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眉山市工業園區和工業集中發展區土地利用績效考核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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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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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經開區和工業園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
《眉山市工業園區和工業集中發展區土地利用績效考核評估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眉山市工業園區和工業集中發展區土地利用績效考核評估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考核評估工作每年開展一次。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市本級工業園區、工業集中發展區的考核評估工作。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工業園區、工業集中發展區的考核評估工作。具體實施由同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牽頭,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統計、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配合,對全市各類工業園區、工業集中發展區組織實施考核評估。
考核評估范圍為各類工業園區、工業集中發展區范圍內的全部土地。
第二章 土地利用績效要求
第四條 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鎮)建設總體
規劃和生產力布局規劃,合理調整用地布局。加快工業項目向工業園區、工業集中發展區集中,最大限度發揮土地的集聚效應。除特殊情況外,新建工業項目必須進入工業園區和工業集中發展區,停止布局零星工業建設用地。
第五條 充分發揮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對用地總量和用地方向的調控指導作用,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優先滿足高新技術項目建設,優先滿足高產出、高效益、產業鏈高端項目建設。
第六條 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在建設項目規劃編制、審批及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和前期方案審查階段,按照《建設用地定額》規定,嚴格實施項目用地預審,用地面積原則上不得突破土地預審用地規模。嚴格執行國家《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和增補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和增補本),并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作為重點審查內容。無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建設項目,投資主管部門不得批準、核準或備案。
第七條 在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發〔2008〕44號)基礎上,進一步提高我市工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眉山經濟開發區(新區)、鋁硅產業園區、金象化工產業園區、彭山經濟開發區、成眉工業集中發展區和仁壽視高經濟開發區6個省、市級重點開發區投入強度不得低于200萬元/畝,產出強度不得低于300萬元/畝·年,正常生產過程中稅收貢獻不得低于10萬元/畝·年。眉山經濟開發區(東區)、仁壽文林工業園區、洪雅工業園區、丹棱機械產業園區和青神工業園區5個市級重點園區投入強度不得低于150萬元/畝,產出強度不得低于225萬元/畝·年,正常生產過程中稅收貢獻不得低于8萬元/畝·年;其它縣級特色園區投入強度不得低于120萬元/畝,產出強度不得低于180萬元/畝·年,正常生產過程中稅收貢獻不得低于5萬元/畝·年。
第八條 對投入總額達不到500萬元、用地規模5畝以下、投入強度達不到120萬元/畝(不含土地取得費用)的工業項目,原則上不再單獨供地,鼓勵其通過租賃標準廠房等方式獲得生產經營場所。
第九條 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規定或行業生產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外,一般應建造3層及以上多層廠房。
第十條 工業園區和工業集中發展區中生產性用地比例原則上不得低于其總用地規模的70%,項目容積率必須達到《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最低要求。對綠地率大于20%、建筑系數低于30%、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比例高于7%等不符合控制指標要求的工業項目,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管理等部門不得辦理項目立項、規劃審批、用地審批等手續,不予供地。對占有多處土地的同一企業,其部分土地尚未落實項目投資建設的、項目已建成或在建但投入強度低于規定標準的,不予提供新的項目用地。
第十一條 工業用地的出讓價格不得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最低標準,不得以土地取得來源不同、土地開發程度不同等各種理由對規定的最低價格標準進行減價修改。2011年,東坡區、彭山縣范圍內供應工業用地不得低于8萬元/畝,仁壽縣范圍內供應工業用地不得低于6.4萬元/畝,洪雅縣、青神縣、丹棱縣范圍內供應工業用地不得低于5.6萬元/畝,以后每年調整一次。
第十二條 用地面積在50畝以下的工業項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設。對用地規模較大的建設項目,在整體統一規劃基礎上,可分期供地、分期建設,并在編制項目計劃、規劃時預留一定的發展用地,待首期用地按規定建設竣工并通過復核驗收,方可申請預留發展用地的土地供應;預留發展用地的預留時間根據項目情況,原則上不超過2年,超出時間的另行處置。未經政府批準分期建設的工業項目,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得分期發放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十三條 工業項目動工期限一般為土地交付之日起6個月內,竣工期限一般為動工之日起2年內。因城市、鄉鎮規劃調整等原因無法按期動工的項目,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提出延建申請并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的,項目竣工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時間相應順延。受讓人超過合同約定的日期未按期動工或未按期竣工的,每延遲1日,按不低于土地出讓金總額的1‰繳納違約金。
第十四條 工業項目建筑容積率、綠地率、建筑密度、投資總額、投入強度等任何一項指標未達到約定標準的,受讓人應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違約金。固定資產投入額以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提供的數據為準。所應繳納的違約金累加計算。
第十五條 嚴格禁止工業園區、工業集中發展區工業用地改變用途,對園區規劃已明確調整為經營性用地的,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招拍掛出讓。
第十六條 鼓勵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企業在現有廠區內翻建、擴建廠房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提高土地容積率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第十七條 鼓勵修建多層工業用房。對符合投入強度、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標的工業項目,修建3層廠房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70%交納;修建4至5層廠房的,按50%交納;修建5層以上廠房的,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八條 大力引導和推廣多層標準廠房建設及使用。工業標準廠房有新企業落戶或上新項目的,允許整體或分層轉讓、出租。
第十九條 工業園區和工業集中發展區前3個年度的土地供應率未達到60%的,暫停辦理其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報批手續。
第二十條 建立完善項目投入產出復核驗收制度。由各園區牽頭負責實施復核驗收,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等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按照行業要求,對投入強度進行驗收;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部門負責對項目建設質量、用地范圍、開工竣工、規劃條件等進行驗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土地用途、用地面積等進行驗收;稅務部門負責對項目稅收貢獻進行驗收,環保、消防等部門分別負責對項目環保、消防安全等進行驗收。出讓合同中約定需進行投入、產出履約驗收的,由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園區組織履約驗收。
建設項目復核驗收后,由各園區匯總形成用地復核驗收意見。驗收合格的,方可辦理房產登記等手續和申請使用預留發展用地;驗收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等處理意見,在規定期限內仍未達到整改要求的,未整改到位前不得供應預留發展用地,并按有關法律法規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
第三章 考核評估辦法
第二十一條 將土地利用績效考核評估納入對區縣和園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績效評價體系,嚴格檢查考核。
第二十二條 考核評估內容分三大類,分別為土地利用狀況、用地效益、管理績效。具體包括:土地開發率、土地供應率、土地建成率、工業用地率、綜合容積率、工業用地建筑密度、工業用地固定資產投入強度、工業用地產出強度、到期項目用地處置率、閑置土地處置率、土地有償使用率、土地招拍掛率。
第二十三條 具體考核內容的考核分值計分方式為:考核分值=權重分值×(實際值÷標準值),實際值高于標準值的考核分值計為該項權重分值(詳見附表1)。
第二十四條 考核評估等次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累計得分高于90分的為優秀;累計得分高于70分低于90分的為合格;累計得分低于70分的為不合格。
第四章 獎懲措施
第二十五條 考核評估等次為優秀的工業園區和工業集中發展區,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指標;考核評估等次為不合格的工業園區和工業集中發展區,暫停其用地審批,在未整改落實前不得安排建設用地指標。
第二十六條 園區牽頭對企業實施項目復核驗收中,對投入強度、產出強度、稅收貢獻未達到最低規定的,取消對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對投入強度不足的按照投入強度分攤的土地面積核減用地面積,并限制企業再次辦理土地權利他項登記。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對土地利用績效考核工作中的先進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具體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財政局等單位制訂,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實施。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附表1
土地利用績效考核評估表
被考核單位(蓋章):
目標
指標
權重分值
標準值
實際值
考核分值
土地利用狀況
(60分)
土地開發率
10
70%
土地供應率
10
65%
土地建成率
10
65%
工業用地率
10
70%
綜合容積率
10
1.0
工業用地建筑密度
5
30%
用地效益
(20分)
工業用地固定資產
投入強度
10
按不同園區設定,詳見附表2
工業用地產出強度
10
按不同園區設定,詳見附表2
工業用地稅收貢獻
10
按不同園區設定,詳見附表2
管理績效
(20分)
閑置土地處置率
5
80%
土地有償使用率
5
100%
土地招拍掛率
5
100%
累計分值
指標定義及要求
土地開發率:指截至評估時點園區評價范圍內已達到供地條件的土地面積與不可建設土地以外的土地面積之比,單位為%。
土地供應率:指截至評估時點園區評價范圍內已供應國有建設用地面積與已達到供地條件的土地面積之比,單位為%。反映已達到供地條件土地的供應情況。
土地建成率:指截至評估時點園區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面積與已供應國有建設用地面積之比,單位為%。反映已供應國有建設用地的建成狀況。
工業用地率:指截至評估時點園區評價范圍內已建成工礦倉儲用地面積與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面積之比,單位為%。反映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中工礦倉儲用地的比重。
綜合容積率:指截至評估時點園區范圍內已建成的總建筑面積與已建成用地面積的比值。反映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的總體利用強度。
工業用地建筑密度:指截至評估時點園區評價范圍內已建成工礦倉儲用地上的建筑基底總面積與已建成工礦倉儲用地面積之比,單位為%。反映已建成工礦倉儲用地的利用強度。
工業用地固定資產投入強度:指截至評估時點園區累計工業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總額與已建成工礦倉儲用地面積之比,單位為萬元/畝。反映已建成工礦倉儲用地的投入強度。
工業用地產出強度:指截至評估時點園區工業總產值與開發區評價范圍內已建成工礦倉儲用地面積之比,單位為萬元/畝。反映已建成工礦倉儲用地的產出效益。
工業用地稅收貢獻:指截至評估時點園區工業稅收總額與園區評價范圍內已建成工礦倉儲用地面積之比,單位為萬元/畝。反映已建成工礦倉儲用地的稅收效益。對園區考核評估,該指標反映的稅收應是園區內所有工業項目稅收貢獻的平均數,園區對企業復核驗收定義為企業投產后正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一切稅收貢獻的平均數。
閑置土地處置率:指截至評估時點園區評價范圍內累計已處置的閑置土地總面積與累計閑置土地總面積之比,單位為%。反映閑置土地的處置情況。已處置的閑置土地是指已完成處置和已制定處置方案的閑置土地。
土地有償使用率:指截至評估時點園區評價范圍內累計有償使用的項目用地面積與園區已供應國有建設用地面積之比,單位為%。反映有償供地情況。
土地招拍掛率:指截至評估時點園區評價范圍內累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土地總面積占園區累計已出讓土地總面積之比,單位為%。反映土地供應市場化程度。
附表2
眉山市各類園區最低投入、產出、稅收控制表
單位:萬元/畝
開發區級別
園區范圍
投入強度
產出強度
稅收貢獻
備注
省、市重點
園區6個
眉山經濟開發區(新區)
鋁硅產業園區
金象化工產業園區
彭山經濟開發區
成眉工業集中發展區
仁壽視高經濟開發區
200
300
10
產出強度為全省平均產出強度
市級重點
園區5個
眉山經濟開發區(東區)
仁壽文林工業園區
洪雅工業園區
丹棱機械產業園區
青神工業園區
150
225
8
產出強度為全市平均產出強度
縣級特色
園區18個
仁壽汪洋循環經濟園區
仁壽龍正三化聯動試驗園區
彭山石化產業園區
眉山觀音化工產業園區
眉山洪雅建材產業園區
眉山洪雅生態食品加工產業園區
眉山丹棱陶瓷建材產業園區
眉山青神丹甫機械產業園區
東坡區思蒙水泥產業點
東坡區萬勝芒硝產業點
東坡區崇仁機械產業點
仁壽縣寶馬天然氣化工產業點
仁壽縣漏燈河建材產業點
仁壽縣興盛家私產業點
仁壽縣滿井鎮建材產業點
仁壽縣富加鎮陶瓷產業點
彭山黃龍家具產業點
丹棱鉀鈉化工產業點
120
180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