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游的通知
關于開展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游的通知
國家旅游局
關于開展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游的通知
關于開展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游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委):
根據赴臺旅游工作的安排,經商國務院臺辦和公安部,決定于2011年6月28日正式實施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游。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游的開放以城市為基礎,第一批試點城市為北京市、上海市和廈門市,今后將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根據市場發展情況逐步增加開放區域。
二、北京、上海、廈門三個城市赴臺灣地區個人旅游的居民,為具有當地正式戶籍的居民。
三、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游,應嚴格遵守新修訂實施的《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和《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游注意事項》。
四、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游,應向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個人旅游簽注,之后委托本城市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臺灣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經臺灣有接待大陸居民赴臺灣旅游資質的旅行社,向臺灣相關機構申請、代辦入臺相關出入境手續。大陸及臺灣的代辦社應相互確認有關手續的辦理情況,并及時向申請個人通報辦理進度。
五、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游,可委托本城市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臺灣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代辦代訂機票、住宿和在臺旅游行程安排,也可以自行辦理。
六、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游,不得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及有損兩岸關系的活動;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臺灣旅游業務的旅行社,在提供旅游行程安排等委托服務中,也不得有上述內容,并應要求臺灣的接待社不得引導和組織個人游游客參與上述活動。
七、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游,在臺灣的停留時間,自入境次日起不超過15天,并應在規定時間內返回大陸。因自然災害、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在臺逾期停留的,應及時通過臺灣方面的旅游熱線電話報告臺灣海峽兩岸觀光旅游協會,并在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自行返回。
八、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游,無正當理由在臺灣非法逾期停留的,雙方的相關機構應及時通知查找;情節輕微者可自行返回,情節嚴重者安排遣返,相關費用由非法逾期停留者自行負擔。臺灣相關機構遣返非法逾期停留者時,將向大陸有關機構提供信息資料。
九、對在臺灣非法逾期停留的個人游游客,大陸公安機關將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十、除廈門市的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臺旅游業務的旅行社外,福建省其他地區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臺旅游業務的旅行社和全省經營“金馬澎”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不得提供赴臺灣地區個人旅游服務。違反此條規定的,取消其經營相應的赴臺旅游業務。
特此通知。
附件: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游注意事項
國家旅游局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