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八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11年6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1年6月30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后)。”
二、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第九條中的“七日內”修改為“十五日內”。
四、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修改為: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1500元的 3
2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減除費用后的余額。)
五、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修改為: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15000元的 5
2 超過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
本決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