級負責人出國(境),由州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提出報告,經州外事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按規定程序逐案報批。各部門其他負責人出國(境),由州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按規定程序審核后報經分管外事僑務工作的副州長審批。
第七十二條 省政府各部門副廳(局)長級以上領導來黔東南,由相應業務主管部門或對口部門提出安排意見,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省內各市(州、地)副地級以上領導來黔東南,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州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積極主動做好接待工作。外賓或國際知名人士、學者、企業家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官方人員、重要知名人士、海外僑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來黔東南,確需州人民政府領導出面會見、會談或宴請的,由接待部門提出安排意見,州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統一審核后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臺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來黔東南,由接待部門提出安排意見,州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審核后統一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七十三條 州人民政府領導參加的內外事活動,一律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邀請州長、副州長參加的重要活動,要提前7天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七十四條 州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州長、秘書長離州外出,應事先請示州長,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通報州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州外出,應事先請示分管的副州長同意,并向州人民政府總值班室報告行止日期、地點、事由。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州人民政府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直屬事業單位比照適用本規則。
第七十六條 本規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本規則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2007年4月17日發布的《黔東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